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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插班办理

主管部门: 深圳市罗湖区教育局(督导室)
网上申办到现场不超过
0次
承诺期限(工作日)
15
基本信息
事项
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实施
机构
深圳市罗湖区教育局(督导室)
承诺
办结
时限
15 (工作日)
服务
对象
服务
事项
编码
4403030000000075465750000300183003
办件
类型
承诺件
结果
名称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
结果
样本
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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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物流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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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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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
信息

深圳市罗湖区政务服务中心

窗口
办理
地点

办理地点:罗湖区黄贝街道经二路48号罗湖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8:00(节假日除外)
交通指引:直达“罗湖区政务服务中心”站的公交车有5个班次,10路、27路、b621路、85路、111路,“罗湖体育馆站①”(罗沙路南侧,距离大厅约500米)有较多路线,包括27路、69路、103路、111路、113路、220路、387路、b621路、m133路、m182路、m191路、m290路、m437路、m468大站快车、m468路、m520路、m526路、n14路、高峰专线183路、高峰专线5路、高快巴士12路、高快巴士200号22个班次。“罗湖体育馆②”(罗沙路北侧,距离大厅约400米)则有85路、m364路、m555路、n21路、n29路、n30路、202路、205路、214路、308路、e11路、e26路、m207路、m348路、高峰专线58路、高快巴士13号、高快巴士26号17个班次。 附近地铁站有新秀地铁站1.1公里、怡景地铁站1.3公里、黄贝岭地铁站1.8公里、莲塘口岸地铁站800米。

受理条件

深圳市户籍儿童符合《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的规定,且能提供相关真实、准确信息材料的非深户籍人口子女台湾户籍儿童华侨子女享受相关政策优惠人员的子女

设定依据

深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1999年)
深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和《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由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对儿童少年实施初等义务教育和初级中等义务教育的机构,都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教育局和镇教办是所辖范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主管机构。

第二章 入 学

  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提供本辖区内学龄儿童少年就学的学位,并确定各中小学的服务区域,组织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免试就近入学。
  第五条 小学招收本服务区范围内年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初级中学接收本服务区范围内受完规定年限的小学教育的学生入学。非本服务区学生因特殊情况申请就读的,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学校应予以接收。
  第六条 能适应一般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小学或初级中学应予以招收;不能适应一般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进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第七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区教育局审核,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延缓入学期满,应立即入学。
  第八条 凡符合市政府规定借读条件的非本市户籍户口的适龄儿童少年,作为借读生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校予以接收。(注1 )
  第九条 小学、初级中学不得拒收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或未达到规定的在校最高年龄的本市户籍户口(含蓝印户口、持深圳市人才居住证人员子女,下同)未成年学生,包括被司法机关免予起诉、免除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而复学的本市户籍户口未成年学生。(注2)
  第十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劝退和开除学生。
  第十一条 小学、初级中学均实行秋季始业制度。

