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住房补差(市房产管理部门所属产权)
主管部门: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 事项 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
| 承诺 办结 时限 |
10 (工作日) |
| 服务 对象 |
|
| 服务 事项 编码 |
4403000000006939811030001000605001 |
| 办件 类型 |
承诺件 |
| 结果 名称 |
社会微利房补差合同 |
| 结果 样本 |
|
| 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 数量 限制 |
无 |
| 咨询 电话 |
|
| 监督 电话 |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厅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1号市民中心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厅5-42号综合窗口 |
该事项适用容缺收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根据《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购房申请人申请政策性住房补差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申请人已购买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社会微利房,并办理了房改购房手续(或个人直接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购买);
2.申请人按规定须向原产权单位补交全成本微利房差价、社会微利房差价或市场商品房差价;
3.申请人调离原产权单位的,由接收单位或申请人向原产权单位补交社会微利差价或市场商品房差价;
4.申请补差的住房产权无争议;
5.补差房价计算正确,符合房改政策规定;
6.申请人没有违规购买政策性住房;
7.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
注:具体补差情形如下:一、全成本微利差价申请人属财政拨款编制人员向市房产管理部门购买准成本房或全成本房时,没有考虑面积差价系数及考虑面积差价系数没有增加房价的,申请取得住房全部产权时,需向市房产管理部门补交全成本微利差价;职工向政策性住房原产权单位购买准成本房或全成本房时,没有考虑面积差价系数及考虑面积差价系数没有增加房价的,申请取得住房全部产权时,需向住房原产权单位补交全成本微利差价;原产权单位被吊销、注销或撤销的,经市房改办公告30天后,如原产权单位仍不申报权利,可由个人向深圳市住房保障署申请办理政策性住房补差手续。二、社会微利差价1、申请人属财政拨款编制人员向市房产管理部门购买了准成本房或全成本房,未取得政策性住房全部产权,购房申请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须向市房产管理部门一次性补交社会微利房价与原购政策性住房重置价的差价:(1)由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往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或企业;(2)停薪留职、辞职、擅自离职、被开除公职;(3)自费出国留学或单程出境定居;(4)原购房家庭离婚,如得房一方属非财政拨款编制人员的。2、职工向政策性住房原产权单位购买了准成本房或全成本房,未取得政策性住房全部产权,购房申请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须向住房原产权单位一次性补交社会微利房价与原购政策性住房重置价的差价(原产权单位被吊销、注销或撤销的,经市房改办公告30天后,如原产权单位仍不申报权利,可由个人向深圳市住房保障署申请办理政策性住房补差手续):(1)申请人调离住房原产权单位;(2)劳动合同终止;(3)停薪留职、辞职、擅自离职、被开除公职;(4)自费出国留学或单程出境定居,但配偶仍为深圳户籍;(5)原购房家庭离婚,得房一方属非住房原产权单位职工,原产权单位要求其补差的。三、市场商品房差价未取得政策性住房全部产权的购房家庭户口迁出特区,要求保留现住房的,须一次性向市房产管理部门补交市场商品房差价。
《关于公布<一九九九年多层住房本体造价影响因素表>及有关安居房房价问题的通知》(2000年)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驻深各单位: 根据《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88号)的规定和深建价〔2000〕5号文的有关精神,现将《1999年多层住房本体造价影响因素表》[10层以下(含10层)](下称《因素表》)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2000年)
准成本房价由本体造价、工程管理费、建设期利息三项之和构成,并考虑楼层、朝向、折旧、地段以及承受力、公平性等因素。
本体造价由市房改办根据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提供的平均本体造价测算结果确定,具体以《住房本体造价影响因素表》和房价浮动指数的形式公布。
工程管理费=本体造从×2%至3%
建设期利息=(本体造价+工程管理费)×银行当年公布的同期利率×6(月)
楼层、朝向对房价的影响,详见附表1《房价影响因素表》、附表2《多层带电梯住房房价影响因素表》;高层住房(指十层或十层以上带电梯的住房)的楼层系数按中间层(一屋或二层)不加不减,中间层以上每增加一层,楼层系数增加1%,最高层与次高层楼层系数相同,中间层以下每减少一层,楼层系数减少1%执行。朝向按市住宅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折旧期为50年,年折旧率为2%(月折旧率为1.67‰);折旧期从竣工之月起计算至签订购房合同之月止。
《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2000年)
全成本微利房价由全成本房价和微利两项因素构成。微利为全成本房价的8%。
计算微利的基数不考虑各项优惠,即准成本房价不考虑付款方式的优惠,配套费不考虑工龄、学龄等优惠。
微利应根据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职工的承受力作适当调整。
《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2000年)
社会微利房价是指市、区住宅管理部门向企业和社会上中低收入者公开出售的微利房的价格;社会微利房价由下列八项因素构成,并考虑楼层、朝向、地段等因素:
(一)土地开发费:为坚向设计需要挖、填的土石方工程费、场地平整费,即为每平方米占地面积的土地开发费÷容积率;
(二)市政建设配套费:为每平方米占地面积的市政配套费÷容积率;
(三)本体建安工程费:单位工程土建、安装工程费用;
(四)工程管理费:为本体建安工程费的2%至3%;
(五)住宅区开发配套费: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规定计算;
(六)建设期利息:建设期利息按6个月计算,即利息=前五项之和×银行当年公布的同期利率×6(月);
(七)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为前六项因素之和的2%;
(八)利润:为前七项因素之和的3%至10%。
住宅区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和娱乐等公建设施的建设费没有列入财政部门年度预算支出的,以住宅区公建设施费的形式计入房价,列入房价构成的第五项。
