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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小汽车牌照委托经营管理车辆备案

主管部门: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网上申办到现场不超过
0次
承诺期限(工作日)
5
基本信息
事项
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实施
机构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承诺
办结
时限
5 (工作日)
服务
对象
服务
事项
编码
4403000000006939513771001000066001
办件
类型
承诺件
结果
名称
关于公司辆小汽车委托经营业务的批复
结果
样本
物流
快递
支持物流快递
数量
限制
咨询
电话
监督
电话
窗口
办理
信息

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厅综合窗口

窗口
办理
地点

办理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政务服务中心西厅综合服务窗口5-40号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45(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指引:(一)公交车 1.市民中心站 38路、41路、60路、64路、107路、123路、232路、234路、235路、236路、374路、398路、B686路、E18路、K578路、M390(原15)路、N9路、高峰19号专线。 2.市民中心东站 34路、38路、60路、64路、71路、76路区间、235路、371路、373路、374路、M347路(原76路)、M390(原15)路、高峰4号专线、高峰19号专线;B709路(停靠福中三路中国凤凰大厦北侧、诺德中心大厦南侧,非前述线路之“市民中心东站”) 3.市民广场东站 301路、311路、326路。 4.市民广场东站(深南大道由西至东方向单边停靠) 325、B612、B686。 5.市民广场西站(深南大道由西至东方向单边停靠) 32路、101路、223路。 6.儿童医院站或黄埔雅苑站 10路。 7.中心书城北站 108路、215路、350路。 8.中心书城北站(红荔路由西至东方向单边停靠) 10路、25路、25路区间、54路、228路。(二)地铁 1.市民中心站 2号蛇口线(E出入口),4号龙华线(B出入口)。2.少年宫站 3号龙岗线、4号龙华线(D、A1、A2出入口)。3.福田站 2号蛇口线、3号龙岗线(距离最近的15出入口暂未启用)

受理条件

该事项适用容缺收件。委托人:车辆经营权所有人(车辆经营权是指出租汽车营运牌照、绿色出租汽车指标、纯电动出租汽车指标)。受托人:应当具备《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获得从事出租客运业务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且已开展实质性出租客运经营。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的委托经营协议,委托经营期限由委托人和受托企业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车辆经营权的有效期。委托人原则上应当将其全部被授予的绿色出租汽车指标、纯电动出租汽车指标委托给同一受托企业开展巡游车经营业务,由受托企业申请办理委托经营备案登记。

设定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21年)
第九条 申请巡游车经营许可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
(二)已经取得市政府规定数量的车辆经营权,并已经购置相应数量的车辆或者有相应的车辆购置资金;
(三)在本市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经营管理机构和经营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车辆维护、安全生产、驾驶员管理、服务质量保障等经营管理制度;
(五)具备将车辆、驾驶员、车辆卫星定位信息以及其他必要的营运数据传送至本市政府监管平台的条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取得巡游车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巡游车经营业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21年)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实施前依法取得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绿色出租汽车指标、纯电动出租汽车指标的,可以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继续营运相应数量的巡游车。
本条例实施前依法核发的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根据当时的规定可以转 让、出租或者委托经营的,在使用期限内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转让、出租给本市巡游车经营者,也可以通过委托等方式交给本市巡游车经营者经营。

2000年11月30日以前核发的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使用期限为五十年,
2000年12月1日以后核发的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使用期限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1995年4月30日以前核发的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使用期限自1995年5 月1日起计算。
本条例实施前依法取得的绿色出租汽车指标、纯电动出租汽车指标,使用期限按照发放指标时的规定或者约定执行。

申请材料
材料信息
材料信息1
材料
名称
深圳市出租汽车委托经营登记表
要求 车辆经营权持有人为自然人的,委托人登记栏的社会信用代码不用填写,地址为户籍地址。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车辆经营权持有人名称,证件号码,委托营运牌照数,身份证明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表格需加盖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份数
(份/套)
原件 0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2
材料
名称
车辆经营权批复或者授权书
要求
份数
(份/套)
原件 0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电子化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政务服务实施机构产生的证照批文)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3
材料
名称
受托企业经办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要求 身份证明在有效期内且完整。授权委托书印章清晰完整。
份数
(份/套)
原件 0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4
材料
名称
委托人身份证明
要求 1.委托人是企业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境内自然人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港澳人士应当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台湾人士应当提交台湾居民居住证等;外籍人士应当提供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其所在国护照等。
份数
(份/套)
原件 0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电子化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5
材料
名称
委托经营协议
要求 委托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委托人和受托企业相关信息;
  (二)车辆经营权的数量、信息;
  (三)委托事项;
  (四)委托经营期限;
  (五)委托人和受托企业的权利义务;
  (六)违约责任;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以及争议期间相关经营事宜处置方案;
  (八)其他相关内容。
份数
(份/套)
原件 0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6
材料
名称
申报材料真实、有效的书面承诺
要求
份数
(份/套)
原件 0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7
材料
名称
终止委托经营证明材料(仅在委托经营期限内变更受托企业时提交)
要求 材料要求:包括原受托企业签署的终止委托经营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终止委托经营证明材料。
份数
(份/套)
原件 0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网上提出申请,根据提示填写申请信息,上传申请材料。
2.受理。系统结合申请人填写的业务信息,自动判定牌照状态、对应车牌号及道路运输证。不符合业务填写要求,系统作出不予受理并给出原因。
3.审核。工作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受托信息及委托材料核查;材料不合格的,发出材料补齐补正通知并作出审查结论;不予通过的,告知理由。
4.审批。按照相关审核结果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结果; 不予通过的,告知理由。
5.办结。1个工作日工作人员完成证件制作,将相关材料归档。
6.送达: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或授权委托邮寄代为领取《市公共交通局关于**公司申办**辆出租小汽车委托经营业务的批复》。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现场网上申报及咨询。
2.受理。系统结合申请人填写的业务信息,自动判定牌照状态、对应车牌号及道路运输证。不符合业务填写要求,系统作出不予受理并给出原因。
3.审核。工作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受托信息及委托材料核查;材料不合格的,发出材料补齐补正通知并作出审查结论;不予通过的,告知理由。
4.审批。按照相关审核结果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结果; 不予通过的,告知理由。
5.办结。1个工作日工作人员完成证件制作,将相关材料归档。
6.送达: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或授权委托邮寄代为领取《市公共交通局关于**公司申办**辆出租小汽车委托经营业务的批复》。

服务收费
  不收费
-------这是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