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深圳号牌车辆临时通行许可
主管部门: 深圳市公安局
事项 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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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机构 |
深圳市公安局 |
承诺 办结 时限 |
3 (工作日) |
服务 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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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事项 编码 |
4403000000000075426891001000414002 |
办件 类型 |
承诺件 |
结果 名称 |
车辆通行证 |
结果 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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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数量 限制 |
无 |
咨询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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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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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1号市民中心B区一楼政务服务中心西厅综合受理6号窗口 |
该事项不适用容缺收件和受理
非深圳号牌车辆临时通行许可(市级)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提出申请:
1、第一类:中央、省市各级政府驻深办事机构所属非深圳号牌载客公务汽车,在工作日早晚高峰限行时段、路段内确有通行需要的。
2、第二类:驻深工程建设单位所属非深圳车牌号牌载客公务汽车,在工作日早晚高峰限行时段、路段内确有通行需要的;其中外地工程建设单位参与深圳市政府工程建设的,需提供中标通知书。
3、第三类:因参办全国、全省性大型会议、展会或其它大型活动,在工作日早晚高峰限行时段、路段内确有通行需要的。
4、第四类:因公务、商务需求阶段性在深使用车辆或有其他需求的,可致函我局具体说明情况,一事一议办理。
非深圳号牌车辆临时通行许可(区级)可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提出申请:
1、本行政区政府机构单位或非本市政府机构驻区单位的非深圳号牌载客汽车。
2、本行政区内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单位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非深圳号牌载客汽车。
3、本行政区内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等单位的所聘请专业人才或外请专家的非深圳号牌载客汽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2004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材料信息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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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非深圳号牌车辆临时通行证法人授权委托书 | |
要求 | 电子材料,原件彩色扫描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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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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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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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机动车行驶证 | |
要求 | 电子材料,需要行驶证(四面)原件彩色扫描,图片格式为JPG格式。系统有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交,若暂缺、失真或存疑的请提交扫描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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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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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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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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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居民身份证 | |
要求 | 申请材料已实现信息共享,无需提交原件。如申请材料电子证照信息暂缺、失真或存疑的,请提交扫描件(原件彩色扫描,图片格式为JPG)。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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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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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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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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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申请公函或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 | |
要求 | 电子材料,原件彩色扫描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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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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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点击在线申办,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工作人员对申请进行受理,对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车辆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上报审核。
3.审核: 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号;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4.审批: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至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出具相应证照)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为审批审查。接件受理人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申请人应配合实施机关做好技术文件的相关审查工作,实施机关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至2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决定,因申请人不配合审批审查工作而产生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符合审批条件的,给予核发《非深圳号牌车辆通行证》。
5.办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通知申请人) 审查人员对办件进行审批办理后,通过审批的,则通知申请人已办结;不通过审批的,则向申请人告知原因。
6.送达: 申请人到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厅综合窗口凭有效身份证件和《受理回执单》,以自取的方式领取相应证照。
1.申请: 申请人向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厅综合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申请材料合规的,当场受理;对需要补正的材料当场告知,未补正的当场不予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验证申请人身份证件,核验申请材料,进行业务受理。
3.审核:(对申请材料的合规情况当场审核) 接件受理人员现场审核申请资格。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单》;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4.审批: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至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出具相应证照)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为审批审查。接件受理人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申请人应配合实施机关做好技术文件的相关审查工作,实施机关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至2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决定,因申请人不配合审批审查工作而产生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符合审批条件的,给予核发《非深圳号牌车辆通行证》。
5.办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通知申请人) 审查人员对办件进行审批办理后,通过审批的,则通知申请人已办结;不通过审批的,则向申请人告知原因。
6.送达: 申请人到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厅综合窗口凭有效身份证件和《受理回执单》,以自取的方式领取相应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