邀请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来深访问报批(初审)
主管部门: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 事项 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
| 承诺 办结 时限 |
5 (工作日) |
| 服务 对象 |
具备邀请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来深访(出席活动)的申请条件的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外资企业除外)和社会组织 |
| 服务 事项 编码 |
4403000000000075431121001000616001 |
| 办件 类型 |
承诺件 |
| 结果 名称 |
无 |
| 结果 样本 |
无 |
| 物流 快递 |
无需快递 |
| 数量 限制 |
无 |
| 咨询 电话 |
0755-88127795、0755-88125984 |
| 监督 电话 |
0755-88102509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邀请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来深访问报批(初审)受理点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首层行政服务大厅东厅2号、3号窗口 |
1.有邀请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来深访问(出席活动)的实际需求;2.申请对象为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外资企业除外)和社会组织。提出申请的企业(外资企业除外)或社会组织须在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市民政局登记注册;3.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真实、完备。
《外交部关于地方邀请外国驻华使节参观访问规定的通知》(2002年)
一、邀请外国驻华使节到地方参观访问须经外交部礼宾司批准。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以外的各团体、单位如需邀请外国驻华使节前往参加各类活动,人数在3人(含3人)以上的,应事先报请当地省区市外办审批,如同意由省区市外办提前20个工作日将有关计划报外交部礼宾司审批,待批准后方可向使节等发出邀请。有关团体、单位如确因业务需要邀请使节往访,人数在1至2人的,亦应报当地省区市外办备案。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转发外交部关于地方邀请外国驻华使节参观访问规定的通知》(2015年)
一、凡深圳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含驻深单位)邀请外国驻华使节参观、访问的,均应当按照外发〔2002〕40号文的规定向市外办报批。
二、上述邀请单位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向市外办申报,以便市外办提前25个工作日上报广东省外办和外交部审批。
| 材料信息1 | ||
|---|---|---|
| 材料 名称 |
《邀请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来深访问报批表》 | |
| 要求 | 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官网上下载并按要求填写盖章(http://www.szfao.gov.cn/zxbs/ywzn/ls/201104/t20110427_1654739.htm)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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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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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2 | ||
|---|---|---|
| 材料 名称 |
申请的企业或社会组织的简要介绍 | |
| 要求 | 单位性质、注册时间、业务范围等基本情况。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必提供此件。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3 | ||
|---|---|---|
| 材料 名称 |
申请的企业或社会组织的资质证明 | |
| 要求 | 注册证明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必提供此件。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1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4 | ||
|---|---|---|
| 材料 名称 |
活动总体方案 | |
| 要求 | 1.拟定的外国驻华使领馆来深参加的活动方案;2.相关文化、教育等主管部门的活动批准证明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1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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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5 | ||
|---|---|---|
| 材料 名称 |
拟定接待计划 | |
| 要求 | 拟定的参加活动日程、食宿安排等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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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单位均应盖章、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无
1.申请
申请人向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含省外办、外交部办理时间,省外办办理时间5个工作日,外交部办理时间20个工作日)作出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制作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登记、核准的理由,退回申请材料。
4.领取结果
审核批准的,在《邀请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来深访问报批表》上加盖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印章,以传真、邮寄或通知申请人自取等方式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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