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权续期审核、审批
主管部门: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市海洋渔业局、深圳市林业局)
事项 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市海洋渔业局、深圳市林业局) |
行使 层级 |
3 |
基本 编码 |
1000753001 |
实施 编码 |
|
许可 事项 编码 |
4403000000006955506221001000753001 |
通用 事项 名称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通办 范围 |
全国 |
承诺 办结 时限 |
8 (工作日) |
服务 对象 |
具备海域使用续期申请条件的原海域使用权所有人 |
实施 主体 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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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 机构 |
无 |
运行 系统 |
非垂直系统 |
办件 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 形式 |
支持在线办理 |
结果 名称 |
海域使用权续期批复 |
结果 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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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 内容 |
无 |
预约 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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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数量 限制 |
无 |
咨询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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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电话 |
0755-12345-0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宝安区行政服务大厅6-36号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宝安大道与罗田路交汇处的宝安区体育中心综合楼训练馆一楼(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对面)宝安区行政服务大厅6-36号综合窗口 |
深圳市龙华区行政服务大厅11-28号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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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华区龙华大道2281号龙华区行政服务大厅11-28号综合窗口 |
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5-42号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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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1号市民中心B区一楼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受理窗口5-42号窗口 |
深圳市南山区行政服务大厅B区9-10号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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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辅路3001号深圳体育中心南山行政服务大厅B区9-10号综合窗口 |
深圳市盐田区行政服务大厅1-5号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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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盐田区沙盐路盐田现代产业服务中心裙楼A座二楼盐田区行政服务大厅1-5号窗口 |
深圳市福田区行政服务大厅7-9、11-18、38-47号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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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国际创新中心F座3层(深南大道1006号)福田区行政服务大厅7-9、11-18、38-47号综合窗口 |
深圳市大鹏新区行政服务大厅一楼2、8-11号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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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金业大道140号生命科学产业园B13栋大鹏新区行政服务大厅一楼2、8-11号综合窗口 |
深圳市龙岗区行政服务大厅二楼27-41号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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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翔大道8033-1号龙岗区行政服务大厅二楼27-41号综合窗口 |
深圳市罗湖区行政服务大厅11、12号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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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罗湖区经二路48号罗湖体育馆罗湖区行政服务大厅11、12号窗口 |
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续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两个月向审核机关提交申请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2006年)
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续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两个月向审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域使用权续期申请;
(二)海域使用权证书;
(三)资信等相关证明材料;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20年)
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该海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两个月内向市海洋主管部门申请续期。除下列情形外,市海洋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报请市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续期:
(一)因国家安全或者其他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
(二)用海项目不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和重点海域详细规划;
(三)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不予续期;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续期的其他情形。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2007年)
一、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海域使用金的征收管理。财政部驻相关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海域使用金中央分成收入的就地监缴。用海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予核发海域使用权证书。依法申请减免海域使用金,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海洋局联合公布的《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财综〔2006〕24号)的规定执行,规范申请减免及审批程序。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等名义违规越权减免海域使用金。
对渔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活动收取海域使用金的具体实施步骤和办法,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我省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放管服”改革工作的意见》(2017年)
一、简政放权,委托行使海域、无居民海岛管理权限
(一)委托行使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审批权。
1.委托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省级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审批权限。将我省海域范围内(不含广州、深圳市管辖海域),填海50公顷以下、围海100公顷以下和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用海审批权以及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权委托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具体审批结果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决定,抄送省府办公厅。
省政府适时对委托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省级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审批权(不含广州、深圳市管辖海域)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具体工作由省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2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海域使用申请,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
一、明确各级人民政府项目用海审批权限
《海域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项目用海由国务院审批:填海5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围海1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7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国务院审批以外的项目用海的审批权限,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以下原则规定:
(一)填海(围海造地)5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的项目用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其审批权不得下放。
(二)围海10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的项目用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分级审批,分级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项目种类、用海面积规定。
(三)70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项目用海,主要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国家海洋局负责省级管理海域外的临时海域使用活动申请的受理和审批。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管理海域内临时海域使用活动申请的受理和审批。 跨区域的临时海域使用活动的申请,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和审批。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07年)
海域使用申请实行分级审批。填海五十公顷以下、围海一百公顷以下和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用海,由省人民政府审批。一百公顷以上、七百公顷以下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项目用海,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批。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项目用海,除依法规定应报国务院批准的外,由县级和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审批;跨行政区域的项目用海,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同一项目用海中包含多个海域使用类型需由不同级别人民政府审批的,由有审批权的最高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但同一项目用海中包含应当由国务院审批的海域使用类型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材料信息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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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海域使用权续期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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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加盖申请人公章,并同时提供纸质版原件及电子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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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3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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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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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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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海域使用权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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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登记部门或原海洋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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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国土资源部门)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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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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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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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 |
|
要求 |
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需为海域使用金减免批复或相关缴费成功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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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自然资源部门)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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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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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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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用海期限合理性论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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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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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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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
申请人直接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深圳市进行网上申报,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
2.受理
申请人在网上提交申报材料后,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申请人需向市(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或选择快递物流的方式)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当场正式受理,出具《业务受理回执》。对材料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对申请人不具备申请条件或资格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
管理局业务科室经办人在受理后需对材料进行审查,需组织相关单位与申请人进行海域使用申请区域现场踏勘。
4.批准
管理局科室经办人根据各相关单位意见通过海域海岛委员会审议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市政府批准后由管理局出具相关批复。
5.办结
承办人在审批决定作出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办结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相关批复文件,加盖实施机关印章。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6.送达
承办人在证件或批复作出后,办理结果将1个工作日内以短信的形式通知申请人,有纸质证件或批复的,申请人可选择现场领取或邮寄送达。
1.申请
申请人向市(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提出申请,现场提交或邮寄申请材料。
2.受理
申请人在网上提交申报材料后,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申请人需向市(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或选择快递物流的方式)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当场正式受理,出具《业务受理回执》。对材料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对申请人不具备申请条件或资格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
管理局业务科室经办人在受理后需对材料进行审查,需组织相关单位与申请人进行海域使用申请区域现场踏勘。
4.批准
管理局科室经办人根据各相关单位意见通过海域海岛委员会审议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市政府批准后由管理局出具相关批复。
5.办结
承办人在审批决定作出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办结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相关批复文件,加盖实施机关印章。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6.送达
承办人在证件或批复作出后,办理结果将1个工作日内以短信的形式通知申请人,有纸质证件或批复的,申请人可选择现场领取或邮寄送达。
无
无
行政 复议 |
部门 |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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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同心路1号市信访大厅B103室 | |||||||
电话 | 0755-88120397 | |||||||
网址 | http://sf.sz.gov.cn/ |
行政 诉讼 |
部门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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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2088号区行政中心东侧 | |||||
电话 | 0755—25228778 | |||||
网址 | http://www.shenpan.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