第三章 学 籍

  第十二条 由市、区教育局安排入学的小学、初级中学一年级新生(含借读生),学校应及时为其办理注册手续。学生办理注册手续后,本市户籍户口学生取得正式学籍,借读生取得临时学籍,学校应负责建立学籍档案资料,并发给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的学生证。
  第十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档案及学校资料包括:
  (一)《学生学籍表》;
  (二)《广东省小学(初中)学生学籍登记表(供录入计算机用)》;
  (三)《在校学生名册》;
  (四)《流动学生名册》;
  (五)《毕业生名册》;
  (六)《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统计表》(小学填“表一”和“表三”;初中填“表二”);
  (七)《学生异动情况登记表(供录入计算机用)》;
  (八)《学校综合情况登记表(供录入计算机用)》;
  (九)《广东省中学生德育考核表》(初中学校)。(注3)
  特殊教育学校按以上表册单独造表。
  所有表册由省教育厅统一样式,由市教育局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 表册的填写要求及管理
  (一)《学生学籍表》:在学生入学时由学校统一建立,并按班级装订成《学籍册》。《学籍册》应有目录、《学生学籍表》及《学生异动情况登记表》,册中人数应与班上实有学生数完全相符;《学籍册》要按时填写有关内容;学生异动情况必须在册中作记录,辍学和死亡学生的学籍表放在册后保存,转出学生学籍表原件带走,复印件保留在册中,休学后复学的学生学籍资料应带入复学班级继续使用,复印件留在册中;《学籍册》由学校保存,学校不得擅自毁掉或重建学生档案及学籍材料。(注4)
  (二)《在校学生名册》:学生入学时由学校统一建立。其中小学一式两份,经区教育局(或镇教办)验印后,学校和区教育局(镇教办)各存一份;初中一式三份,经区教育局验印后,学校、镇教办、区教育局各存一份。异动情况必须在册中作记录,每学年送区教育局审核。《在校生名册》由学校保存,学校不得擅自毁掉或重建;
  (三)《流动生名册》:每学年一册,开学初建立。如有学生异动,应及时登记。区教育局(镇教办)每学年要对学校学生异动情况进行验核;
  (四)《毕业生名册》:在学年末建立,由学校保存;
  (五)《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统计表》:每年9月中旬由学校填报,经区教育局汇总后报市教育局;
  (六)《广东省小学(初中)学生学籍登记表》、《学校综合情况登记表》和《广东省小学(初中)学生异动情况登记表》由学校在开学初填写好,并用省教育厅提供的《学生学籍管理系统(软件)》(国家教育部编制)录入计算机,在开学一个月内传送到区教育局,区教育局汇总后传送到市教育局。市属学校直接送市教育局。录入时须在生源类别一项中根据学生的学籍类别注明“正式学籍”或“临时学籍”。
  第十五条 学校对取得学籍(含临时学籍,下同)的学生,统一编定学号、统编号。每位学生的统编号一经编定,前20位不作变更,直至该学段结束;学号应与学生所在班级编号保持一致;各类表册均以统编号为序。
  第十六条 学生学籍档案中的姓名不得任意改换;确需改换的,须持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资料和更改有效证明,向学校申请办理,学校统一在学期初到区教育局申请办理,市属学校到市教育局办理。
  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配备专责的学籍资料管理员,负责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工作,并配备学籍管理专用的电脑设备。

第四章 转学、休学、复学

  第十八条 学生因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当理由确需转学的,向学校提出申请后,由学校按有关程序办理转入、转出手续,予以合理安置,并报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任何学校不得借故拒收转学生,不得收取规定以外的费用。
  转学一般应在学期结束至新学期开学前办理。初三下学期不办理转学手续(非户籍户口学生回内地参加中考除外)。
  第十九条 学生转学要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申请;
  (二)在读学校向转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发出专用的《学生转学联系函》;
  (三)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具同意接收回函;
  (四)在读学校凭接收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同意接收回函报当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开具转学证明,提供学籍资料,并将有关转学资料录入计算机;
  (五)转入学校凭转学证明和学籍资料接收学生。
  第二十条 学生转学后(含区内、外转入、转出),原转出学校的统编号不作变更,带入转入学校,转入学校根据原学籍资料重新建立学籍档案(原学籍保存备查)。(注5)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需休学1个月以上的,须持区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证明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学校在报经区级以上教育局批准后可准其休学,并发给休学证书。休学时间超过3个月的,复学时学校可依据其实际学力程度,并征求其本人及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意见后,将其编入相应年级。(注6)
  休学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样式、市教育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二条 每学期结束前,学校根据本学期内学生转学情况,填写《学生异动情况登记表》,并附上转学审批资料及转入地的接收回函,然后按行政管辖范围将相关资料报市教育局或区教育局备案。手续不完备的视为非正常流动生。
  第二十三条 各区教育局、市直属学校要在每学年结束前填写《学生异动情况登记表》,将本学年内学生转入、转出情况报市教育局。

第五章 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完成每学年学习任务后一律随班升级,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或安排其留级。
  第二十五条 初级中学不得招收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复读生,包括已经获得初中毕业资格或读完初三课程无故不参加中考的学生。
  第二十六条 学习成绩优异、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的学生,经全面考核并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小学报镇以上、初级中学报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直属学校报市教育局),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

第六章 考  勤

  第二十七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作息制度,按时到校上课。上课后才进课室(或现场)者作迟到处理;在下课前擅自离开课室(或现场)者作早退处理;凡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应请假或补办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课者作旷课处理。
  第二十八条 每班设立点名册,每节课(包括上课和课程表安排的自习、劳动等)均应由任课教师(或值日生)点名登记。学生考勤情况每周在班里公布一次,每月由学校公布一次。学期结束时,须将学生出勤情况记入学籍表,并填入学生手册通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九条 学生请病、事假须有家长或医生证明。请假3天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批;请假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提出意见后报教导处审批;请假一周以上的由班主任和教导处提出意见后报校长审批。请假批准后,请假单应交教导处备案。
  学生因急事或因病来不及请假者,应在回校后两天内持证明补办请假手续,过期不办者作旷课处理。

