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领
主管部门: 深圳市坪山区人力资源局
事项 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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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机构 |
深圳市坪山区人力资源局 |
承诺 办结 时限 |
5 (工作日) |
服务 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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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事项 编码 |
440310000000MB2C452460000300220001 |
办件 类型 |
承诺件 |
结果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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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样本 |
无 |
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数量 限制 |
无 |
咨询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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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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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坪山区碧岭街道综治中心一楼1号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坪山区碧岭街道同裕路167号碧岭街道办事处旁综治中心一楼1号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坪山区坪山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坪山区建设路60号1楼(综合窗口:1号至6号窗口办理) |
窗口 办理 信息 |
坪山区石井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坪山区坪葵路271号1楼(综合窗口:1号至4号窗口办理) |
窗口 办理 信息 |
坪山区马峦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坪山区京基御景印象二期1601号1楼(综合窗口4号办理) |
窗口 办理 信息 |
坪山区坑梓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坑梓街道人民西路2号1楼(综合窗口:1号至6号窗口办理) |
窗口 办理 信息 |
坪山区龙田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坪山区龙田街道老坑社区锦绣东路19号大工业区党群服务中心 |
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及协作地区的脱贫人口,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劳动合同不作时间要求,下同)。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2024年)
(一)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社保补贴
1.申请。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在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年内,向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首次申请补贴,此后原则上按季度申请上季度补贴。
2.审核。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收到首次补贴申请后14个工作日内完成岗位核查和资料审核,此后每次补贴申请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首次岗位核查后的每个季度,至少完成一次随机岗位核查工作,核查通过结果须作为补贴发放的依据。
3.公示。审核通过后,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用人单位;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4.支付。公示通过后次月月底前,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据实发放补贴,拨付至用人单位社保缴费银行账户。
5.补贴期限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发放补贴:
(1)因用人单位原因,连续3个月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已上岗就业困难人员享受补贴期间改由其他用人单位缴交社会保险费(员工在原补贴申请用人单位所属的集团公司内部岗位流动,以及用人单位名称依法变更的除外);
(2)已上岗就业困难人员享受补贴期间改由其他用人单位缴交社会保险费(员工在原补贴申请用人单位所属的集团公司内部岗位流动,以及用人单位名称依法变更的除外);
(3)岗位核查发现实际工作情况与申报情况不符。
终止发放补贴结果由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岗位信息等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特别扶助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
国家鼓励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发展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产业,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
对因资源枯竭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2010年)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处于无业状态的本省户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作为就业困难人员对其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具有城镇户籍,女四十周岁以上、男五十周岁以上的;
经残疾等级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的;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属于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的;
属于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的;
因被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
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2010年)
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劳动者,可以持本人身份证件、就业失业登记凭证、如实填写的核定申请表和其他相关材料,向其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提出就业困难人员核定申请。
申请材料完备的,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申请人情况在其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公示三个工作日以上。公示无异议的,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上报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核定,并在申请人的就业失业登记凭证中标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核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2010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或者扶持开发的下列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并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公益性岗位百分之四十的比例招用本省就业困难人员:
财政核拨事业单位编制外的后勤保障岗位;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服务性岗位;
政府及其部门组织社会公益活动产生的临时性岗位;
政府及其部门行使公共管理职能设置的协管岗位;
其他公益性岗位。
招聘信息发布的应聘时间截止后,用人单位未能招聘到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方可招聘其他人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并扶持在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提高就业技能,尽快实现常规就业,提高公益性岗位的使用效率。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2010年)
鼓励各类就业服务机构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免费就业服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设立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免费公共就业服务。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2010年)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制度,被征地农民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用地单位应当优先安排适合本单位岗位要求的被征地农民就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22年)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
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年)
大龄失业人员。指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人员。
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持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的伤残证件的人员。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指在民政部门低保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的人员。
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城镇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农村零转移就业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农村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
失地农民。指依法被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
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指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1年(含1年)以上人员。
戒毒康复人员。指经过戒毒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刑满释放人员。指刑满释放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精神障碍康复人员。指经过精神障碍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失业6个月以上的退役军人。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且在申请认定时已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
