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外迁入-随军家属
主管部门: 深圳市公安局
事项 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公安局 |
承诺 办结 时限 |
1 (工作日) |
服务 对象 |
|
服务 事项 编码 |
4403000000000075426891001000365004 |
办件 类型 |
即办件 |
结果 名称 |
准予迁入证明 |
结果 样本 |
|
物流 快递 |
不支持物流快递 |
数量 限制 |
无 |
咨询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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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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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福田区政务服务中心户政服务厅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福强路3028号沙咀大厦一、二层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罗湖区政务服务中心户政服务厅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经二路48号(罗湖体育中心旁)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盐田区公安分局政务服务中心(含沙头、海山、盐田、梅沙户政室)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街道办事处深盐路2092号昊海君悦大厦首层户政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户政服务厅大鹏分厅 (含大鹏户政室、南澳户政室)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街道岭澳新村12巷1号大鹏公安分局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坪山区政务服务中心户政服务厅(含坪山、坑梓、宝山、石井、燕子岭户政室)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金牛西路12-6号一楼户政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人口户政服务厅(龙华公安分局分厅)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龙华大道4693号国鸿大厦B座1楼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光明区政务服务中心户政服务厅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牛山路与德雅路交汇处一楼户政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龙岗区政务服务中心户政服务厅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如意路与龙飞大道交叉口世茂深港国际中心一期(龙岗公安分局户政服务大厅)户政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南山区政务服务中心户政服务厅(南山公安分局服务点)(含南头户政室)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南山大道3020号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宝安区政务服务中心户政服务厅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罗田路2号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办证大厅综合窗口 |
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家属,可申请将户口迁移至军人服役地所在城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材料信息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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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居民户口簿 | |
要求 | 申请人、随迁人、被投靠人居民身份证(电子证照只适用于广东省内证件,到现场办理后需提供纸质复印件存档。)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公安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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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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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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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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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结婚证 | |
要求 |
《结婚证》。在国(境)外登记结婚的,还需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者相关政府联络部门认证。 (电子证照只适用于广东省内证件,到现场办理后需提供纸质复印件存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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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民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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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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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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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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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拟入户地选择材料 | |
要求 | 随军家属须迁入驻地部队集体户,提供集体户口户号或一名户成员身份证号码。申请人或配偶在本市有合法住宅用途房产的,可在该房产立户。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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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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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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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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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出生医学证明 | |
要求 |
随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国外出生证,还需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同时做中文翻译;使领馆已认证但未同时做翻译的,补充收取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中文翻译件。我国驻外使领馆未认证的,提交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出生证明中文翻译件的公证书;无法提交公证书的,收取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出生证翻译件和本市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电子证照只适用于广东省内证件,到现场办理后需提供纸质复印件存档。) 遇有下列情形,还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随迁子女属继子女的,提供抚养权三选一材料: (1)子女抚养权属法律文书: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法院抚养权(变更)判决(调解)书、抚养权变更公证书。 (2)抚养权属方到场签署《关于同意子女户口迁移的声明》。 (3)抚养权属方同意子女迁户的公证书。 2.随迁子女属非婚生(子女出生时父母未登记结婚)的,其生父(母)须填写《非婚生育子女情况声明》,并按以下情形提供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父母双方信息的,提供抚养权三选一材料。 (2)《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父母双方信息但无法联络另一方父(母)明确抚养权的,或《出生医学证明》未记载另一方父(母)信息的,还需在《非婚生育子女情况声明》上详细说明情况,并现场书写“本人申报XXX入户,因抚养权不明产生的户口纠纷,由本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随生父迁户的,需提供本市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子女出生3个月内,父母登记结婚并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免提供)。 现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无法体现随迁子女是否婚姻期内生育的,还需补充核验该子女出生时,其父(母)当时的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3.随迁收养子女的,提供《收养登记证》。《收养登记证》登记的“送养人”系“被收养人”亲生父母的,还需提供被收养人的《出生医学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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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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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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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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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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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军官证 | |
要求 | 被投靠人军官证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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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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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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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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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干部家属随军批准书 | |
要求 | 干部家属随军批准书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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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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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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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干部家属随军审批报告表 | |
要求 | 干部家属随军审批报告表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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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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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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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居民身份证 | |
要求 | 现场核验材料时需携带申请人、随迁人居民身份证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公安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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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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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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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
关注“深圳公安”公众微信号或登录深圳市公安局民生警务(网址:http://msjw.ga.sz.gov.cn),实名注册后根据系统提示填报信息,拍照上传申请材料。
2.受理
公安机关对申报信息及申请材料进行预受理,自提交材料5个工作日内正式受理,受理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此期间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以受理;不符合申请资格,应不予受理,并说明不予受理原因;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核
公安机关即时对申报信息及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要求,申请人按要求补正材料后重新进行受理审核;
4.审批
审批人员对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当场审批。对审批通过的,作出审批决定;对审批不通过的,应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5.办结
申报人收到微信公众号推送的办理通知,持申请人、随迁人、被投靠人身份证原件,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预约前往户政窗口现场核验材料,符合办理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6.证件送达
申请人当场在户政窗口领取。
1.申请
申请人通过网上预约:关注“深圳公安”微信公众号(微信号:szga-110)点击民生警务页面的户政预约,或登录深圳市公安局门户网站民生警务户政预约平台(网址:https://msjw.ga.sz.gov.cn/tyyy/index.shtml)。按照预约时间申报人持申请人、随迁人、被投靠人身份证原件,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前往拟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窗口提出申请。
2.受理
公安机关当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受理,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以受理;不符合申请资格,应不予受理,并说明不予受理原因;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核
公安机关当场对申报信息及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要求,申请人按要求补正材料后重新进行审核。
4.审批
公安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办理程序对申请材料当场审批;对审批不通过的,应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5.办结
符合办理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6.证件送达
申请人当场在户政窗口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