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住房补差(非市房产管理部门所属产权)
主管部门: 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
事项 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 |
承诺 办结 时限 |
12 (工作日) |
服务 对象 |
|
服务 事项 编码 |
4403420000000539605230001000605001 |
办件 类型 |
承诺件 |
结果 名称 |
《安居房补差批复》 |
结果 样本 |
|
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数量 限制 |
无 |
咨询 电话 |
|
监督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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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龙华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华区龙华大道2281号国鸿大厦A座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根据《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购房申请人申请政策性住房补差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申请人已购买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社会微利房,并办理了房改购房手续(或个人直接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购买);2.申请人按规定须向原产权单位补交全成本微利房差价、社会微利房差价或市场商品房差价;3.申请人调离原产权单位的,由接收单位或申请人向原产权单位补交社会微利差价或市场商品房差价;4.申请补差的住房产权无争议;5.补差房价计算正确,符合房改政策规定;6.申请人没有违规购买政策性住房;7.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注:具体补差情形如下:一、全成本微利差价申请人属财政拨款编制人员向市房产管理部门购买准成本房或全成本房时,没有考虑面积差价系数及考虑面积差价系数没有增加房价的,申请取得住房全部产权时,需向市房产管理部门补交全成本微利差价;职工向政策性住房原产权单位购买准成本房或全成本房时,没有考虑面积差价系数及考虑面积差价系数没有增加房价的,申请取得住房全部产权时,需向住房原产权单位补交全成本微利差价;原产权单位被吊销、注销或撤销的,经市房改办公告30天后,如原产权单位仍不申报权利,可由个人向深圳市住房保障署申请办理政策性住房补差手续。二、社会微利差价1、申请人属财政拨款编制人员向市房产管理部门购买了准成本房或全成本房,未取得政策性住房全部产权,购房申请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须向市房产管理部门一次性补交社会微利房价与原购政策性住房重置价的差价:(1)由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往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或企业;(2)停薪留职、辞职、擅自离职、被开除公职;(3)自费出国留学或单程出境定居;(4)原购房家庭离婚,如得房一方属非财政拨款编制人员的。2、职工向政策性住房原产权单位购买了准成本房或全成本房,未取得政策性住房全部产权,购房申请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须向住房原产权单位一次性补交社会微利房价与原购政策性住房重置价的差价(原产权单位被吊销、注销或撤销的,经市房改办公告30天后,如原产权单位仍不申报权利,可由个人向深圳市住房保障署申请办理政策性住房补差手续):(1)申请人调离住房原产权单位;(2)劳动合同终止;(3)停薪留职、辞职、擅自离职、被开除公职;(4)自费出国留学或单程出境定居,但配偶仍为深圳户籍;(5)原购房家庭离婚,得房一方属非住房原产权单位职工,原产权单位要求其补差的。三、市场商品房差价未取得政策性住房全部产权的购房家庭户口迁出特区,要求保留现住房的,须一次性向市房产管理部门补交市场商品房差价。
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印发关于申请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
二、职工按照准成本、全成本或全成本微利房价购买了安居房,已付清房款并办理了个人安居房《房地产证》的,申请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时,由原产权单位出具意见后报市房改办审核。对原产权单位因被注销、撤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超过经营期限等原因不能出具意见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职工所购安居房按规定不需补交差价的,如原产权单位已被注销、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而又无权利和义务承受单位,可以由职工个人向市房改办申请办理安居房建档和取得全部产权。
原产权单位虽已超过经营期限但尚未被注销或吊销的,仍由原产权单位出具意见,再由职工向市房改办申请办理安居房建档和取得全部产权。
(二)职工所购安居房按规定需补交差价的,如原产权单位已被注销、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而又无权利和义务承受单位,可以由职工个人向市房改办申请办理安居房建档和补差取得全部产权。安居房补差价款由市(区)房管部门代收。
原产权单位已超过经营期限但尚未被注销或吊销的,仍由原产权单位出具意见,再由职工个人向市房改办申请办理安居房建档和取得全部产权,并按规定补交安居房差价款。原产权单位确实无法找到的,经市房改办公告30天后,如原产权单位仍不申报权利,可以由职工个人向市房改办申请办理安居房建档和取得全部产权。安居房差价款由市(区)房管部门代收。
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印发关于申请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
三、原产权单位已经进入破产法律程序或非破产清算程序的,由清算组出具意见后,由职工个人向市房改办申报安居房全部产权,并按规定补交安居房差价款。
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印发关于申请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
四、职工按照社会微利房价购买了安居房,按规定需补交市场商品房差价的,申请取得全部产权时,由原产权单位出具意见后报市房改办审核。原产权单位已被注销、撤销、吊销而又无权利和义务承受单位,或原产权单位超过经营期限的,参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中需补差价的情况办理。
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印发关于申请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
一、职工按照社会微利房价购买了安居房,已付清房款并办理了个人安居房《房地产证》,按规定不需补交市场商品房差价的,可以由职工个人向市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申请办理安居房建档和取得全部产权。
材料信息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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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深圳市政策性住房补差申请表》(非市房产管理部门所属住房) | |
要求 | 一式一份 申请表申请人在住房保障服务系统进行网上下载、填报,或是到市住房保障署窗口领取、填报。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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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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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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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深圳市办理个人已购政策性住房业务申报表》 | |
要求 | 一式一份,收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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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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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3 | ||
---|---|---|
材料 名称 |
《深圳市职工购买政策性住房分户表》 | |
要求 | 一式三份,收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3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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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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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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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申请人和共有人身份证 | |
要求 | 境外人士提供身份证或护照;现役军人提供身份证或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军(警)官证或士兵证;提供原件,现场形成与原件相符的纸质档案。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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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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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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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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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婚姻状况材料 | |
要求 | 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或生效的离婚调解书;单身申请人提供现婚姻状况材料或现场签署单身声明;收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民政部门)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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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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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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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离(退)休证 | |
要求 | 申请人为离(退)休人员的须提供;收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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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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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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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未购买政策性住房及没有领取未购房补贴的证明(外地无房证明) | |
要求 | 购房申请人或共有人调往深圳市外其他城市的或购房后入户,需由其户籍和人事关系所在地的房改部门出具提供;收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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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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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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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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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不动产权证书》(非市场商品房)或《房地产证》(绿本) | |
要求 | 政策性住房个人名下的《房地产证》(绿本)或《不动产权证书》(非市场商品房)。若为《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证》(代用证),则需先到不动产登记部门更换为《不动产权证书》(非市场商品房);收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国土资源部门)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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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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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9 | ||
