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账户设立业务(住房公积金)
主管部门: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事项 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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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机构 |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
承诺 办结 时限 |
1 (工作日) |
服务 对象 |
|
服务 事项 编码 |
4403000000006939811030001000230007 |
办件 类型 |
即办件 |
结果 名称 |
|
结果 样本 |
无 |
物流 快递 |
不支持物流快递 |
数量 限制 |
无 |
咨询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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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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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服务厅(宝安管理部)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大道288号宝源华丰总部经济大厦东侧2楼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服务厅(宝安管理部)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服务厅(龙岗管理部)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岗区黄阁北路龙岗天安数码新城2号楼2层A202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服务厅(龙岗管理部)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服务厅归集银行公积金业务综合窗口(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服务厅委托归集银行办理)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归集银行网点约360个,遍布深圳市各街道,具体请前往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http://zjj.sz.gov.cn/xxgk/ywwd/jctq/)查询,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服务厅(龙华管理部)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华区致远中路18号深圳通大厦第二层208A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服务厅(龙华管理部)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服务厅(福田管理部)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侨香路2008号侨香村1栋裙楼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服务厅(福田管理部)综合窗口 |
基本定义:单位账户设立后,单位应按规定及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个人账户设立业务。开设职工个人账户用于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为港澳台居民及外籍人士的,亦可开设个人账户用于缴存住房公积金。
办理方式:
线上办理:1.单位专办员可使用ODC证书、数字证书、电子印章或刷脸识别直接登录我中心在线办理平台,在线申请个人账户设立,系统自动审批,业务办结。职工没有归集银行开设的银行I类结算账户的,需到柜面办理。未满16岁不得办理。已达退休年龄职工无法通过该方式办理,需到柜面办理。单位为港澳台居民及外籍人士设立账户的,选择“港澳台及外籍职工个人账户设立”,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并上传业务材料后提交,提交后业务分配至银行网点初审名下进行审批,审批完成业务办结,专办员可再次登录查看业务办理结果。
2.企业在“开办企业一窗通”系统选择设立单位公积金账户的同时还可以选择开设首批个人公积金账户,信息推送至公积金系统后,自动“秒批”完成设立。
3.灵活缴存单位办理个人账户设立,参照本办事指南。
4.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若职工在异地存在正常状态的公积金账户的,须先将异地公积金账户封存或销户。
线下办理:柜台预约办理。
业务办理须知:
1.个人账户设立业务办结后,业务系统将发起职工身份信息联网核查,核对姓名和证件号码(约5个工作日),核查通过的,个人账户生效,核查不通过的,个人账户不生效。个人账户生效后方可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建议单位在托收日前一周设立新职工的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核查失败的,单位专办员可通过在线办理平台“职工账户管理-未生效”可查看未生效职工核查失败原因,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生效前信息变更业务。
2.个人账户未生效的(未发起联网核查或由于职工身份信息有误等原因导致联网核查失败的),单位可通过“个人账户生效前信息变更”模块修改职工的姓名、证件号码等信息(在线办理平台仅支持修改职工姓名),重新发起联网核查。个人账户生效后,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的,应通过“个人信息变更(新)”办理职工信息变更业务。
3.系统将对职工的个人信息发起“一人多缴”核查,若职工在异地中心存在正常状态的公积金账户,则核查不通过,个人账户不生效,建议单位与职工沟通确认异地中心账户已封存或销户后再重新办理。
4.系统将对职工关联的银行卡有效性校验,银行卡必须是本人名下任一归集银行I类卡结算账户(借记卡),若填报的职工银行卡信息与银行返回的结果不一致,则核查不通过,须重新填报银行卡信息;或选择不填报银行卡信息。
5.提示专办员通过港澳台外籍职工个人账户设立的,账户设立直接生效,不发起职工身份信息联网核查,职工可在预约提取业务时到银行网点关联职工本人的银行卡,优先建议职工选择关联与公积金账户登记姓名一致的银行卡。职工姓名录入方式或其他信息有变化的,需预约到银行网点办理个人信息变更业务。通过有效身份证件等证件仍无法准确判断港澳台和外籍职工身份的,还需要提供相应辅助身份证明材料的原件,包括但不限于:(1)台湾地区居民为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2)外国公民为外国居民身份证、使领馆人员身份证件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等其他带有照片的身份证件;(3)完税证明、水电煤缴费单等税费凭证 。
6.职工已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且身份证件类型发生变更的(如身份证变更为港澳台通行证、护照等),职工可先按最新身份证件开设新的个人公积金账户,再办理个人并户。港澳职工办理个人账户并户业务时,需要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回乡证;台湾职工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台胞证;外籍职工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外国护照。
7.职工只能有一个正常缴存的个人账户,存在两个及以上个人账户的职工应及时办理原账户的提取注销或并户业务。
8.单位已为职工缴存养老保险且经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职工协商一致需继续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专办员可提供《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证明》、《退休职工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承诺书》、《退休职工继续缴存登记清册》及职工身份证件原件(无法提供证件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代替)至单位所属归集银行公积金柜台咨询办理退休职工白名单登记业务。(每月9号至15号暂停受理白名单登记)
9.身份证重号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个人账户设立的过程中,发现职工身份证号码与已开户职工的身份证号码相同的,单位或职工本人可以前往管理部咨询办理。
10.单位已为职工缴存养老保险且经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职工协商一致需继续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专办员可提供《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证明》、《退休职工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承诺书》及职工身份证件原件(无法提供证件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代替)至单位所属归集银行公积金柜台咨询办理退休职工白名单登记业务。(每月9号至15号暂停受理白名单登记)
11.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户: 因历史存量数据问题、单位操作失误、证件号码变更等原因导致同一个职工有两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办理个人账户并户业务。身份证号码15位升至18位,如属于自然升位的,无须提供证明材料。身份证自然升位若两个公积金账户都关联了银行卡,办理个人公积金账户并户时需携带两张关联银行卡。 此业务需前往管理部咨询办理。
跨省通办:
1.我中心为受理中心:我中心跨省通办专柜受理异地缴存申请人的个人账户设立申请,对申请人的身份及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及邮递方式代为向属地中心发送该申请。请属地中心根据当地政策为申请人办理该业务。我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通过申请人的预留手机号通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我中心为属地中心:我中心收到异地中心发来的深圳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申请,确认异地中心移交的业务申请材料合规,即可为办理个人账户设立业务。
3.目前,福田管理部、宝安管理部、龙岗管理部、龙华管理部可受理跨省通办业务申请。
【温馨提示】“跨省通办”业务办理申请表可在各地公积金中心管理部领取。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的通知(2022年)
自公积金中心核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原则上应当选定1家受公积金中心委托办理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以及其他住房公积金业务。
新录用职工尚未在本市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材料信息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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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确认表 | |
要求 |
1.个人账户设立时需填报职工本人名下任一归集银行I类卡结算账户(借记卡);无法提供职工银行卡信息的,须预约至窗口办理。 2.单张表格可以同时填写大陆职工和港澳台、外籍人士开户信息,港澳台和外籍人士无需填写联名卡。 3.涉及多页情况需加盖骑缝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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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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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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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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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户确认表 | |