《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2000年)
全成本微利房价和社会微利房价的地段因素根据规划国土部门规定的城市土地等级来确定,地段因素的增减幅度还应考虑承受能力等综合因素,地段因素表由市房改办拟订并报市房屋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2000年)
高层住房按成本计算房价,并考虑楼层、朝向、折旧和地段等因素。
在《高层住房本体造价影响因素表》公布之前,总层数11层以上(含11层)20层以下(含20层)带电梯的住房,按多层住房本体建造成本加25%计算;总层数21层以上(含21层)30层以下(含30层)带电梯的住房,按多层住房本体建造成本加30%计算;总层数31层以上(含31层)带电梯的住房,按多层住房本体建造成本加35%计算。
在《高层住房本体造价影响因素表》公布之后,严格公布的高层住房本体建造成本计算房价。考虑到职工的承受力,可以给予按高层住房本体建造成本价购房的职工适当的优惠。
《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2000年)
安居房建筑面积的计算,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2000年)
本规定实施前,职工购买准成本房或全成本房并因考虑面积差价系数增加了房价的,无须补交配套费和全成本微利差价。
《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2000年)
本规定实施前,职工购买准成本房或全成本房没有考虑面积差价系数及考虑面积差价系数没有增加房价的,无论是否付清房款,均可按本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补交全成本微利差价。微利差价应一次性补交给原产权单位,并不考虑付款方式的优惠。
《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2000年)
本规定实施后六个月内一次补清全成本微利差价的,其房价按1999年的房价政策执行;六个月后补清全成本微利差价的,则房价按补差时的房价政策执行。
以准成本房价购房的职工,按下式补交全成本微利差价:
全成本微利差价=补差时优惠后配套费+(补差时准成本房价+补差时配套费)×8%。
以全成本房价购房的职工,按下式补交全成本微利差价:
全成本微利差价=(补差时准成本房价+补差时配套费)×8%
《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2000年)
原签订准成本或全成本购房合同,未付清房款的职工,可在补交全成本微利差价时,同时付清余款。
《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2000年)
职工按准成本房价或全成本房价购房并没有考虑面积差价系数及考虑面积差价系数没有增加房价的,只能取得住房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办理准成本房或全成本房《房地产证》。如按本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进行补差并付清房款的,取得住房的全部产权。
《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2000年)
单位按成本价或社会微利房价购、租的房屋不能进入市场;单位对已按社会微利房价向原产权单位补差的住房,具有产权跟踪管理的权利。
《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2000年)
职工按准成本房价或全成本房价购房后,在本规定实施之前已离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购房者或其所在单位应按补差时的房价政策向原产权单位补交社会微利差价。
社会微利差价的计算公式为: 社会微利差价=补差时社会微利房价-原购安居房重置价
《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2000年)
未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的职工家庭,其家庭户口迁出特区的,已购安居房由原产权单位收回,并按“以息抵租”原则,将原购房款(不扣租金,不计利息)退回购房者。若职工家庭要求保留现住房的,则由个人一次性向原产权单位补交市场商品房差价,并取得市场商品房产权。
市场商品房补差额=补差时市场商品房价-原购安居房重置价 市场商品房价由市政府住宅管理部门招标确定的评估机构评估。 原购安居房重置价是指该房按补差时的房价政策核定的房价。
《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2000年)
未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购房申请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接收单位或个人须向原产权单位一次性补交社会微利房价与原购安居房重置价的差价:
(一)调往企业或不同级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劳动合同终止; (三)停薪留职、辞职、擅自离职、被开除公职; (四)自费出国留学或单程出境定居,其直系亲属符合购买安居房条件的。
《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2000年)
未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的职工家庭,如购房申请人在同一级财政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不需补交社会微利差价。
《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2000年)
未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的职工家庭离婚、再婚,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离婚时,住房归离婚时具有特区户籍户口并有抚养、赡养人口的一方,但被抚养、赡养者须有特区户籍户口。如双方成为单身,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住房归原购房申请人拥有。 (二)得到住房一方需向另一方支付其应得的该房重置价房款;如非申请人一方得房,原产权单位要求其补差的,则得房一方应向原产权单位补交社会微利差价或市场商品房差价。
《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2000年)
中国共产党组织与政协组织中的职工,适用本规定。
《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2000年)
企业和驻深单位的住房制度改革,可根据各自情况制订具体办法,但必须遵循如下原则:
(一)职工购、租房的资格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职工租房的租金和购房取得住房全部产权的房价,不能低于本规定确定的租金和房价标准。
(三)企业职工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不另发住房补贴。
(四)企业住房基金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五)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与员工签订有关购房的协议,但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房改政策。