第七章 学科成绩考核

  第三十条 学校应对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确保学生全面发展。对学科成绩进行考核时,应以国家或省颁发的各学科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为依据,并着重考核学生对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理解、掌握、运用和综合应用的能力。
  第三十一条 学科成绩考核分学期考试、学年考试、毕业考试。
  学期或学年结束前,由学校组织学期或学年考试。学期考试只考本学期所学内容。学年考试考一年所学的主要内容,重点放在第二学期所学的内容。
  小学不设毕业考试。初中毕业考试由学校组织,升学考试由市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
  义务教育阶段取消除中考外的任何跨校性的统一试题、统一时间的考试。
  第三十二条 学期和学年考试科目的成绩采用等级制或百分制;考查科目的成绩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等。
  第三十三条 因病不能参加学期或学年考试的学生,可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提出申请,经班主任、教导处批准后,分别情况,准予免试部分或全部学科,或参加下一学期的补考。免试学科的学期或学年成绩,可根据学生的平时成绩评定。学科学年成绩评定不合格的学生,均由学校组织补考。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各方面的考核成绩,学校应分学期记入学籍表,并填入学生手册通知学生家长。

第八章 奖  惩

  第三十五条 学生要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对思想品德好、学习好、身体好的学生,由学校授予“三好学生”称号。对某一方面成绩显著者,也应给予相应的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三好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学年结束时由学校正式授予称号,颁发奖状或证书,以资鼓励。三好学生的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七条 对违纪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和态度好坏,分别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第三十八条 奖励或惩罚学生,都须经学生评议、班主任提出并征求任课教师意见(惩罚学生还应听取家长意见)后,送教导处报校长审批。
  第三十九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应继续进行教育,不得歧视。处分满一个学期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学生,经过讨论和批准,可以撤销处分。撤销处分的决定应通知家长并予以公布,同时撤销原处分材料。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条 小学、初级中学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达到要求并修完规定课程和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不合格者应参加补考,经补考后仍有半数以上学科不合格者,给予结业;对虽未修完全部课程,但修业年限已满九年者,予以肄业。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后,由学校发给统一印制的经(市、区)教育局验印的《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小学学段不发毕业证书)。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情况均在《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上予以注明。
  第四十一条 《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全省统一格式,由市教育局印制。
  第四十二条 《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由学校填写盖章后送市或区教育行政部门(凭入学新生名册、三年流动生名册和毕业成绩册验印)。无市或区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无效。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我市此前所作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1 此条原文为:第八条 凡符合市政府规定借读条件的非本市户籍户口的适龄儿童少年申请就读,须申请办理就读证。持就读证的适龄儿童少年,作为借读生,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校予以接收。不符合借读条件的,学校不得接收。
  注2 此条原文为:第九条 小学、初级中学不得拒收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或未达到规定的在校最高年龄的本市户籍户口(含蓝印户口,下同)未成年学生,包括被司法机关免予起诉、免除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而复学的本市户籍户口未成年学生。
  注3 此项是新增加的。
  注4 此项原文为:(一)《学生学籍表》学生入学时由学校统一建立,按班级装订成《学籍册》。《学籍册》应有目录、《学生学籍表》及《学生异动情况登记表》,册中人数应与班上实有学生数完全相符;《学籍册》要按时填写有关内容;学生异动情况必须在册中作记录,辍学和死亡学生的学籍表放在册的最后面保存,转出学生学籍表原件带走,复印件保留在册中,休学后复学的学生学籍资料应带入复学班级继续使用,复印件留在册中。《学籍册》由学校保存,学校不得擅自毁掉或重建。
  注5 此条原文为:第二十条 学生转学后(含县(区)内、外转入、转出),原转出学校的统编号不作变更,带入转入学校,转入学校根据原学籍资料重新建立学籍档案(原学籍保存备查)。
  注6 此条原文为: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有区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证明,可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学校在报经区级以上教育局批准可准其休学。发给休学证书。休学时间超过3个月的,复学时可依据其实际学力程度,并征求其本人及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意见后,编入相应年级。休学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样式,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深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1999年)
深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和《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由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对儿童少年实施初等义务教育和初级中等义务教育的机构,都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教育局和镇教办是所辖范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主管机构。