---|---|---|
材料 名称 |
经公证的书面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 |
要求 | 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的须提供;收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证部门)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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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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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0 | ||
---|---|---|
材料 名称 |
政策性住房买卖补充合同及面积差款票据 | |
要求 | 政策性住房的房地产证面积与购房合同面积不符,且就差异面积的处理已签订政策性住房买卖补充合同;收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企事业单位(住建部门)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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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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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1 | ||
---|---|---|
材料 名称 |
企业名称变更信息单(或政府文件) | |
要求 | 企业单位有名称变更的,由市场监督和管理委员会出具;收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政府部门)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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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2 | ||
---|---|---|
材料 名称 |
企业破产(结业)证明文件、成立企业破产清算组文件 | |
要求 | 收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工商部门)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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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3 | ||
---|---|---|
材料 名称 |
查丈图 | |
要求 | 政策性住房的房地产证面积与购房合同面积不符的须提供。收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规划和国土部门)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14 | ||
---|---|---|
材料 名称 |
原购房合同 | |
要求 | 收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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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5 | ||
---|---|---|
材料 名称 |
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注销(吊销)登记信息单或主管部门所发的单位撤销或关闭的文件 | |
要求 | 住房产权单位已被市场监督和管理委员会等部门核准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或超过经营期限而无法出具单位意见的,须提供;收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工商部门)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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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6 | ||
---|---|---|
材料 名称 |
房价计算表 | |
要求 | 收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企事业单位(住建部门)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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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7 | ||
---|---|---|
材料 名称 |
付房款收据、地价款收据 | |
要求 | 《不动产权证书》(非市场商品房)或《房地产证》(绿本)的登记价与原购房合同、原房价计算表的房价不一致的,需提供付房款收据;已缴纳过地价款的,需提供地价款收据;收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企事业单位(住建部门)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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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8 | ||
---|---|---|
材料 名称 |
原产权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工作经历说明 | |
要求 | 补全成本微利差价的需提供原产权单位开具的在职证明、工龄证明;原购房申请人已死亡的,须提供原产权单位出具的去世前为该单位的在职职工证明、工龄证明及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补社会微利差价的不需提供在职证明、工龄证明。当事人无法提供调令及退休、离职证明时适用。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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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9 | ||
---|---|---|
材料 名称 |
房改批复 | |
要求 | 未办理个人《不动产权证书》(非市场商品房)或《房地产证》(绿本)的;收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企事业单位(住建部门)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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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20 | ||
---|---|---|
材料 名称 |
申请人户籍迁入迁出查档材料 | |
要求 | 补全成本微利差价的需提供原产权单位开具的在职证明、工龄证明;原购房申请人已死亡的,须提供原产权单位出具的去世前为该单位的在职职工证明、工龄证明及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补社会微利差价的不需提供在职证明、工龄证明。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部门)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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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21 | ||
---|---|---|
材料 名称 |
毕业证书 | |
要求 | 补全成本微利差价的需提供。购房申请人1988年6月10日前参加工作的,提供参加工作前就读大专以上院校的学历证书或服役材料;无法提供毕业证书的,由单位提交情况说明;收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企事业单位(教育部门或服役部门)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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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22 | ||
---|---|---|
材料 名称 |
编制本和最近年度考核晋升工资名册表 | |
要求 | 调往不同级财政拨款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在市房产管理部门的财政编制人员数据库中无信息记录的申请人需提供;收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23 | ||
---|---|---|
材料 名称 |
原房价审查表 | |
要求 | 收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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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24 | ||
---|---|---|
材料 名称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
要求 | 企业提供最近一个年度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收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工商部门)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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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25 | ||
---|---|---|
材料 名称 |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 |
要求 | 收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机构编制主管部门)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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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26 | ||
---|---|---|
材料 名称 |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 |
要求 | 单位委托代理人办理或签订合同的;收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企事业单位(住房产权单位)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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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27 | ||
---|---|---|
材料 名称 |
申请人和共有人户口簿 | |
要求 | 户口本上婚姻状况须与现婚姻状况一致;收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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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
申请人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在线申请,按要求填写表格内容,准备申请材料。前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2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时限。)
窗口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及《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窗口受理人员当场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补正;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核(8个工作日)
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8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1个工作日)
住房保障中心业务人员自收到审核意见起1个工作日内对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并做出审批意见。
5.办结(1个工作日)
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安居房补差批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
6.送达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1.申请
申请人前往窗口领取表格,并要求填写内容,准备并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当场受理)
住房保障中心业务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及《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窗口受理人员当场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补正;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核(8个工作日)
住房保障中心业务负责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8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1个工作日)
市住房保障署业务审批人员自收到审核意见起1个工作日内对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并做出审批意见。
5.办结(1个工作日)
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安居房补差批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
6.送达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