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指需要赡养同一家庭户口中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重大疾病参照我国保险行业适用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年)
残疾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的伤残证件;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提供户口簿、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人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承诺书;
农村零转移就业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提供户口簿、原建档立卡贫困户材料以及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人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承诺书;
失地农民,提供村集体和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材料;
戒毒康复人员,提供经过戒毒治疗并已康复材料;
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刑满释放材料;
精神障碍康复人员,提供经过精神障碍治疗并已康复材料;
失业6个月以上的退役军人,提供退出现役材料;
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提供户口簿、申请之日前3个月内由县级以上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和签名、医院盖章的材料。
户籍地与常住地不在同一地市区域内的人员,在常住地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除提供对应类别人员的材料外,还需提供常住地核发的《居住证》或可校验的电子《居住证》。对符合条件但未办理失业登记的申请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需一并为其办理失业登记。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年)
初审公示。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材料齐全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相关情况并在辖区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3个工作日以上,公示无异议后在《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于3个工作日内报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各地可根据实际委托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受理申请,对材料齐全的,由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在《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报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进行初审。
对材料不齐全的,受理的街道(乡镇)或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经补正后材料仍不齐或初步审查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有异议并经核实的,应报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处理。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年)
审核认定。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核实无误的按规定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在《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对审核未通过的,在《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上注明原因,出具《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告知书》,并依法送达本人。对《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告知书》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告知书后30日内向做出核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提出重核申请。
各地可结合实际,采取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委托街道(乡镇)审核认定、网上办理、手机APP办理等便民举措,优化经办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提高办理效率;运用相关系统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等技术手段,对申请认定对象的个人信息、就业失业状态等进行校验;对能依托管理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个人信息、资料的,不再要求提供纸质资料;对由于特殊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提供、相关信息系统也无法校验的部分证明材料,各地可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公示+工作人员核查”等方式来代替,公示时间可适当增加。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年)
落实帮扶措施。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要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管理台帐,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服务。
对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迅速实施Ⅰ级就业帮扶,认定后1个月内主动提供1次职业指导、1份就业扶持政策清单和服务清单、3个岗位推介,并可根据其实际需要提供培训、见习、创业指导等服务。
对认定1个月后仍未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施Ⅱ级就业帮扶,指定专人负责对接帮扶,主动联系服务,加大岗位推介等服务力度,并跟踪解决其就业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对认定2个月后仍未实现就业且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施Ⅲ级就业帮扶,开展个性化的“一人一策”兜底援助,对符合相关条件的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可在认定后1个月内优先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对暂不符合退出条件但明确表示不需要就业帮扶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暂停服务并做好备注,视情在备注时间1-2个月后再提供跟踪服务。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年)
加强日常管理。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应建立健全定期联系和跟踪服务等工作制度,加强日常调查走访、不定期抽查,了解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状态及家庭收入变动等情况。
对就业困难人员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及时向作出认定的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已经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人员再次提出申请并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重新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认定、取消情况,由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时录入就业援助信息管理系统。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年)
开展定期审验。街道(乡镇)或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须定期通过电话、走访、相关业务系统信息比对等方式对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身份审验。经审验,对满足退出机制相关规定条件的人员,及时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对长期联系不上且难以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身份审验的人员,可依照退出机制第10种情形的规定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具体审验时间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行确定。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年)
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6个月内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3次以上的,或终止就业需求的,或主动提出要求退出认定的;
已实现就业创业或失业登记被注销的;
城镇“零就业家庭”或农村零转移就业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中至少有一人已实现就业创业的;
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因提供虚假信息获取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
存在骗取、套取就业补助资金行为的;
因失去联系等原因而无法为其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且其本人也不主动联系提出就业服务需求超过6个月的。
对《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告知书》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告知书后30日内向做出核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提出重核申请。
材料信息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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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工资发放清单 | |
要求 | 在申请时提交,银行流水并加盖单位公章。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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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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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选择申请单位注册地所在街道提出补贴申请。2、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到补贴申请后予以受理。3、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补贴申请后进行审核,审核实行初审、复审两级制度。4、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
1、报送 2、受理(审核资料)3、审查4、公示 5、发放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