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分所)住所变更备案
主管部门: 深圳市司法局
| 事项 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司法局 |
| 承诺 办结 时限 |
12 (工作日) |
| 服务 对象 |
|
| 服务 事项 编码 |
44030000000000754174X1001000267001 |
| 办件 类型 |
承诺件 |
| 结果 名称 |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
| 结果 样本 |
|
| 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 数量 限制 |
无 |
| 咨询 电话 |
|
| 监督 电话 |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1号市民中心B区一楼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受理窗口5-42号窗口 |
1、律师事务所(分所)住所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
2、国资所拟变更的住所,须在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管辖的行政区域内; 3、跨省内行政区域变更住所的,应当同时变更日常管理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8年)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6年)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审核机关批准。具体办法按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6年)
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包括吸收新合伙人、合伙人退伙、合伙人因法定事由或者经合伙人会议决议被除名。
新合伙人应当从专职执业的律师中产生,并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但司法部另有规定的除外。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合伙人退伙、被除名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法律、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处理相关财产权益、债务承担等事务。 因合伙人变更需要修改合伙协议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报批。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6年)
律师事务所决定变更分所负责人的,应当经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分所设立许可机关批准;变更派驻分所律师的,参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有关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规定办理。
分所变更住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分所设立许可机关备案。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名称获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经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分所设立许可机关申请变更分所名称。
| 材料信息1 | ||
|---|---|---|
| 材料 名称 |
律师事务所(分所)住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 |
| 要求 | 申请材料的形式分为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纸质材料统一用A4纸格式,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所有材料都应当由申请人签名和填写提交日期;提交的材料都应当是原件(明确规定提交复印件的除外);提交的复印件材料均应由初审机关(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核对原件,加盖“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并由核对人签名或盖章(校对章格式为“XX市司法局公律科(处)核对人XXX”),并写明核对日期,其他单位和人员均不得在材料上签名盖章或作其他改动;提交材料有有效期限的,应在申请材料受理和审核期间内有效。电子申请材料由申请人登陆广东政务服务网填写提交,填写内容应与书面提交材料内容一致,清晰、完整。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两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已将涉及广州、深圳市业务的省级行政职权委托广州、深圳市司法局实施。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2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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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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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2 | ||
|---|---|---|
| 材料 名称 |
有效的合伙人会议决议或国资所主管机关的决定(个人所不需提供) | |
| 要求 | 申请材料的形式分为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纸质材料统一用A4纸格式,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所有材料都应当由申请人签名和填写提交日期;提交的材料都应当是原件(明确规定提交复印件的除外);提交的复印件材料均应由初审机关(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核对原件,加盖“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并由核对人签名或盖章(校对章格式为“XX市司法局公律科(处)核对人XXX”),并写明核对日期,其他单位和人员均不得在材料上签名盖章或作其他改动;提交材料有有效期限的,应在申请材料受理和审核期间内有效。电子申请材料由申请人登陆广东政务服务网填写提交,填写内容应与书面提交材料内容一致,清晰、完整。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两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已将涉及广州、深圳市业务的省级行政职权委托广州、深圳市司法局实施。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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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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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3 | ||
|---|---|---|
| 材料 名称 |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 |
| 要求 | 申请材料的形式分为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纸质材料统一用A4纸格式,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所有材料都应当由申请人签名和填写提交日期;提交的材料都应当是原件(明确规定提交复印件的除外);提交的复印件材料均应由初审机关(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核对原件,加盖“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并由核对人签名或盖章(校对章格式为“XX市司法局公律科(处)核对人XXX”),并写明核对日期,其他单位和人员均不得在材料上签名盖章或作其他改动;提交材料有有效期限的,应在申请材料受理和审核期间内有效。电子申请材料由申请人登陆广东政务服务网填写提交,填写内容应与书面提交材料内容一致,清晰、完整。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两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已将涉及广州、深圳市业务的省级行政职权委托广州、深圳市司法局实施。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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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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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4 | ||
|---|---|---|
| 材料 名称 |
新办公住所情况及使用权限说明 | |
| 要求 | 申请材料的形式分为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纸质材料统一用A4纸格式,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所有材料都应当由申请人签名和填写提交日期;提交的材料都应当是原件(明确规定提交复印件的除外);提交的复印件材料均应由初审机关(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核对原件,加盖“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并由核对人签名或盖章(校对章格式为“XX市司法局公律科(处)核对人XXX”),并写明核对日期,其他单位和人员均不得在材料上签名盖章或作其他改动;提交材料有有效期限的,应在申请材料受理和审核期间内有效。电子申请材料由申请人登陆广东政务服务网填写提交,填写内容应与书面提交材料内容一致,清晰、完整。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两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已将涉及广州、深圳市业务的省级行政职权委托广州、深圳市司法局实施。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1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房屋登记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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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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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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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的“深圳市司法局网上服务窗口”,在线填报相关信息提交网上预审。所有材料均需本人签名及日期。
2、受理:根据网上填报的信息申请材料,收到申请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受理不计算在承诺时限内),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
3、审核:深圳市司法局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
4、审批:审核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5、办结:5个工作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将决定书送达市行政服务大厅。相关办理结果在广东省司法厅网站公告。
6、制证:符合许可条件的,10个工作日内****(制证不计算在承诺时限内)并将证件送达市行政服务大厅;
7、送达:经办人员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并处理电子信息材料和生成相应办理结果。申请人可随时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省司法厅窗口查询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申报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服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文书,或者根据需要选择物流快递送达)
8、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两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已将涉及广州、深圳市业务的省级行政职权委托广州、深圳市司法局实施。
1、申请:凭“预受理通知书或网上预审核通过的手机短信凭证”将纸质申请材料提交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所有材料均需本人签名及日期。
2、受理:深圳市司法局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受理不计算在承诺时限内),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
3、审核:深圳市司法局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
4、审批:审核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5、办结:5个工作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将决定书送达市行政服务大厅。相关办理结果在广东省司法厅网站公告。
6、制证:符合许可条件的,10个工作日内****(制证不计算在承诺时限内)并将证件送达市行政服务大厅;
7、送达:经办人员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并处理电子信息材料和生成相应办理结果。申请人可随时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省司法厅窗口查询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申报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服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文书,或者根据需要选择物流快递送达)
8、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两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已将涉及广州、深圳市业务的省级行政职权委托广州、深圳市司法局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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