(六)企业单位自订的住房制度改革办法,必须经过市房改办批准,才能生效。
《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2000年)
宝安、龙岗两区参照本规定执行,房价与房租原则上可以比特区内低10%。两区制定实施办法报市房改办批准后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印发关于申请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
三、原产权单位已经进入破产法律程序或非破产清算程序的,由清算组出具意见后,由职工个人向市房改办申报安居房全部产权,并按规定补交安居房差价款。
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印发关于申请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
四、职工按照社会微利房价购买了安居房,按规定需补交市场商品房差价的,申请取得全部产权时,由原产权单位出具意见后报市房改办审核。原产权单位已被注销、撤销、吊销而又无权利和义务承受单位,或原产权单位超过经营期限的,参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中需补差价的情况办理。
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印发关于申请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
一、职工按照社会微利房价购买了安居房,已付清房款并办理了个人安居房《房地产证》,按规定不需补交市场商品房差价的,可以由职工个人向市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申请办理安居房建档和取得全部产权。
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印发关于申请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
二、职工按照准成本、全成本或全成本微利房价购买了安居房,已付清房款并办理了个人安居房《房地产证》的,申请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时,由原产权单位出具意见后报市房改办审核。对原产权单位因被注销、撤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超过经营期限等原因不能出具意见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职工所购安居房按规定不需补交差价的,如原产权单位已被注销、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而又无权利和义务承受单位,可以由职工个人向市房改办申请办理安居房建档和取得全部产权。
原产权单位虽已超过经营期限但尚未被注销或吊销的,仍由原产权单位出具意见,再由职工向市房改办申请办理安居房建档和取得全部产权。
(二)职工所购安居房按规定需补交差价的,如原产权单位已被注销、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而又无权利和义务承受单位,可以由职工个人向市房改办申请办理安居房建档和补差取得全部产权。安居房补差价款由市(区)房管部门代收。
原产权单位已超过经营期限但尚未被注销或吊销的,仍由原产权单位出具意见,再由职工个人向市房改办申请办理安居房建档和取得全部产权,并按规定补交安居房差价款。原产权单位确实无法找到的,经市房改办公告30天后,如原产权单位仍不申报权利,可以由职工个人向市房改办申请办理安居房建档和取得全部产权。安居房差价款由市(区)房管部门代收。
| 材料信息1 | ||
|---|---|---|
| 材料 名称 |
《深圳市政策性住房补差申请表》(市房产管理部门所属住房) | |
| 要求 | 一式一份 申请表申请人在住房保障服务系统进行网上下载、填报,或是到窗口领取、填报。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2 | ||
|---|---|---|
| 材料 名称 |
申请人和共有人身份证 | |
| 要求 | 境外人士提供身份证或护照;现役军人提供身份证或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军(警)官证或士兵证;提供原件,现场形成与原件相符的纸质档案。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3 | ||
|---|---|---|
| 材料 名称 |
申请人和共有人户口本 | |
| 要求 | 户口本上婚姻状况须与现婚姻状况一致;收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4 | ||
|---|---|---|
| 材料 名称 |
婚姻状况材料 | |
| 要求 | 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或生效的离婚调解书;单身申请人提供现婚姻状况材料或现场签署单身声明;收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民政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5 | ||
|---|---|---|
| 材料 名称 |
离(退)休证 | |
| 要求 | 申请人为离(退)休人员的须提供;收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6 | ||
|---|---|---|
| 材料 名称 |
未购买政策性住房及没有领取未购房补贴的证明(外地无房证明) | |
| 要求 | 购房申请人或共有人调往深圳市外其他城市的或购房后入户,需由其户籍和人事关系所在地的房改部门出具提供;收原件。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7 | ||
|---|---|---|
| 材料 名称 |
《不动产权证书》(非市场商品房)或《房地产证》(绿本) | |
| 要求 | 政策性住房个人名下的《房地产证》(绿本)或《不动产权证书》(非市场商品房)。若为《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证》(代用证),则需先到不动产登记部门更换为《不动产权证书》(非市场商品房);收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国土资源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8 | ||
|---|---|---|
| 材料 名称 |
经公证的书面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 |
| 要求 | 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的须提供;收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证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9 | ||
|---|---|---|
| 材料 名称 |
政策性住房买卖补充合同及面积差款票据 | |
| 要求 | 政策性住房的房地产证面积与购房合同面积不符,且就差异面积的处理已签订政策性住房买卖补充合同;收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1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企事业单位(住建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10 | ||
