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住房取得全部产权(市房产管理部门所属产权)
主管部门: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事项 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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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机构 |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
承诺 办结 时限 |
10 (工作日) |
服务 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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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事项 编码 |
4403000000006939811033001000173001 |
办件 类型 |
承诺件 |
结果 名称 |
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批复 |
结果 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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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数量 限制 |
无 |
咨询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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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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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1号市民中心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厅5-42号综合窗口 |
该事项适用容缺收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根据《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购房申请人申请政策性住房取得全部产权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申请人已办理了政策性住房个人《不动产权证书》(非市场商品房)或《房地产证》(绿本),所购政策性住房已达到规定的产权限制年限;2、申请人已按政策规定付清购房款和补差款;3、住房产权无争议,无其他民事权利纠纷;4、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限制住房产权;5、已经设定抵押的住房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6、所购政策性住房已在市房改办建档并录入“深圳市房改信息库”;7、取得政策性住房全部产权的房价符合房改政策规定;8、申请人家庭没有违规购买政策性住房;9、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10.申请家庭名下只拥有一套政策性住房。注:(1)该事项所指政策性住房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社会微利房。政策性住房取得全部产权之前,因权利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的,需申请政策性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产权和资料变更。(2)申请人婚前已付清购房款或已办理了婚前房产公证的,允许以申请人个人名义申请取得政策性住房全部产权,夫妻双方不得再申请购买政策性住房;购房申请人和共有人共有的政策性住房,无离婚、丧偶等产权变更理由的,必须以双方名义申请取得政策性住房全部产权。(3)夫妻双方离婚后,其共同购买或产权共有的政策性住房,可以双方的名义申请取得政策性住房全部产权。(4)申请人以准成本房价、全成本房价、全成本微利房价购买了政策性住房并办理了政策性住房个人《不动产权证书》(非市场商品房)或《房地产证》(绿本)后,原住房产权单位注销或吊销,确实无法找到的,经市房改办公告30天后,如原产权单位仍不申报权利,可由个人申请取得全部产权。(5)已办理政策性住房产权变更手续的,凭政策性住房产权变更批复到产权登记部门换领房地产证后方可申请办理取得政策性住房全部产权。
《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2000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向市、区住宅管理部门申请购或租一套(间)安居房: (一)夫妇双方具有特区户籍户口的职工家庭。
(二)有特区户籍户口的单身职工,与有特区户籍户口并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人组成一户的家庭。 (三)有特区户籍户口的年满35周岁的单身职工。
(四)有特区户籍户口的军人、烈士的配偶。
《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2000年)
本规定实施前,职工购买准成本房或全成本房并因考虑面积差价系数增加了房价的,无须补交配套费和全成本微利差价。
《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2000年)
经市房改办依本规定审核后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的,安居房即成为市场商品房,权利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2000年)
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的,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满六个月,可以进入市场。
《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2000年)
职工按准成本房价或全成本房价购房并没有考虑面积差价系数及考虑面积差价系数没有增加房价的,只能取得住房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办理准成本房或全成本房《房地产证》。如按本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进行补差并付清房款的,取得住房的全部产权。
《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2000年)
各级干部职工按下列住房建筑面积标准购、租安居房: (一)省、部级干部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按省的标准执行;
(二)市级干部,150平方米≤每户建筑面积≤170平方米; (三)局级干部,130平方米≤每户建筑面积≤150平方米;
(四)处级干部,100平方米≤每户建筑面积≤120平方米; (五)科级干部,80平方米≤每户建筑面积≤90平方米; (六)一般干部,70平方米≤每户建筑面积≤80平方米。
《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2000年)
单位按成本价或社会微利房价购、租的房屋不能进入市场;单位对已按社会微利房价向原产权单位补差的住房,具有产权跟踪管理的权利。
《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2000年)
严禁各级干部职工购、租超过相应级别的建筑面积标准上限的住房。由于特殊原因超过建筑面积标准上限的,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市住宅管理部门批准后,才能购买;但超过标准上限部分的建筑面积的房价应按购买安居房时的市场商品房价计算。市场商品房价由市政府住宅管理部门招标确定的评估机构评估。
《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2000年)
职工按准成本房价或全成本房价购房并考虑面积差价系数而增加房价的,或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全成本微利房价购房并付清房款的,取得住房的全部产权。
《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2000年)
按高于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全成本微利房价购房并付清房款的,取得住房的全部产权。
《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2000年)
职工按准成本房价或全成本房价购房后,在本规定实施之前已离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购房者或其所在单位应按补差时的房价政策向原产权单位补交社会微利差价。
社会微利差价的计算公式为: 社会微利差价=补差时社会微利房价-原购安居房重置价
《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2000年)
未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的职工家庭,其家庭户口迁出特区的,已购安居房由原产权单位收回,并按“以息抵租”原则,将原购房款(不扣租金,不计利息)退回购房者。若职工家庭要求保留现住房的,则由个人一次性向原产权单位补交市场商品房差价,并取得市场商品房产权。
市场商品房补差额=补差时市场商品房价-原购安居房重置价 市场商品房价由市政府住宅管理部门招标确定的评估机构评估。 原购安居房重置价是指该房按补差时的房价政策核定的房价。
《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2000年)
未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购房申请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接收单位或个人须向原产权单位一次性补交社会微利房价与原购安居房重置价的差价:
(一)调往企业或不同级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劳动合同终止; (三)停薪留职、辞职、擅自离职、被开除公职; (四)自费出国留学或单程出境定居,其直系亲属符合购买安居房条件的。
《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2000年)
安居房购租实行自愿的原则,每户职工家庭只能购买或租用一套(间)安居房。
《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2000年)
严禁任何个人或家庭购、租两套或两套以上安居房,购、租两套或两套以上安居房的个人或家庭,只准保留第一套,其余安居房由住宅管理部门或产权单位收回(购买的按原价收回),同时由住宅管理部门处以每套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2000年)
安居房上市前,违反安居房管理规定,转卖安居房的,由住宅管理部门或原产权单位按原价收回其转卖的安居房,同时由住宅管理部门处以其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无
《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2000年)
安居房上市前,违反安居房管理规定,出租或转租安居房的,由住宅管理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材料信息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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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深圳市政策性住房取得全部产权申请表》(市房产管理部门所属产权住房) | |
要求 | 一式一份,申请表申请人在住房保障服务系统进行网上下载、填报,或是到窗口领取。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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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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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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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未购买政策性住房及没有领取未购房补贴的证明(外地无房证明) | |
要求 | 购房申请人或共有人调往深圳市外其他城市的,需由其户籍和人事关系所在地的房改部门出具提供。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外地住房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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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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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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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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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查丈图 | |
要求 | 政策性住房的房地产证面积与购房合同面积不符的须提供。收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规划国土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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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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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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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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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离(退)休证 | |
