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并上市交易
主管部门: 深圳市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
事项 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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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机构 |
深圳市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 |
承诺 办结 时限 |
20 (工作日) |
服务 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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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事项 编码 |
4403090000006939918700001000349001 |
办件 类型 |
承诺件 |
结果 名称 |
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并上市交易批复 |
结果 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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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数量 限制 |
无 |
咨询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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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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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光明区政务服务中心1-18号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光明区德雅路298号公共服务平台一楼光明区政务服务中心1-18号综合窗口 |
该事项适用容缺收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申请人为经济适用住房《不动产权证书》(非市场商品房)或《房地产证》(绿本)登记的权利人,且经其他权利人一致同意。
2、签订买卖合同满5年。
3、为购买本套经济适用住房而按揭贷款并设定抵押的,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4、无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不得受理其取得住房完全产权申请的情形。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已另行购买拥有住房的;(2)全部家庭成员户籍均迁出本市的;(3)因银行实现抵押权而处置经济适用住房的;(4)擅自互换、出借经济适用住房的;(5)擅自转让、抵押、出租经济适用住房的;(6)将经济适用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的;(7)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使用功能的。
5、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为合法继承人,或为合法继承人和原权利人的,如符合《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关于产权份额转移登记的条件,经一致同意,可以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或者申请取得完全产权并上市交易,其中,原权利人必须同时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第1、2、3、4、5条;合法继承人必须同时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第2、3、5条及第4条的第(3)至第(7)款。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2010年)
购买的保障性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但为购买本套保障性住房而向银行设定的抵押除外。 规定年限届满后,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取得完全产权的,应当缴纳土地收益并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标准缴纳房产增值收益等价款。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2010年)
租赁或者未取得保障性住房完全产权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并可以根据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收回出租住房或者按照在原销售价格基础上综合考虑住房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后确定的价格有偿收回出售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内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或者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三)擅自转租保障性住房的; (四)擅自互换、出借保障性住房的; (五)擅自转让、抵押、出租保障性住房的;
(六)将保障性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的; (七)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使用功能的;
(八)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保障性住房严重毁损的; (九)其他违法或者违约情形。 具有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情况之一的,相关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取得保障性住房完全产权的申请。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2010年)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出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单身居民配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的通知(深建规〔2018〕11号)(2018年)
【取得完全产权前发生继承的处理】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前发生继承的,继承人可以选择以下方式处理:
(一)继承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可以申请将继承的该套住房的产权份额转移登记至其名下,该套住房有限产权的性质不变。
(二)原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签订满5年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应缴增值收益后,取得该套住房的完全产权或者将该套住房上市交易。
(三)向组织售出该套住房的市、区主管部门申请回购该套住房,并就回购款进行继承。 (四)继续占有、使用该套住房,且不得违反《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相关规定。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7年)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材料信息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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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并上市交易申请表 | |
要求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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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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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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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居民身份证 | |
要求 | 境外人士提供身份证或护照;现役军人提供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军(警)官证或士兵证。提供原件,现场形成与原件相符的纸质档案。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公安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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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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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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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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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 |
要求 | 提供原件,现场形成与原件相符的纸质档案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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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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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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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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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缴纳增值收益 | |
要求 | 提供原件,现场形成与原件相符的纸质档案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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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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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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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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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契税 | |
要求 | 提供原件,现场形成与原件相符的纸质档案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地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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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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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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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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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意见 | |
要求 | 提供原件,现场形成与原件相符的纸质档案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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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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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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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公证委托书及身份证 | |
要求 | 提供原件,现场形成与原件相符的纸质档案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公安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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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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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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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 申请人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申请,在线填写申请表、检查无误后予以提交。 2.受理(当场) 受理人员核验申请信息,做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信息填写无误,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的,不予受理,系统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但信息填写有误,受理人员电话一次性告知更正,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核(10个工作日) 审查人员对申请家庭的资格、申请信息的系统排查、数据比对等信息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8个工作日) 审批人员自收到审核意见起8个工作日内对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并做出审批意见。 5.办结(2个工作日) 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申请人网上自行打印缴款通知书,备齐相关纸质材料,现场递交备案材料,出具《准予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批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 6.送达 申请人可通过快递邮寄或到场领取办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