第二章 入 学

  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提供本辖区内学龄儿童少年就学的学位,并确定各中小学的服务区域,组织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免试就近入学。
  第五条 小学招收本服务区范围内年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初级中学接收本服务区范围内受完规定年限的小学教育的学生入学。非本服务区学生因特殊情况申请就读的,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学校应予以接收。
  第六条 能适应一般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小学或初级中学应予以招收;不能适应一般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进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第七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区教育局审核,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延缓入学期满,应立即入学。
  第八条 凡符合市政府规定借读条件的非本市户籍户口的适龄儿童少年,作为借读生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校予以接收。(注1 )
  第九条 小学、初级中学不得拒收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或未达到规定的在校最高年龄的本市户籍户口(含蓝印户口、持深圳市人才居住证人员子女,下同)未成年学生,包括被司法机关免予起诉、免除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而复学的本市户籍户口未成年学生。(注2)
  第十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劝退和开除学生。
  第十一条 小学、初级中学均实行秋季始业制度。

第三章 学 籍

  第十二条 由市、区教育局安排入学的小学、初级中学一年级新生(含借读生),学校应及时为其办理注册手续。学生办理注册手续后,本市户籍户口学生取得正式学籍,借读生取得临时学籍,学校应负责建立学籍档案资料,并发给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的学生证。
  第十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档案及学校资料包括:
  (一)《学生学籍表》;
  (二)《广东省小学(初中)学生学籍登记表(供录入计算机用)》;
  (三)《在校学生名册》;
  (四)《流动学生名册》;
  (五)《毕业生名册》;
  (六)《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统计表》(小学填“表一”和“表三”;初中填“表二”);
  (七)《学生异动情况登记表(供录入计算机用)》;
  (八)《学校综合情况登记表(供录入计算机用)》;
  (九)《广东省中学生德育考核表》(初中学校)。(注3)
  特殊教育学校按以上表册单独造表。
  所有表册由省教育厅统一样式,由市教育局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 表册的填写要求及管理
  (一)《学生学籍表》:在学生入学时由学校统一建立,并按班级装订成《学籍册》。《学籍册》应有目录、《学生学籍表》及《学生异动情况登记表》,册中人数应与班上实有学生数完全相符;《学籍册》要按时填写有关内容;学生异动情况必须在册中作记录,辍学和死亡学生的学籍表放在册后保存,转出学生学籍表原件带走,复印件保留在册中,休学后复学的学生学籍资料应带入复学班级继续使用,复印件留在册中;《学籍册》由学校保存,学校不得擅自毁掉或重建学生档案及学籍材料。(注4)
  (二)《在校学生名册》:学生入学时由学校统一建立。其中小学一式两份,经区教育局(或镇教办)验印后,学校和区教育局(镇教办)各存一份;初中一式三份,经区教育局验印后,学校、镇教办、区教育局各存一份。异动情况必须在册中作记录,每学年送区教育局审核。《在校生名册》由学校保存,学校不得擅自毁掉或重建;
  (三)《流动生名册》:每学年一册,开学初建立。如有学生异动,应及时登记。区教育局(镇教办)每学年要对学校学生异动情况进行验核;
  (四)《毕业生名册》:在学年末建立,由学校保存;
  (五)《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统计表》:每年9月中旬由学校填报,经区教育局汇总后报市教育局;
  (六)《广东省小学(初中)学生学籍登记表》、《学校综合情况登记表》和《广东省小学(初中)学生异动情况登记表》由学校在开学初填写好,并用省教育厅提供的《学生学籍管理系统(软件)》(国家教育部编制)录入计算机,在开学一个月内传送到区教育局,区教育局汇总后传送到市教育局。市属学校直接送市教育局。录入时须在生源类别一项中根据学生的学籍类别注明“正式学籍”或“临时学籍”。
  第十五条 学校对取得学籍(含临时学籍,下同)的学生,统一编定学号、统编号。每位学生的统编号一经编定,前20位不作变更,直至该学段结束;学号应与学生所在班级编号保持一致;各类表册均以统编号为序。
  第十六条 学生学籍档案中的姓名不得任意改换;确需改换的,须持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资料和更改有效证明,向学校申请办理,学校统一在学期初到区教育局申请办理,市属学校到市教育局办理。
  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配备专责的学籍资料管理员,负责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工作,并配备学籍管理专用的电脑设备。