要求 | 申请人为离(退)休人员的须提供。收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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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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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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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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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政策性住房买卖补充合同 | |
要求 | 政策性住房的房地产证面积与购房合同面积不符,且就差异面积的处理已签订政策性住房买卖补充合同。收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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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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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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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婚姻状况材料 | |
要求 | 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或生效的离婚调解书;单身申请人提供现婚姻状况证明或现场签署单身声明。收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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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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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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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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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不动产权证书》(非市场商品房)或《房地产证》(绿本) | |
要求 | 政策性住房个人名下的《房地产证》(绿本)或《不动产权证书》(非市场商品房)。若为《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证》(代用证),则需先到不动产登记部门更换为《不动产权证书》(非市场商品房)。收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国土资源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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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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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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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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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原房价审查表 | |
要求 | 收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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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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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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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深圳市政策性住房补差合同(个人补差)或深圳市政策性住房补差合同(单位补差) | |
要求 | 需补交差价的,已就补差款签订政策性住房买卖补差合同。收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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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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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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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申请人和共有人身份证 | |
要求 | 境外人士提供身份证或护照;现役军人提供身份证或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军(警)官证或士兵证。提供原件,现场形成与原件相符的纸质档案。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部门)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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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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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1 | ||
---|---|---|
材料 名称 |
原购房合同 | |
要求 | 收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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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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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编制本和最近年度考核晋升工资名册表 | |
要求 | 调往不同级财政拨款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在市房产管理部门的财政编制人员数据库中无信息记录的申请人需提供。收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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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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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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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原购房款收据、付清房款证明 | |
要求 | 《不动产权证书》(非市场商品房)或《房地产证》(绿本)与原购房合同中的购房价不一致的,须提供。收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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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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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申请人和共有人户口本 | |
要求 | 户口本上婚姻状况须与现婚姻状况一致。收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市公安部门)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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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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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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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缴纳补差款票据 | |
要求 | 需补交差价的,已缴纳相应的补差款。收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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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6 | ||
---|---|---|
材料 名称 |
经公证的书面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 |
要求 | 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的须提供。收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证部门)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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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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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 申请人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在线申请,按要求填写表格内容,准备申请材料。前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1个工作日)
窗口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及《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窗口受理人员当场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补正;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核(5个工作日)
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3个工作日)
审批人员自收到审核意见起3个工作日内对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并做出审批意见。
5.办结(1个工作日)
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批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
6.送达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1.申请
申请人前往窗口领取表格,并要求填写内容,准备并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1个工作日)
窗口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及《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窗口受理人员当场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补正;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核(5个工作日)
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3个工作日)
审批人员自收到审核意见起3个工作日内对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并做出审批意见。
5.办结(1个工作日)
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批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
6.送达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