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的认定
主管部门: 深圳市罗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事项 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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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机构 |
深圳市罗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承诺 办结 时限 |
10 (工作日) |
服务 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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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事项 编码 |
44030300000000754246X0001000765001 |
办件 类型 |
承诺件 |
结果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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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样本 |
无 |
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数量 限制 |
无 |
咨询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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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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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罗湖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罗湖区太宁路翠苑大厦1楼罗湖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人员: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
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2011年)
红军失散人员,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参加生产劳动、生活特别困难的退伍军人,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或者参加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从审核认定后的第二个月起,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
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
国家按照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参战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退出现役的人员,以及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年满60周岁、在国家建立定期抚恤金制度时已满18周岁的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
材料信息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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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复员军人证 | |
要求 | 复员军人证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部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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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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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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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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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居民户口簿 | |
要求 | 居民户口簿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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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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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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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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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 |
要求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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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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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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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往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当面递交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