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申请欠薪保障金垫付审核
主管部门: 深圳市坪山区人力资源局
事项 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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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机构 |
深圳市坪山区人力资源局 |
承诺 办结 时限 |
5 (工作日) |
服务 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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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事项 编码 |
440310000000MB2C452460000300331001 |
办件 类型 |
承诺件 |
结果 名称 |
不予垫付决定书 |
结果 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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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 快递 |
不支持物流快递 |
数量 限制 |
无 |
咨询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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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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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坪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17-24号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坪山区金牛西路12号深圳市坪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17-24号 |
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发生欠薪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区人力资源部门提出欠薪垫付申请:(一)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隐匿或者逃逸。申请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规定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受理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员工申请欠薪垫付的期限,在该员工依法采取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或者以其他方式主张权利的期间,时效中断,自上述期间结束之日起,员工申请欠薪垫付的期限重新起算。申请人为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但不属于下列人员:1.欠薪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前项人员的近亲属;3.拥有欠薪单位股份且股本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的人员;4.欠薪前三个月的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人员;5.累计欠薪数额不足两百元的人员。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2008年)
用人单位发生欠薪,且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员工可以向区劳动行政部门提出欠薪垫付申请: (一)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隐匿或者逃逸。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2008年)
区劳动行政部门对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 规定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受理。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2008年)
区劳动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到用人单位调取出勤记录、工资标准、工资发放情况以及财务报表等必要资料,对欠薪的时间、数额、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员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经营场地所有人或者物业服务单位应当配合区劳动行政部门的调查。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2008年)
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垫付欠薪的决定。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2008年)
员工申请欠薪垫付,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条 例第十四条 规定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区劳动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出示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其他证明、身份证明资料,并提交复印件。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2008年)
下列人员的欠薪垫付申请不予受理: (一)欠薪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前项人员的近亲属;
(三)拥有欠薪单位股份且股本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的人员; (四)欠薪前三个月的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人员; (五)累计欠薪数额不足两百元的人员。
材料信息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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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欠薪垫付申请表 | |
要求 |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格,表中要求员工签名的,必须为员工本人亲笔签名,并在签名之上加按本人指模。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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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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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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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欠薪垫付集体申请员工代表推举书 | |
要求 | 字迹清晰。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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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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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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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拖欠员工工资明细表 | |
要求 | 字迹清晰。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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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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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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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劳动关系凭证 | |
要求 | 字迹清晰,内容详实。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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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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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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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居民身份证 | |
要求 | 验原件,证件样式完好,无涂改,有效期未届满。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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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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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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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填写电子信息,提出欠薪垫付预申请。经区人力资源部门预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约定的时间到区人力资源局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正式提出欠薪垫付申请。
2.受理。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受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正确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申请材料不齐全不正确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核。1)特殊程序。区人力资源部门在10日内(特殊程序所需时间不纳入承诺办理时限)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启动特殊程序,调查核实欠薪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否逃匿或隐匿。2)普通审核程序。区人力资源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前往用人单位调取出勤记录、工资标准、工资发放情况以及财务报表等必要资料,对欠薪的时间、数额、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4.审批。区人力资源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垫付欠薪的决定。
5.办结(当天)。符合垫付条件并查证属实的,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作出《予以垫付欠薪决定书》,通知申请人及用人单位;经审查不符合垫付条件的,作出《不予垫付欠薪决定书》,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送达。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予以垫付欠薪决定书》或《不予垫付欠薪决定书》。
1.申请。申请人向区人力资源部门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提出欠薪垫付申请。
2.受理。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受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正确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申请材料不齐全不正确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核。1)特殊程序。区人力资源部门在10日内(特殊程序所需时间不纳入承诺办理时限)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启动特殊程序,调查核实欠薪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否逃匿或隐匿。2)普通审核程序。区人力资源部门在3个工作内前往用人单位调取出勤记录、工资标准、工资发放情况以及财务报表等必要资料,对欠薪的时间、数额、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4.审批。区人力资源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垫付欠薪的决定。符合垫付条件并查证属实的,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作出予以垫付欠薪决定书,通知申请人及用人单位;经审查不符合垫付条件的,作出不予垫付决定书,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办结。员工收到予以欠薪垫付决定后,应当在收到垫付欠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凭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垫付的欠薪。逾期未领取的,垫付决定自动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