第四章 转学、休学、复学

  第十八条 学生因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当理由确需转学的,向学校提出申请后,由学校按有关程序办理转入、转出手续,予以合理安置,并报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任何学校不得借故拒收转学生,不得收取规定以外的费用。
  转学一般应在学期结束至新学期开学前办理。初三下学期不办理转学手续(非户籍户口学生回内地参加中考除外)。
  第十九条 学生转学要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申请;
  (二)在读学校向转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发出专用的《学生转学联系函》;
  (三)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具同意接收回函;
  (四)在读学校凭接收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同意接收回函报当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开具转学证明,提供学籍资料,并将有关转学资料录入计算机;
  (五)转入学校凭转学证明和学籍资料接收学生。
  第二十条 学生转学后(含区内、外转入、转出),原转出学校的统编号不作变更,带入转入学校,转入学校根据原学籍资料重新建立学籍档案(原学籍保存备查)。(注5)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需休学1个月以上的,须持区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证明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学校在报经区级以上教育局批准后可准其休学,并发给休学证书。休学时间超过3个月的,复学时学校可依据其实际学力程度,并征求其本人及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意见后,将其编入相应年级。(注6)
  休学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样式、市教育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二条 每学期结束前,学校根据本学期内学生转学情况,填写《学生异动情况登记表》,并附上转学审批资料及转入地的接收回函,然后按行政管辖范围将相关资料报市教育局或区教育局备案。手续不完备的视为非正常流动生。
  第二十三条 各区教育局、市直属学校要在每学年结束前填写《学生异动情况登记表》,将本学年内学生转入、转出情况报市教育局。

第五章 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完成每学年学习任务后一律随班升级,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或安排其留级。
  第二十五条 初级中学不得招收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复读生,包括已经获得初中毕业资格或读完初三课程无故不参加中考的学生。
  第二十六条 学习成绩优异、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的学生,经全面考核并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小学报镇以上、初级中学报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直属学校报市教育局),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

第六章 考  勤

  第二十七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作息制度,按时到校上课。上课后才进课室(或现场)者作迟到处理;在下课前擅自离开课室(或现场)者作早退处理;凡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应请假或补办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课者作旷课处理。
  第二十八条 每班设立点名册,每节课(包括上课和课程表安排的自习、劳动等)均应由任课教师(或值日生)点名登记。学生考勤情况每周在班里公布一次,每月由学校公布一次。学期结束时,须将学生出勤情况记入学籍表,并填入学生手册通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九条 学生请病、事假须有家长或医生证明。请假3天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批;请假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提出意见后报教导处审批;请假一周以上的由班主任和教导处提出意见后报校长审批。请假批准后,请假单应交教导处备案。
  学生因急事或因病来不及请假者,应在回校后两天内持证明补办请假手续,过期不办者作旷课处理。

第七章 学科成绩考核

  第三十条 学校应对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确保学生全面发展。对学科成绩进行考核时,应以国家或省颁发的各学科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为依据,并着重考核学生对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理解、掌握、运用和综合应用的能力。
  第三十一条 学科成绩考核分学期考试、学年考试、毕业考试。
  学期或学年结束前,由学校组织学期或学年考试。学期考试只考本学期所学内容。学年考试考一年所学的主要内容,重点放在第二学期所学的内容。
  小学不设毕业考试。初中毕业考试由学校组织,升学考试由市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
  义务教育阶段取消除中考外的任何跨校性的统一试题、统一时间的考试。
  第三十二条 学期和学年考试科目的成绩采用等级制或百分制;考查科目的成绩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等。
  第三十三条 因病不能参加学期或学年考试的学生,可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提出申请,经班主任、教导处批准后,分别情况,准予免试部分或全部学科,或参加下一学期的补考。免试学科的学期或学年成绩,可根据学生的平时成绩评定。学科学年成绩评定不合格的学生,均由学校组织补考。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各方面的考核成绩,学校应分学期记入学籍表,并填入学生手册通知学生家长。

