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保障对象租金补贴申请
主管部门: 深圳市大鹏新区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事项 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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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机构 |
深圳市大鹏新区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
承诺 办结 时限 |
20 (工作日) |
服务 对象 |
|
服务 事项 编码 |
4403430000000515160311001002653001 |
办件 类型 |
承诺件 |
结果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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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样本 |
无 |
物流 快递 |
不支持物流快递 |
数量 限制 |
无 |
咨询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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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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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 办理 信息 |
溪涌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大鹏新区葵涌办事处溪涌社区三科麓湾35栋一楼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葵丰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办事处丰树山东路98号党群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新大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办事处新大路55号党群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东涌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办事处东涌社区大围135号党群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下沙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办事处中山路69号党群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大鹏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大鹏新区大鹏办事处建设路17号1号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东渔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办事处东渔村东渔工作站1号党群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葵新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办事处葵鹏路30号党群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坝光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大鹏新区葵涌办事处丰树山路1号坝光新村东区8栋综合办公楼6楼党群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土洋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办事处吓门18号党群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葵涌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办事处延安路6号党群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官湖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办事处官湖东路88号党群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布新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办事处布新路33号党群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水头沙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办事处水沙路100号党群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三溪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办事处金业大道138号党群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王母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办事处迎宾路70号党群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西涌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办事处西涌鹤薮2区190号党群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南澳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南隆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南渔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办事处人民路2号综合窗口(三南社区合署办公)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水头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办事处石角头街3-8号党群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东山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办事处东山大碓村58号党群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鹏城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办事处鹏城82号党群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高源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办事处金葵东路(北)5号党群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大鹏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金业大道140号生命科学产业园B13栋大鹏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2号、7-11号综合窗口 |
申请廉租保障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本市户籍。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且在享受廉租保障期间,不得重复享受本市其他任何住房保障。
(三)申请人属于经民政部门按本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办法规定认定的低收入居民(包括低保人员和低保边缘人员)且已经取得由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者《低保边缘人员救助证》等低收入证明文件。未经认定为本市低收入居民的共同申请人,不计入廉租保障对象人口数。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廉租保障对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停止领取租金补贴的通知(2018年)
二、停止适用相关条款后,廉租保障对象承租公租房的,一律采取直接减免租金的方式予以保障,不再发放公租房租金补贴。
廉租保障对象承租公租房的租金减免标准按家庭人口计算,人均可享受租金减免面积为15平方米,但每个家庭租金减免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廉租保障对象承租公租房未超过前款规定标准的,按实际承租面积乘以公租房租金标准的10%缴纳租金;超过前款规定标准的,超出部分按超出面积乘以公租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廉租保障对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停止领取租金补贴的通知(2018年)
一、停止适用《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中廉租保障对象承租公租房领取租金补贴的如下条款及相关内容(具体条文见附件划线部分):
(一)《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及第二十一条。
(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经轮候并承租公租房的,由户籍所在地区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发放公租房租金补贴”、第十八条第二款中“经载入轮候册的,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执行”及第十九条第二款中“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享受公租房租金补贴”的相关内容。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的通知(2016年)
市场房租金补贴标准由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制定并公布执行,按廉租保障对象人口数发放。 市场房租金补贴标准应根据本区(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物价变动情况和住房保障水平等适时进行调整。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的通知(2016年)
廉租保障对象可以自行承租市场房源,由户籍所在地区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发放市场房租金补贴。 符合我市公租房轮候申请条件且已载入轮候册的廉租保障对象,可以选择按前款规定享受廉租保障,或者选择轮候公租房。经轮候并承租公租房的,由户籍所在地区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发放公租房租金补贴。
材料信息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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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深圳市廉租保障申请表 | |
要求 |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签字按手印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申请人可以在区主管部门指定地点领取纸质表格,或者下载本表后按要求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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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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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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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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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居民身份证 | |
要求 | 验原件,复印件可由窗口人员复印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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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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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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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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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居民户口簿 | |
要求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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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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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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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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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婚姻证明材料 | |
要求 | 初婚需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材料;再婚提供结婚证及离婚材料;丧偶提供丧偶相关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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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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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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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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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深圳市低保边缘人员救助证》(二选一) | |
要求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民政部门)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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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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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申请。申请人网上提交申请并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受理。社区工作站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核验核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备的,社区工作站签署意见,向申请人发放受理凭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所属办事处。 审核1。各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自有私房情况进行核查;出具审核意见后,将全部材料送交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 审核2。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文件或其他证件、证明以及是否属于重点优抚对象进行审核。申请人为残疾人的,需要同市残疾人联合会对残疾人证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新区住房和建设局。 审核3。新区住房和建设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是否购租政策性住房的情况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市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 审核4。市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是否拥有商品房的情况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新区住房和建设局。 审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由新区住房和建设局复查后在3个工作日内交由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个自然日。 办结。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新区住房和建设局发函至各办事处,请各办事处根据发放名单完成廉租补贴发放工作。 送达。无纸质办结资料,无需送达。
提出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窗口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受理。窗口人员当场对申请内容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打印收文回执并将相关资料流转业务科室;如不通过,窗口人员填写不通过理由,退回申请人。 申请材料齐备的,社区工作站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所属办事处。(5个工作日内) 审核1。各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自有私房情况进行核查;出具审核意见后,将全部材料送交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 审核2。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文件或其他证件、证明以及是否属于重点优抚对象进行审核。申请人为残疾人的,需要同市残疾人联合会对残疾人证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新区住房和建设局。 审核3。新区住房和建设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是否购租政策性住房的情况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市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 审核4。市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是否拥有商品房的情况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新区住房和建设局。 审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由新区住房和建设局复查后在3个工作日内交由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个自然日。 办结。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新区住房和建设局发函至各办事处,请各办事处根据发放名单完成廉租补贴发放工作。 送达。无纸质办结资料,无需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