要求 | 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户时需提供。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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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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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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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开户职工身份证件 | |
要求 |
1、新设立账户的职工为港澳台或外籍职工的,需提供职工身份证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境内职工无需提供身份证件; (2)港澳地区职工必须提供主证件和辅助证件,主证件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辅助证件为港澳居民身份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 (3)台湾地区职工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外籍职工提供护照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办理身份证重号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需提供以下材料:(其中因单位操作失误等历史原因造成两职工存在同一身份证号码的,身份证号码正确的职工可凭身份证办理本业务,无须提供公安部门开具的身份证明。) (1)职工身份证件(无法提供原件的,提供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公安部门开具的身份证明,如户口簿等。(无法提供原件的,提供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户的职工须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因单位操作失误等历史原因造成存在两个账户的,需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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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公安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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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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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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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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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专办员身份证件 | |
要求 |
(1)专办员申请的,提供专办员身份证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申请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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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广东省公安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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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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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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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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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个人账户并户证明材料 | |
要求 |
(1)身份证号码变更,且变更前后证件号码均已开户,现需并户的,应提供公安部门开具的职工身份变更证明。 (2)单位在个人账户设立时,因单位原因导致用错误的证件号码设立职工个人账户,现需并户的,由单位提供情况说明。 (3)职工取得境外定居资格,已设立港澳台外籍职工个人账户,并需合并原个人账户(身份证)的: ① 职工姓名、出生年月日未发生变更的,可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外国护照; ② 姓名变更的,应提供户籍注销证明; ③ 出生年月变更的,应提供户籍注销证明和公证书。 ④ 通过该情形并户的,“并户后个人信息”应保留最新个人账号和证件号码。 (4)职工为港澳台或外籍人士,取得境内居民身份,需合并为账户为个人账户(身份证)的,需提供“批准定居通告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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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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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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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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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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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授权委托证明材料 | |
要求 |
一、个人账户设立及身份证重号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业务: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可委托其他人代办,需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3.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代替), 4.被授权人身份证件。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户的授权委托证明材料: (1)职工可委托配偶或其他人代办。 1.配偶代办:提供结婚证(婚姻登记地在广东省内的无需提供(如联网查询无法核查的仍需提供))、配偶身份证件。 2.其他人代办:提供公证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可委托其他人代办。需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3.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代替), 4.被授权人身份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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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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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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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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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退休职工继续缴存证明材料 | |
要求 |
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仍在单位工作且正常缴纳养老保险的职工,办理个人账户设立的,应同时提供以下各项材料(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或职工为港澳台居民及外籍人士的,无需提供): (1)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证明”。开具日期应为申请当前月,且前二个月内,职工至少有一次养老保险缴纳记录。缴存单位与职工公积金缴存单位原则上应一致,属于母子公司或总分公司的,需出具相关单位证明, (2)《退休职工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承诺书》(职工本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退休职工继续缴存登记清册》(职工本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4)职工身份证件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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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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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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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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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 |
要求 | 待并户职工的个人账号已关联银行卡的,需提供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刷卡验密;未关联银行卡的,无需刷卡。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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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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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选择“个人账户设立”(在线办理无需提交表单),或选择“港澳台及外籍职工个人账户设立”,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后提交。
2、受理:系统当场自动受理。
3、审核:个人账户设立业务为系统当场自动审核,港澳台及外籍职工个人账户设立业务为后台人工审核。(1个工作日内)
4、审批:符合办理条件的,系统当场审批通过。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审批当场审批不通过。
5、办结:审批通过后业务当场办结。
6、送达:系统当场自动出业务受理回执,申请人自行打印。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或微信公众号通过“个人账户设立"填报相关信息后提交。系统当场审核申请,审核通过的,申请人携带相关资料到预约柜台办理。审核不通过的,退回重新填报相关信息。
2 受理:公积金窗口人员当场检查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给予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 审核:公积金窗口人员当场进一步审核材料后在业务系统录入相关材料信息。
4 审批:符合办理条件的,公积金窗口人员录入系统后当场审批通过。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审批不通过并当场告知审批不通过的原因。
5 办结:审批通过后业务当场办结。
6 送达:申请人当场领取业务受理回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