第八章 奖  惩

  第三十五条 学生要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对思想品德好、学习好、身体好的学生,由学校授予“三好学生”称号。对某一方面成绩显著者,也应给予相应的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三好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学年结束时由学校正式授予称号,颁发奖状或证书,以资鼓励。三好学生的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七条 对违纪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和态度好坏,分别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第三十八条 奖励或惩罚学生,都须经学生评议、班主任提出并征求任课教师意见(惩罚学生还应听取家长意见)后,送教导处报校长审批。
  第三十九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应继续进行教育,不得歧视。处分满一个学期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学生,经过讨论和批准,可以撤销处分。撤销处分的决定应通知家长并予以公布,同时撤销原处分材料。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条 小学、初级中学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达到要求并修完规定课程和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不合格者应参加补考,经补考后仍有半数以上学科不合格者,给予结业;对虽未修完全部课程,但修业年限已满九年者,予以肄业。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后,由学校发给统一印制的经(市、区)教育局验印的《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小学学段不发毕业证书)。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情况均在《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上予以注明。
  第四十一条 《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全省统一格式,由市教育局印制。
  第四十二条 《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由学校填写盖章后送市或区教育行政部门(凭入学新生名册、三年流动生名册和毕业成绩册验印)。无市或区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无效。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我市此前所作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1 此条原文为:第八条 凡符合市政府规定借读条件的非本市户籍户口的适龄儿童少年申请就读,须申请办理就读证。持就读证的适龄儿童少年,作为借读生,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校予以接收。不符合借读条件的,学校不得接收。
  注2 此条原文为:第九条 小学、初级中学不得拒收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或未达到规定的在校最高年龄的本市户籍户口(含蓝印户口,下同)未成年学生,包括被司法机关免予起诉、免除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而复学的本市户籍户口未成年学生。
  注3 此项是新增加的。
  注4 此项原文为:(一)《学生学籍表》学生入学时由学校统一建立,按班级装订成《学籍册》。《学籍册》应有目录、《学生学籍表》及《学生异动情况登记表》,册中人数应与班上实有学生数完全相符;《学籍册》要按时填写有关内容;学生异动情况必须在册中作记录,辍学和死亡学生的学籍表放在册的最后面保存,转出学生学籍表原件带走,复印件保留在册中,休学后复学的学生学籍资料应带入复学班级继续使用,复印件留在册中。《学籍册》由学校保存,学校不得擅自毁掉或重建。
  注5 此条原文为:第二十条 学生转学后(含县(区)内、外转入、转出),原转出学校的统编号不作变更,带入转入学校,转入学校根据原学籍资料重新建立学籍档案(原学籍保存备查)。
  注6 此条原文为: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有区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证明,可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学校在报经区级以上教育局批准可准其休学。发给休学证书。休学时间超过3个月的,复学时可依据其实际学力程度,并征求其本人及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意见后,编入相应年级。休学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样式,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深圳市非深户籍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3号(2018年)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非深圳市户籍人员(以下简称非深户 籍人员)子女义务教育服务管理,推进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 法》《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和完善人口服务管理的若干意见》(深府〔2016〕58 号),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流入地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管 理为主,统筹义务教育学校学位,努力解决非深户籍人员子女义 务教育问题。
第三条 市、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教育发展规 划,将非深户籍人员子女义务教育统一纳入规划,统筹安排。 各区政府建立学位供需协调机制,提前建设学校,扩大学位 供给,合理配置资源。 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明确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齐抓 共管,建立并完善工作制度和保障机制,做好非深户籍人员子女 义务教育工作。
第四条 市、区(含新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将非深户籍 人员子女义务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工作内容,指导、督促各义务教育学校认真做好接收就学和教育教学工作。 编制部门根据公办学校实际在校学生人数,按照机构编制有 关规定核定学校教职工编制数。 发展改革部门将非深户籍人员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优先保障学校建设及资金需求。 规划国土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规划,按《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 与准则》要求,合理规划义务教育学校,优先保障学校用地需求。 财政部门按实际在校学生人数拨付公办学校经费。 公安部门提供非深户籍人员的居住证信息。 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供非深户籍人员的社会保险信息。 计生部门登记非深户籍人员的计划生育信息。 价格管理部门制定教育收费标准,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学校收 费检查。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联网验核入学资料涉及的政务信息 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的技术支持工作。 住房建设部门出具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部门出具房屋租赁凭证。
第五条 非深户籍人员子女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实行免试 就近入学和积分入学制度。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非深户籍人员子女可向居住地所在片 (学)区义务教育学校申请就读,按积分高低安排学位: (一)凡年满 6 周岁,有学习能力的非深户籍人员子女;(二)父母双方或一方持有具有使用功能的深圳经济特区居 住证;(三)申请学位时,父母双方或一方在我市连续居住满 1 年、 连续参加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满 1 年。 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由其他法定监护人监护的非 深户籍人员子女申请就读,按照本条规定办理。
第六条 申请在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非深户籍人员子 女,须核验以下材料: (一)父母双方或一方具有使用功能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 证;(二)儿童出生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及父母的户口簿、身 份证,港澳籍儿童还需核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父母与子 女亲属关系证明; (三)父母在本市的有效房产证明或购房合同,或由房屋租 赁管理部门核发的、登记备案时间连续满 1 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凭 证,或连续满 1 年以上的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 (四)父母双方或一方在本市连续参加社会保险(养老保险 和医疗保险)满 1 年的记录; (五)父母的计划生育信息记录。 连续满 1 年的计算,以申请学位时为基点向前倒算,社会保 险补缴的年限不予计算。
第七条 入学申请资料实行联合核验,由规划国土部门核验商品房信息,住房建设部门核验保障性住房信息,房屋租赁部门 核验房屋租赁信息,公安部门核验居住证信息,人力资源保障部 门核验社会保险信息,计生部门核验计划生育信息。各有关部门 应当按照管理职责,完善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将有关信息纳入全 市统一的公共信息资源库进行管理和应用。
第八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全市非深户籍人员子女申请 入读义务教育学校积分入学指导意见,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本 区积分入学实施细则。符合申请条件的非深户籍人员子女,由各 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义务教育积分入学政策和年度招生计划,按 照积分由高到低录取。 积分项目包括居住时间、社会保险缴交时间、住房类别、计 划生育情况等。积分入学实行“三公开”
深圳市暂住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深圳市暂住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2005年8月1日 深府[2005]125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暂住人口子女义务教育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暂住人口子女在深圳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管理以流入地政府为主,接受入学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根据本市实际,采取多种形式,逐步解决暂住人口子女义务教育问题。

