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保障对象租金补贴申请
主管部门: 深圳市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
事项 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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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机构 |
深圳市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 |
承诺 办结 时限 |
10 (工作日) |
服务 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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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事项 编码 |
4403090000006939918701001001643001 |
办件 类型 |
承诺件 |
结果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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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样本 |
无 |
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数量 限制 |
无 |
咨询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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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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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光明区政务服务中心1-18号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光明区德雅路298号公共服务平台一楼光明区政务服务中心1-18号综合窗口 |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光明区户籍。申请人及其他共同申请人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且实际在本市居住;
3、申请人属于经民政部门按本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办法规定认定的低收入居民(包括低保人员和低保边缘人员)且已经取得由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者《低保边缘人员救助证》等低收入证明文件。未经认定为本市低收入居民的共同申请人,不计入廉租保障对象人口数。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廉租保障对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停止领取租金补贴的通知(2018年)
一、停止适用《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中廉租保障对象承租公租房领取租金补贴的如下条款及相关内容(具体条文见附件划线部分):
(一)《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及第二十一条。
(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经轮候并承租公租房的,由户籍所在地区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发放公租房租金补贴”、第十八条第二款中“经载入轮候册的,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执行”及第十九条第二款中“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享受公租房租金补贴”的相关内容。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廉租保障对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停止领取租金补贴的通知(2018年)
二、停止适用相关条款后,廉租保障对象承租公租房的,一律采取直接减免租金的方式予以保障,不再发放公租房租金补贴。
廉租保障对象承租公租房的租金减免标准按家庭人口计算,人均可享受租金减免面积为15平方米,但每个家庭租金减免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廉租保障对象承租公租房未超过前款规定标准的,按实际承租面积乘以公租房租金标准的10%缴纳租金;超过前款规定标准的,超出部分按超出面积乘以公租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的通知(2016年)
市场房租金补贴标准由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制定并公布执行,按廉租保障对象人口数发放。 市场房租金补贴标准应根据本区(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物价变动情况和住房保障水平等适时进行调整。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的通知(2016年)
廉租保障对象可以自行承租市场房源,由户籍所在地区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发放市场房租金补贴。 符合我市公租房轮候申请条件且已载入轮候册的廉租保障对象,可以选择按前款规定享受廉租保障,或者选择轮候公租房。经轮候并承租公租房的,由户籍所在地区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发放公租房租金补贴。
材料信息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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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深圳市廉租保障申请表 | |
要求 |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签字按手印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申请人可以在区主管部门指定地点领取纸质表格,或者下载本表后按要求填写)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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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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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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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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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居民身份证 | |
要求 | 验原件,复印件可由窗口人员复印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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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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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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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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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居民户口簿 | |
要求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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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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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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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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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婚姻证明材料 | |
要求 | 初婚需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材料;再婚提供结婚证及离婚材料;丧偶提供丧偶相关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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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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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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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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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深圳市低保边缘人员救助证》(二选一) | |
要求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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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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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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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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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银行活期储蓄存折或银行卡 | |
要求 | 提供申请人的中国银行活期储蓄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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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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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可邮寄申请材料)。
2.受理(当场)
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受理要求的,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
3.审核(7个工作日)
区住房保障部门组织社区工作站、街道办、民政局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4.审批(2个工作日)
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并作出决定。
5.办结(1个工作日)
审批通过后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经核查符合货币补贴发放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7日(公示期限不纳入承诺时限)。
6.送达
公示无异议后,与申请人签订协议并核发住房货币补贴。按约定方式领取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光明区政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可邮寄申请材料)。
2.受理(当场)
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受理要求的,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
3.审核(7个工作日)
区住房保障部门组织社区工作站、街道办、民政局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4.审批(2个工作日)
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并作出决定。
5.办结(1个工作日)
审批通过后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经核查符合货币补贴发放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7日(公示期限不纳入承诺时限)。
6.送达
公示无异议后,与申请人签订协议并核发住房货币补贴。按约定方式领取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