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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建房改档案

主管部门: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网上申办到现场不超过
1次
承诺期限(工作日)
10
基本信息
事项
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实施
机构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承诺
办结
时限
10 (工作日)
服务
对象
服务
事项
编码
4403000000006939811031001000198001
办件
类型
承诺件
结果
名称
结果
样本

物流
快递
支持物流快递
数量
限制
咨询
电话
监督
电话
窗口
办理
信息

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厅综合窗口

窗口
办理
地点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1号市民中心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厅5-42号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指引:(一)公交车:1.市民中心站:38路、41路、60路、64路、107路、123路、232路、234路、235路、236路、374路、398路、B686路、E18路、K578路、M390(原15)路、N9路、高峰19号专线。2.市民中心东站:34路、38路、60路、64路、71路、76路区间、235路、371路、373路、374路、M347路(原76路)、M390(原15)路、高峰4号专线、高峰19号专线;B709路(停靠福中三路中国凤凰大厦北侧、诺德中心大厦南侧,非前述线路之“市民中心东站”。)3.市民广场东站:301路、311路、326路。4.市民广场东站(深南大道由西至东方向单边停靠) :325、B612、B686。   5.市民广场西站(深南大道由西至东方向单边停靠) :32路、101路、223路。6.儿童医院站或黄埔雅苑站: 10路。7.中心书城北站: 108路、215路、350路。8.中心书城北站:(红荔路由西至东方向单边停靠): 10路、25路、25路区间、54路、228路。(二)地铁:1.市民中心站: 2号蛇口线(E出入口),4号龙华线(B出入口)。2.少年宫站: 3号龙岗线、4号龙华线(D、A1、A2出入口)。

受理条件

该事项适用容缺收件。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做好各产权单位房改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深房改[2000]1号),申请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市房改办的房改信息库中没有申请人及配偶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房坐落、房价、购房时间等完整的信息资料的,均需要补建房改档案。这类档案为:1998年以前参加房改,房改批复号为10000号以前的,或者没有以F、B等字母开头的。此类房改档案由原产权单位统一申报建档;2.由于历史原因,没有申报房改及房改审核部门审核记录,但事实上已办理了个人《不动产权证书》(非市场商品房)或《房地产证》(绿本)的住房档案,原则上由原产权单位依照《不动产权证书》(非市场商品房)或《房地产证》(绿本)上的信息统一申报建档;3.住房产权单位为市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市属企业;注:此类情况不能采取以上补建房改档案的方式:房改早期由市房改办或当时具有房改审批权的产权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但没有明确的房改分户表或只有申请房改住房清单,但没有申请人及配偶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房坐落及房价等基本信息资料的,如尚未办理到个人《不动产权证书》(非市场商品房)或《房地产证》(绿本),应向市房改办申请补办房改分户表有关手续,凭市房改办批复的房改分户表等资料到房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个人《不动产权证书》(非市场商品房)或《房地产证》(绿本)。凡未办理补建房改档案的产权单位,应尽快向市房改办补建档,并争取一次补建档完毕,因特殊原因无法补建所有住户的房改档案的,应在提交的《房改档案情况说明》中说明原因和未建档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号码、房改批复号、住房坐落。已在市房改办补办房改分户表或办理补差、产权变更、退房以及取得全部产权的安居房,可视为已建档,但需在《房改建档情况说明》及《深圳市补建房改档案审核表》的“已在市房改办建档套数”一栏中加以说明。

设定依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做好各产权单位房改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2000年)
一、各产权单位必须建立每套住房房改实物档案和单位房改审批资料实物档案,并将其长期保存。所有实物档案必须按顺序编号排列,并建立档案目录,以利于查阅。房改实物档案即房改售房过程中形成的以纸张为载体的档案,是房改审批过程的原始记录。 (一)产权单位对参加房改的每套住房都必须建立实物档案,档案要求内容齐全、文字清晰、格式标准。每套实物档案具体应包括房地产权资料、购房者资料和买房资料三项内容(见附件1)。其中买房资料一项需使用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为市房改办)制定的统一格式表格。各单位的历史档案需要补齐的,一律采用现行统一表格; (二)市房改办每次审批房改后,发给产权单位的《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复》和《申请房改住房分户表》(或其它类型住房分户表),产权单位应建立实物档案长期保存。未办理个人《房地产证》的,保存原件;已办理的,保存复印件; (三)房改实物档案应根据产权单位实际情况进行系统的排列和编号,并编制卷内材料目录和案卷目录;档案存放要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装具和用品,由专人保管,并建立相应的档案查询、借阅制度。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时,要做好档案的移交工作。
二、各单位必须统一建立产权单位房改信息库,完整准确地录入房改电子信息档案。 电子信息档案即把实物档案中的信息全部录入电子计算机,利用电子计算机来进行档案信息的审核、存储、查询、统计等,由此形成产权单位房改信息库。建立产权单位房改信息库,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应配备一台专门用于房改信息管理的电子计算机;   (二)计算机内安装市房改办主持开发的《深圳市住房制度改革信息管理软件》。有能力的单位可在此软件基础上进行更深层次开发工作,但应以满足房改档案管理需要为前提;   (三)所有购房户的相关资料都要使用房改信息管理软件进行管理;   (四)产权单位房改信息库的信息经市房改办核准后及时转入《深圳市住房制度改革信息库》。