第四条 市、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教育发展规划,要把暂住人口子女义务教育纳入规划,统筹安排。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明确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建立并完善工作制度和保障机制,落实暂住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工作。

第五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为暂住人口子女义务教育主管部门,将暂住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畴和重要工作内容,指导、督促各中小学校认真做好接收就学和教育教学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暂住人口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市社会事业年度发展计划,在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中,增加资金安排力度,保证我市中小学新建、改扩建项目建设需要,及时满足义务教育学位需求。

规划部门在各层次城市规划中,按《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要求配置教育设施,立足城市发展的实际,考虑教育长远发展的要求。

国土房产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规划留足教育用地,保障教育发展项目用地。

编制部门根据公办学校在校生的实际数量,核定学校教职工编制数。

财政部门按教职工编制数核拨公办学校人员经费,按公办学校实际在校生人数和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拨付学校日常公用经费。

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证和居住证时,收录暂住人口在深居住年限等信息,及时提供6-15周岁暂住人口的有关数据。

劳动部门对暂住人口就业和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出具或查验有效证明。

人口计生部门为暂住人口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街道办事处为暂住人口出具或查验房屋租赁证明。

物价部门与有关部门制定教育收费标准并检查学校收费情况。

第六条 凡年满6-15周岁,有学习能力,父、母在深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能提供以下材料的暂住人口子女,可申请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

(一)适龄儿童出生证、由公安部门出具的适龄儿童及其父母的原籍户口本、在深居住证或暂住证;

(二)适龄儿童父母在本市的有效房产证明和购房合同,或由当地街道办事处房屋租赁管理所提供的租房合同登记、备案材料;

(三)适龄儿童父母持有本市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就业和社会保障证明,或者本市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等证明;

(四)适龄儿童父母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五)适龄儿童原户籍地乡(镇)以上教育管理部门开具的就学联系函,或学校开具的转学证明。

