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更新配建保障性住房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及建设标准批复
主管部门: 深圳市坪山区住房保障中心
事项 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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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机构 |
深圳市坪山区住房保障中心 |
承诺 办结 时限 |
32 (工作日) |
服务 对象 |
|
服务 事项 编码 |
4403100000006939536630000300536001 |
办件 类型 |
承诺件 |
结果 名称 |
关于XX项目纳入安居工程建设XX年度计划的复函 |
结果 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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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 快递 |
不支持物流快递 |
数量 限制 |
无 |
咨询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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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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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坪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窗口36-38号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坪山区金牛西路12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36至38号窗口 |
(1)已调整法定图则; (2)取得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批复; (3)实施主体确认。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等部门,根据全市住房保障规划要求,在住房保障年度计划中明确年度安排安居型商品房的建设数量、土地供应和资金需求等相关指标。
市规划国土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在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中,对全市新供商品房用地和城市更新项目进行统筹,总量上配建不低于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30%的安居型商品房,面向人才供应的安居型商品房建筑面积占安居型商品房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60%,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土地利用计划等,综合考虑本市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人才政策、人口政策以及规划期内本市安居型商品房的总体需求状况,在全市住房保障规划中明确规划期内安居型商品房建设数量、土地供应和资金需求的总量。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安居型商品房通过以下方式建设、筹集: (一)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 (二)政府直接投资建设。
(三)企业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原则下建设。
(四)搭配建设,包括出让商品住宅建设用地、城市更新项目按照一定比例搭配建设两种方式。 (五)通过其他途径建设和筹集。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实行建设和管理任务书制度。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制定建设和管理任务书,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将建设和管理任务书作为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文件的组成部分。 建设和管理任务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设计要求、户型面积、建设标准、销售对象、销售方式、产权限制、建设工期等;若销售方式为现房销售的,还应当明确装修标准。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在符合城市规划原则下,建设单位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建设安居型商品房的,须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征求市规划国土部门意见后决定是否纳入本市安居型商品房计划。 市规划国土部门在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居型商品房规划设计条件、销售价格(含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户型面积及比例、产权归属、违约责任和管理模式。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2010年)
保障性住房来源包括: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住房; (二)政府购买、租赁的住房; (三)政府依法收回、征收、没收的住房; (四)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与政府约定建设的住房; (五)搭配建设的住房; (六)社会捐赠的住房; (七)其他途径筹集的住房。 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的住房,不得用作保障性住房。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2010年)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各区政府以及市发展和改革、人居环境、财政、规划和国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产业主管部门等,根据住房保障规划,编制住房保障年度计划,按规定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应当明确计划年度内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供应和资金使用安排、保障性住房的来源、提供保障性住房的数量和区域分布、货币补贴的总额、保障对象的范围等内容,计划要点应当纳入本年度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2010年)
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住房保障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套型结构和建筑面积。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国土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及技术规范,制定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户型、布局、室内外配套设施、装修等相关技术规范。
市规划国土委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的通知(2016年)
本规定适用于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中保障性住房的配建。 具体配建方式包括在改造方向为居住用地的项目中按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进行配建,以及在改造方向为新型产业用地的项目中安排部分保障性住房用地进行建设等。
市规划国土委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的通知(2016年)
城市更新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类型、配建比例、建设规模、公共服务设施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予以明确。其中,配建类型在规划审查过程中由市规划国土部门商市住房建设部门确定。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等部门,根据全市住房保障规划要求,在住房保障年度计划中明确年度安排安居型商品房的建设数量、土地供应和资金需求等相关指标。
市规划国土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在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中,对全市新供商品房用地和城市更新项目进行统筹,总量上配建不低于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30%的安居型商品房,面向人才供应的安居型商品房建筑面积占安居型商品房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60%,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安居型商品房通过以下方式建设、筹集:
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
政府直接投资建设。
企业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原则下建设。
搭配建设,包括出让商品住宅建设用地、城市更新项目按照一定比例搭配建设两种方式。
通过其他途径建设和筹集。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实行建设和管理任务书制度。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制定建设和管理任务书,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将建设和管理任务书作为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文件的组成部分。
建设和管理任务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设计要求、户型面积、建设标准、销售对象、销售方式、产权限制、建设工期等;若销售方式为现房销售的,还应当明确装修标准。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在符合城市规划原则下,建设单位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建设安居型商品房的,须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征求市规划国土部门意见后决定是否纳入本市安居型商品房计划。
市规划国土部门在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居型商品房规划设计条件、销售价格(含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户型面积及比例、产权归属、违约责任和管理模式。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土地利用计划等,综合考虑本市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人才政策、人口政策以及规划期内本市安居型商品房的总体需求状况,在全市住房保障规划中明确规划期内安居型商品房建设数量、土地供应和资金需求的总量。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2023年)
市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市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保障性住房规划目标和年度任务。
通过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建设和存量房屋筹集保障性住房的,由区主管部门纳入年度实施计划,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监管协议书;通过新供应建设用地等其他方式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由市主管部门纳入年度实施计划,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监管协议书。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2023年)
通过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建设和存量房屋筹集保障性住房的,由区主管部门明确建设住房的类型,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市主管部门;通过新供应建设用地等其他方式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由市主管部门明确建设住房的类型。
材料信息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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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关于城市更新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纳入年度计划的请示 | |
要求 | 申请事项表述清晰并提交原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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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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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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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批准《XX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通知 | |
要求 | 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市规划与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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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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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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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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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主体确认书 | |
要求 | 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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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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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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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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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用地红线图 | |
要求 | 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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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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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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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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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项目实施监管协议 | |
要求 |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所有纸质材料均加盖申报单位公章,两 页以上的加盖骑缝章,复印件要求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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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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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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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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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营业执照(深圳) | |
要求 | 提供原件,现场形成与原件相符的纸质档案。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市市场监管局)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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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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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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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 |
要求 | 字迹清晰、印章清晰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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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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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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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
要求 | 字迹清晰、印章清晰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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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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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申请人可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受理人员对网上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预审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可邮寄或自行向坪山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即时予以正式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
3.审查:受理后,坪山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查人员在3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反馈意见。
4.决定:住房保障部门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5.办结:符合审查条件的,即时予以通过,出具相关复函。
6.送达:申请人可按约定的方式领取批复或邮寄。
1.申请。申请人向坪山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综合窗口接件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在3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负责人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查意见做出结论。
5.办结。审查通过后即时予以办结,出具相关复函。
6.送达。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或邮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