申请材料
材料信息
材料信息1
材料
名称
《深圳市补建房改档案申报表》
要求 收原件。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2
材料
名称
《深圳市政策性住房房改档案清单》
要求 收原件。
份数
(份/套)
原件 2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3
材料
名称
居民身份证
要求 境外人士提供身份证或护照;现役军人提供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军(警)官证或士兵证。提供原件,现场形成与原件相符的纸质档案。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4
材料
名称
居民户口簿
要求 收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5
材料
名称
婚姻状况材料
要求 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或生效的离婚调解书;单身申请人提供现婚姻状况材料或现场签署单身声明;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民政部门)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6
材料
名称
原房价审查表
要求 收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份数
(份/套)
原件 0
复印件 1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7
材料
名称
原房改批复
要求 未办理个人《不动产权证书》(非市场商品房)或《房地产证》(绿本) 的需提供,收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份数
(份/套)
原件 0
复印件 1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住房保障部门)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8
材料
名称
原房改住房分户表
要求 未办理个人《不动产权证书》(非市场商品房)或《房地产证》(绿本) 的需提供,收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份数
(份/套)
原件 0
复印件 1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住房保障部门)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9
材料
名称
原购房合同
要求 收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份数
(份/套)
原件 0
复印件 1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住房保障部门)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10
材料
名称
《不动产权证书》(非市场商品房)或《房地产证》(绿本)
要求 收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国土资源部门)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11
材料
名称
单位营业执照
要求 收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工商部门)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12
材料
名称
经公证的书面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要求 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的须提供,提供原件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13
材料
名称
原购房款收据、付清房款证明
要求 未办理个人《不动产权证书》(非市场商品房)或《房地产证》(绿本) 的需提供,收与原件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14
材料
名称
法人授权委托书
要求 收原件
份数
(份/套)
原件 0
复印件 1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15
材料
名称
住房出卖人的法人代表证明书
要求 收原件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16
材料
名称
法人代表人身份证
要求 收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17
材料
名称
企业破产清算并成立清算组的文件
要求 企业破产的需提供,收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份数
(份/套)
原件 0
复印件 1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18
材料
名称
清算组组长任命文件
要求 企业破产的需提供,收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份数
(份/套)
原件 0
复印件 1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19
材料
名称
企业注销(吊销)登记信息单
要求 企业注销(吊销)的需提供,收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20
材料
名称
企业名称变更信息单(或政府文件)
要求 企业信息变更的需提供,收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份数
(份/套)
原件 0
复印件 1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21
材料
名称
身份信息变更证明
要求 姓名或身份证号变更的,由当事人可由单方提出申请。另需提交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因出境定居而变更的,香港和澳门的境外申请人提供的变更证明需经司法部委托的公证人(律师)公证,非香港和澳门的境外申请人提供的变更证明需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认证)。收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份数
(份/套)
原件 0
复印件 1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22
材料
名称
未购买政策性住房及没有领取未购房补贴的证明(外地无房证明)
要求 购房申请人或共有人调往深圳市外其他城市的或购房后入户,需由其户籍和人事关系所在地的房改部门出具提供,收与原件。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23
材料
名称
政策性住房买卖补充合同及面积差款票据
要求 房产证与购房合同面积不一致需提交,收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份数
(份/套)
原件 0
复印件 1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住房保障部门)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在线申请,按要求填写表格内容,准备申请材料。前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1个工作日)
窗口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及《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窗口受理人员当场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补正;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核(5个工作日) 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3个工作日)  审批人员自收到审核意见起3个工作日内对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并做出审批意见。
5.办结(1个工作日)
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在《深圳市政策性住房房改档案清单》上加盖批准机关印章;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
6.送达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前往窗口领取表格,并要求填写内容,准备并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1个工作日)
窗口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及《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窗口受理人员当场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补正;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核(5个工作日) 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3个工作日)  审批人员自收到审核意见起3个工作日内对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并做出审批意见。
5.办结(1个工作日)
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在《深圳市政策性住房房改档案清单》上加盖批准机关印章;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 6.送达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服务收费
  不收费
-------这是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