依法设立的民办学校参照执行本条规定;本办法施行以后使用教育规划用地新建的民办学校,按本条规定接受义务教育学生就读。

第七条 因父母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由其他法定监护人监护的儿童就读,按第六条规定办理。

出国留学来深工作人员、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等各类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待遇的人员,其非深圳户籍子女就学按现行的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八条 暂住人口子女申请在我市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属于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人员的适龄子女,在申请学位时除应按提供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出具优惠政策规定的有关材料;

(二)适龄儿童的家长按照我市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入学的有关管理办法,在规定时间内持上述材料向居住地片区学校申请学位;

(三)区教育局和学校根据学位情况尽量安排符合就读条件者入学。

第九条 物价部门与有关部门制定教育收费标准并检查学校收费情况。各区政府认真执行我市物价和教育收费政策,坚决制止乱收费。

第十条 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困难的暂住人口子女就学。市、区民政部门设立专门账号接受助学捐款,政府定期表彰奖励捐资助学的突出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 暂住人口子女必须在完备注册或转学手续后,方能进入我市义务教育学校就读,不得在没有学籍的情况下挂读和试读。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均将学生学籍资料录入电脑,及时报教育行政部门,纳入全市学生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学校应做到不分学生户籍,平等实施教育教学。对于学习存在困难的暂住人口子女,要适当给予个别辅导等关心和帮助。

第十三条 市、区政府将民办教育发展纳入教育发展整体规划。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范、调整、提高”的方针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指导和管理,建立健全民办教育质量监管、财务监督、安全监控和风险防范机制,多途径解决符合在深就读条件的暂住人口子女义务教育问题,保障适龄儿童的教育权益。

第十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入学、收费、学籍管理和教育教学等规定者,由教育行政和物价等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肃查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申请材料
材料信息
材料信息1
材料
名称
区义务教育阶段转学插班学生信息登记表
要求 按表格内容填写。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宝安区教育局)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2
材料
名称
房产证
要求 如实填报
份数
(份/套)
原件 0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电子化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国土资源部门)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3
材料
名称
社会保障卡
要求 验原件,交复印件。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4
材料
名称
出生医学证明
要求 验原件,交复印件。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5
材料
名称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
要求 验原件,交复印件。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6
材料
名称
居民户口簿
要求 验原件,交复印件。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受理。
(1个工作日)申请人在放寒假或暑假前两周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并按规定时间到学校初核资料、上传电子材料。
2.审核。
(4个工作日)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在当天提出初审意见,作出初步受理决定。
3.审批。
(10个工作日)教育部门负责信息汇总、材料送审、上传职能部门验核的结果。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汇总教育局,由教育部门将初验合格的报名材料分别交社保、住建、计生、公安、房屋租赁、规划和国土等部门审验。符合审批条件的,公告录取结果;不予通过的,不作录取。如果出现因录入信息错漏等原因导致审验结果不合格,家长须于规定修改的时间到报名学校进行修改,否则过时信息无法修改。修改后的信息将再次送有关部门审验。
4.办结。
材料审核结束,家长联系学校查询录取结果。
5送达。
①学校通知录取学生到校注册,办理转学入学手续。
转出学校:就只需要开具学籍卡。
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后,开具转学申请表。
②学校通知未被录取学生家长,建议回户籍地或者民办学校就读。

窗口办理流程

1.受理。
(1个工作日)申请人在放寒假或暑假前两周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并按规定时间到学校初核资料、上传电子材料。
2.审核。
(4个工作日)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在当天提出初审意见,作出初步受理决定。
3.审批。
(10个工作日)教育部门负责信息汇总、材料送审、上传职能部门验核的结果。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汇总教育局,由教育部门将初验合格的报名材料分别交社保、住建、计生、公安、房屋租赁、规划和国土等部门审验。符合审批条件的,公告录取结果;不予通过的,不作录取。如果出现因录入信息错漏等原因导致审验结果不合格,家长须于规定修改的时间到报名学校进行修改,否则过时信息无法修改。修改后的信息将再次送有关部门审验。
4.办结。
材料审核结束,家长联系学校查询录取结果。
5送达。
①学校通知录取学生到校注册,办理转学入学手续。
转出学校:就只需要开具学籍卡。
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后,开具转学申请表。
②学校通知未被录取学生家长,建议回户籍地或者民办学校就读。

服务收费
  不收费
-------这是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