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登记
主管部门: 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
事项 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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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机构 |
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 |
承诺 办结 时限 |
1 (工作日) |
服务 对象 |
|
服务 事项 编码 |
4403090000006939622010000300413001 |
办件 类型 |
即办件 |
结果 名称 |
|
结果 样本 |
无 |
物流 快递 |
不支持物流快递 |
数量 限制 |
无 |
咨询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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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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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经济发展楼(光侨路与体育公园路交汇处)201会议室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集美路9号公明街道便民服务中心11号就业专窗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圳美社区圳园路268号新湖街道便民服务中心8-10号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薯田埔社区田园路北雪仙丽文化创意园1栋马田街道办公大楼一楼马田街道便民服务中心6号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凤桥路1号(东长路与甲子塘大道交叉路口)凤凰街道便民服务中心8号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田寮市场3楼玉塘街道便民服务中心5号综合窗口 |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1、单位离职; 2、终止灵活就业; 3、企业倒闭; 4、学校毕(肄、结)业生且未有就业经历的; 5、退伍;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及社区矫正对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22年)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
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22年)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制度和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管理和失业管理。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及时、准确地记录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并做好相应统计工作。
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
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准确掌握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
本省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实施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以及城乡劳动者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就业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参照内地(大陆)劳动者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外国人不适用本办法。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
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用人单位。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其行政区域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其行政区域内下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于用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注销就业登记。
用人单位为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就业机会的,无需为相关人员办理就业登记,但应按有关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用工情况。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
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负责其行政区域内就业和失业登记的业务经办;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可以负责残疾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委托其他机构(平台)或社会力量经办就业和失业登记业务。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
全面推行社会保障卡替代《就业创业证》工作,将社会保障卡作为劳动者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接受就业服务和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等的主要凭证,有关信息应录入社会保障卡信息管理系统。已发放的《就业创业证》继续有效,可与社会保障卡同时使用。
劳动者确需提供《就业创业证》作为办事凭证的,可登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政务服务平台或到就业失业登记机构打印电子证照。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享受、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失业保险金申领等各类政务服务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询问了解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情况,未办理的应当按规定同步为其办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予以配合。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
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实行信息共享。用人单位应向其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就业失业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就业登记,但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无需单独办理就业登记。
用人单位按规定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失业保险或工伤保险(按项目制或特定人员身份参加工伤保险的除外,下同)增员登记的,视同为相应人员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减员登记的,视同注销相应人员的就业登记。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
劳动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过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等形式实现就业,且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由本人自愿以个人身份办理就业登记。
自主创业但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应当由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
个人身份办理就业登记实行全省通办。劳动者可以选择到本省行政区域内任意一个就业失业登记机构现场办理,也可以通过国家和省指定的政务服务平台等网络渠道办理。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
个人身份办理就业登记实行承诺制办理。劳动者办理时需持本人基本身份类证明(包括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下同),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内容、就业时间、就业地点等信息,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作出承诺,无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就业失业登记机构应于1个工作日内办结。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
个人身份办理就业登记的劳动者,可以向本省行政区域内任意一个就业失业登记机构申请变更、注销本人的就业登记。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
登记失业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
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死亡的;
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登记信息造假的。
发现登记就业的劳动者已被其他单位聘用或在其他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应当变更其就业登记。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
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之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含)且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城乡劳动者,可以办理失业登记。
本章所称常住地指失业人员持有的居住证上记载的现居住地;就业地指失业人员失业前进行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参保地指失业人员失业前参加社会保险所在地。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
失业登记办理过程中,劳动者应当从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中选择一家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作为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其后续跟踪服务和管理。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
失业登记实行承诺制办理。劳动者办理时需持本人基本身份类证明,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和失业原因,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作出承诺,无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
未满16周岁或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均非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
正在就学或服兵役的;
正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任意一个险种,按项目制或特定人员身份参加工伤保险的除外)的;
已创办个体工商户,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
登记信息造假的。
就业失业登记机构不得以资料(材料)不全、未参加失业保险、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等理由不予登记。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
失业登记实行全省通办。劳动者可以选择到本省行政区域内任意一个就业失业登记机构现场办理,也可以通过国家和省指定的政务服务平台等网络渠道办理。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
失业保险待遇申领与失业登记实行协同办理。劳动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实时向所在地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共享相关信息。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其委托的其他就业失业登记机构)应当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作为服务管理机构,负责该劳动者的后续跟踪服务和管理。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
就业失业登记机构应于5个工作日内办结失业登记申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
失业登记有效期间,劳动者可以向服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从其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中重新选择一个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作为新的服务管理机构。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
就业失业登记机构与服务管理机构不一致的,或服务管理机构需变更的,相关机构应当做好数据移交工作。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
被用人单位录用或招聘的;
创办个体工商户、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
办理就业登记的;
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
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连续6个月无法取得联系的。
材料信息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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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失业人员登记表 | |
要求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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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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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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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有效身份证件(与社保参保一致) | |
要求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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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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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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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2.受理;3.决定。
1.受理;2.审核;3.发放或更新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