|---|---|---|
| 材料 名称 |
查丈图 | |
| 要求 | 政策性住房的房地产证面积与购房合同面积不符的须提供。收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1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规划和国土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11 | ||
|---|---|---|
| 材料 名称 |
原购房合同 | |
| 要求 | 收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1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12 | ||
|---|---|---|
| 材料 名称 |
房价计算表 | |
| 要求 | 收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1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企事业单位(住建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13 | ||
|---|---|---|
| 材料 名称 |
付房款收据、地价款收据 | |
| 要求 | 《不动产权证书》(非市场商品房)或《房地产证》(绿本)的登记价与原购房合同、原房价计算表的房价不一致的,需提供付房款收据;已缴纳过地价款的,需提供地价款收据;收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1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企事业单位(住建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14 | ||
|---|---|---|
| 材料 名称 |
原购房款收据 | |
| 要求 | 《不动产权证书》(非市场商品房)或《房地产证》(绿本)的登记价与原购房合同、原房价审查表的房价不一致的,需提供。收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1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企事业单位(住建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15 | ||
|---|---|---|
| 材料 名称 |
户籍迁出迁入查档材料 | |
| 要求 | 补全成本微利差价的需提供原产权单位开具的在职证明、工龄证明;原购房申请人已死亡的,须提供原产权单位出具的去世前为该单位的在职职工证明、工龄证明及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补社会微利差价的不需提供在职证明、工龄证明。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1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16 | ||
|---|---|---|
| 材料 名称 |
毕业证书 | |
| 要求 | 补全成本微利差价的需提供。购房申请人1988年6月10日前参加工作的,提供参加工作前就读大专以上院校的学历证书或服役材料;无法提供毕业证书的,由单位提交情况说明;收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教育行政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17 | ||
|---|---|---|
| 材料 名称 |
编制本和最近年度考核晋升工资名册表 | |
| 要求 | 调往不同级财政拨款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在市房产管理部门的财政编制人员数据库中无信息记录的申请人需提供;收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1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18 | ||
|---|---|---|
| 材料 名称 |
原房价审查表 | |
| 要求 | 收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1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1.申请
申请人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在线申请,按要求填写表格内容,准备申请材料。前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1个工作日)
窗口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及《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窗口受理人员当场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补正;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核(5个工作日)
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3个工作日)
审批人员自收到审核意见起3个工作日内对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并做出审批意见。
5.办结(1个工作日)
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安居房补差批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
6.送达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1.申请
申请人前往窗口领取表格,并要求填写内容,准备并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1个工作日)
窗口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及《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窗口受理人员当场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补正;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核(5个工作日)
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3个工作日)
审批人员自收到审核意见起3个工作日内对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并做出审批意见。
5.办结(1个工作日)
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安居房补差批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
6.送达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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