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服务网点办理
主管部门: 深圳市坪山区商务局
事项 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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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机构 |
深圳市坪山区商务局 |
承诺 办结 时限 |
10 (工作日) |
服务 对象 |
|
服务 事项 编码 |
4403100000006939597820000300245001 |
办件 类型 |
承诺件 |
结果 名称 |
深圳市xx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xx发展有限公司直销服务网点认可函 |
结果 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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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数量 限制 |
无 |
咨询 电话 |
|
监督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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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坪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17-24号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坪山区金牛西路12号坪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17-24号 |
便于满足最终消费者、直销员了解商品性能、价格和退换货等要求;服务网点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学校、医院、部队、政府机关等场所;符合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关于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的相关要求
直销管理条例(2017年)
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90日内,经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审查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直销业发展状况等因素。
直销管理条例(2017年)
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
直销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并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直销管理条例(2017年)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90日内,经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审查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直销业发展状况等因素。
第十条
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
直销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并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材料信息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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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申请报告 | |
要求 | 申请报告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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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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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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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委托书 | |
要求 | 直销企业或申请直销企业授权在区设立直销服务网点的委托书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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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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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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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市场计划报告书 | |
要求 | 市场计划报告书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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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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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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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场地业主和管理者分别出具同意设置直销网点的书面意见 | |
要求 | 场地业主和管理者分别出具同意设置直销网点的书面意见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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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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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5 | ||
---|---|---|
材料 名称 |
直销企业批文 | |
要求 | 直销企业提供直销经营许可证,申请直销企业提供相关政府批文。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市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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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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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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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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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购买或租赁服务网点场地合同及证明文件 | |
要求 | 购买或租赁服务网点场地合同及证明文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房地产证来源于深圳市人民政府,租赁凭证来源于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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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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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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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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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
要求 | 加盖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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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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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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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找到相应事项,按照办理要求和材料清单,准备资料,填写申请表并上传申请材料。
2.受理
窗口人员对电子材料进行网上预审。预审通过,则材料流转到业务部门进行受理;预审不通过,则以短信的方式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自接收材料1个工作日内完成,该环节时间不纳入承诺时限)
3.审核
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的,在4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申请材料不齐的,应在4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申报材料,出具《补交告知通知书》。逾期告知的,自收文时起计算办理时限。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个工作日)。
4.审批
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无误后,审批人员根据审核人员的审查结论,在4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4个工作日)。
5.办结
审批通过,业务部门作出办理决定(2个工作日)。
6.送达
审批通过后,申请人(或代理人)在收到领取证件的通知后,可通过自取或邮寄方式将纸质申请材料送达至审查人员处,同时业务部门完成证件制作,证件流转至坪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出证窗口,申请人可通过自取或邮寄方式获取《服务网点认可函》。
1.申请
申请人带齐申请材料,前往坪山区政务服务中心现场取号办理。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核
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的,在4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申请材料不齐的,应在4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申报材料,
出具《补交告知通知书》。逾期告知的,自收文时起计算办理时限。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个工作日)。
4.审批
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无误后,审批人员根据审核人员的审查结论,在4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4个工作日)。
5.办结
审批通过,业务部门作出办理决定(2个工作日)。
6.送达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坪山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服务网点认可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