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法人验收鉴定书的备案
主管部门: 深圳市水务局
| 事项 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水务局 |
| 承诺 办结 时限 |
5 (工作日) |
| 服务 对象 |
|
| 服务 事项 编码 |
4403000000000075415121001000086001 |
| 办件 类型 |
承诺件 |
| 结果 名称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验收备案表 |
| 结果 样本 |
|
| 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 数量 限制 |
无 |
| 咨询 电话 |
|
| 监督 电话 |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1号市民中心B区一楼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受理窗口5-42号窗口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验收工作计划备案符合以下条件:项目法人应当自开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法人验收鉴定书的备案符合以下条件:项目法人应当自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法人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当自收到专项验收成果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是阶段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成果文件的组成部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当自开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当自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法人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法人验收鉴定书是政府验收的备查资料。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应有市水务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参加。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十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授权,负责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除前款规定以外,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
除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中央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二)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地方项目,以中央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以地方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三)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会同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共同主持。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在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中明确。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当自开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当自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法人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法人验收鉴定书是政府验收的备查资料。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 材料信息1 | ||
|---|---|---|
| 材料 名称 |
深圳市水务工程法人验收备案表 | |
| 要求 | 根据样例填写提交电子版。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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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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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2 | ||
|---|---|---|
| 材料 名称 |
水利类水务工程的验收鉴定书或市政类水务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 | |
| 要求 | 根据样例填写提交电子版。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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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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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3 | ||
|---|---|---|
| 材料 名称 |
水利类水务工程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或市政类水务工程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 | |
| 要求 | 根据样例填写提交电子版。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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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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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4 | ||
|---|---|---|
| 材料 名称 |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已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 |
| 要求 | 提交PDF电子版。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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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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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5 | ||
|---|---|---|
| 材料 名称 |
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 |
| 要求 | 根据样例填写提交电子版。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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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1 | ||
|---|---|---|
| 材料 名称 |
深圳市水务工程法人验收工作计划备案表 | |
| 要求 | 根据样例填写提交电子版。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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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2 | ||
|---|---|---|
| 材料 名称 |
法人验收工作计划 | |
| 要求 | 根据样例填写提交电子版。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1、申请
申请人向广东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在线填写表格并上传申请材料。
2、受理(当天)
工作人员预审后,若存在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将通过系统一次性告补正材料或告知不予办理的原因;若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打印签字盖章交至或快递到窗口,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
3.审核(2个工作日)
1)特别程序(24个工作日)
2)实施机关自完成特别程序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审查。
4.审批(2个工作日)经初步审查符合要求后,提出拟办意见报处领导审核,加具意见后呈报分管领导审批。
5.办结(1个工作日) 1)决定的权限。由决定人做出审批决定。 2)决定结论的确定。决定包括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情况。
3)决定的时限。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1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或者送达行政审批证件。
4)决定文书。对审批通过的,实施机关应做出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决定文书。对审批不通过的,实施机关应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6、办结(即时): 决定文书制作完成后自动办结, 办结后自动将办理结果在申报系统中推送申请人或选择邮寄送达。
1、申请
申请人向窗口咨询后,在广东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在线填写表格并上传申请材料,市水务局工作人员预审后,若存在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将通过系统一次性告补正材料或告知不予办理的原因;若材料符合,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打印签字盖章交至或快递到窗口。
2、受理(当天)
窗口工作人员当日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受理,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或告知不予办理的原因。
3.审核(2个工作日)
1)特别程序(24个工作日)
该环节需
2)实施机关自完成特别程序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审查。
4.审批(2个工作日)经初步审查符合要求后,提出拟办意见报处领导审核,加具意见后呈报分管领导审批。
5.办结(1个工作日) 1)决定的权限。由决定人做出审批决定。 2)决定结论的确定。决定包括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情况。
3)决定的时限。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1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或者送达行政审批证件。
4)决定文书。对审批通过的,实施机关应做出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决定文书。对审批不通过的,实施机关应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6、办结(即时): 决定文书制作完成后自动办结, 办结后自动将办理结果在申报系统中推送申请人或选择邮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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