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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主管部门: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网上申办到现场不超过
0次
承诺期限(工作日)
1
基本信息
事项
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实施
机构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承诺
办结
时限
1 (工作日)
服务
对象
服务
事项
编码
4403000000006939811033001000431001
办件
类型
即办件
结果
名称
结果
样本

物流
快递
支持物流快递
数量
限制
咨询
电话
监督
电话
窗口
办理
信息

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服务厅(宝安管理部)综合窗口

窗口
办理
地点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大道288号宝源华丰总部经济大厦东侧2楼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服务厅(宝安管理部)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下午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指引:可乘坐320路,718路,M240路,M375路,M382路,M507路,M558路,M377路至圣淘沙站; 罗宝线(地铁1号线)西乡站C、D出口,机场线(地铁11号线)碧海湾站C出口。

窗口
办理
信息

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服务厅归集银行公积金业务综合窗口(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服务厅委托归集银行办理)

窗口
办理
地点

办理地点: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归集银行网点约360个,遍布深圳市各街道,具体请前往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http://zjj.sz.gov.cn/xxgk/ywwd/jctq/)查询,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指引: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归集银行网点遍布深圳市各街道,具体请前往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http://zjj.sz.gov.cn/xxgk/ywwd/jctq/)查询,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窗口
办理
信息

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服务厅(龙岗管理部)综合窗口

窗口
办理
地点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岗区黄阁北路龙岗天安数码新城2号楼2层A202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服务厅(龙岗管理部)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下午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指引:地铁16号线(龙坪线):黄阁坑C出口;公交可乘M446,M589,M185,M386,M360,M276,M317到龙岗天安数码城①;810,M229,M317,M446,M447,E27,862,M593,M139到龙岗中专。

窗口
办理
信息

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服务厅(龙华管理部)

窗口
办理
地点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华区致远中路18号深圳通大厦第二层208A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服务厅(龙华管理部)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指引:公交可乘坐75路、E11路、E22路、E7路、M130路、M134线、M217路、M299路、M340路、M341路、M352路、M363路、M567路、M572路、M597路、高峰专线120路、高峰专线133路、高峰专线137路以及龙华设计产业园接驳线C33。地铁4、5、6号线:深圳北站A、D、E出口。

窗口
办理
信息

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服务厅(福田管理部)综合窗口

窗口
办理
地点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侨香路2008号侨香村1栋裙楼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服务厅(福田管理部)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下午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指引:公交可乘坐73路、104路、316路、323路、B611路、B968路、M222路、M312路、M398路 至“翠海花园站” 蛇口线 (地铁 2 号线):侨香站C1出口。

受理条件

1.签订按月还贷委托提取协议,偿还本市范围内住房的贷款本息(一年一次)提取:
(1)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缴存过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2)本人或其家庭成员(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偿还购买本市范围内(不包括深汕特别合作区)住房贷款本息的缴存职工。
2.终止还贷委托提取协议,变更还贷委托提取顺序业务:
(1)已签订《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还贷委托提取协议》的职工。
(2)在执行按月还贷委托提取期间。
3.提前还贷提取业务:
(1)已签订《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还贷委托提取协议》的职工。
(2)在执行按月还贷委托提取期间。
(3)职工在贷款银行提前归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含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部分)部分或全部个人住房贷款。

业务办理须知:
1.职工办理提取之前,请核对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中的合同编号、贷款用途、签订日期等要素的完整性,如有缺漏请贷款银行予以补充或提供相关证明。
2.纯公贷、组合贷申请还贷提取的,因贷款受托银行办理抵押手续等问题,暂未能取得公积金(组合)借款合同原件的,可提供借款合同复印件办理(可不加盖贷款银行印章),若复印件也尚未取得职工可自行查询合同号后告知柜员办理,组合贷款签订协议的,职工应诚信申报商贷部分浮动利率,标注在业务回执上并签字确认。
3.办理过商转公贷款的职工,若仅针对原商业贷款或仅针对新的公积金贷款办理还贷提取的,只需按照需要办理提取的贷款类型提供材料即可。
4.职工与非家庭成员为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共同借款人,若从职工的个人征信报告中无法获取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信息,则须由能获取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信息的共同借款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到柜台进行书面授权。
5.一笔个人住房贷款具有多个借款人的,且多个借款人非同一家庭成员,职工及其配偶申请还贷提取的期间,其他共同借款人不得再申请还贷提取,若职工发生此提取情形的,视为已征得其他共同借款人同意。
6.职工对房产数量有异议的,可通过“深圳不动产登记”微信公众号或我市房产查档网点查询实际房产数量并打印其全部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房屋产权信息查询证明(查询截止日期距申请提取时间应当相隔在30天之内),再预约到银行网点或到管理部现场取号办理。
7. 签订按月还贷委托提取协议业务注意事项:
(1)职工签订协议当月发生过其他形式提取(除大病、低保、社保存量提取外),自次月起每月将核定的可提取额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职工当月未发生其他形式提取且在20日前(含20日)签订协议的,公积金中心自当月起每月将核定的可提取额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职工在20日后签订本协议的,公积金中心自次月起每月将核定的可提取额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
(2)职工与配偶同时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当确定与其配偶的按月还贷委托提取顺序,如职工与配偶非同时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顺序以职工及其配偶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为准。
(3)纯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已结清,则协议自动终止。针对组合贷款中未结清的商业贷款部分,职工可重新签订协议(按照商业贷款签订协议)。已按组合贷或商转公签订按月还贷委托提取协议,且在2019年12月以后单独结清公贷或商贷部分的,协议不会自动终止。两者均结清的,协议自动终止。
8.偿还本市范围内住房的贷款本息(一年一次)提取注意事项:
(1)职工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上年度未提取的,可累计提取最长24个月的可提取额,提取申请应自每月还贷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出。最早可提取的月份不早于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月。
(2)夫妻双方用同一笔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提取时,须双方同时办理;如夫妻双方不能同时办理,可委托一方代办。
(3)若职工同一时间段内有购房提取和还贷提取需求的,建议先申请还贷提取后再申请购房提取。
(4)若职工存在已结清的个人住房贷款且无法提供住房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的,可提供房产证原件一份。
9.提前还贷提取注意事项:
(1)职工选择此提取情形的时间须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还贷委托提取协议》有效期内。
(2)职工对纯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中公贷部分进行提前还款的,提前还贷的金额将在次月通过还贷委托提取,不能通过此项提取情形申请提取。
(3)职工须在提前还贷的当月或次月申请办理提前还贷提取,一旦本人或共同委托人发生提前还贷提取业务,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含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部分)项下签订的还贷委托提取协议均自动终止。职工需重新签订协议的,提供由贷款银行出具的剩余商业贷款金额和剩余贷款期数的相关证明。
(4)职工针对提前还贷月份仅能办理一次提前还贷提取业务,若一个月发生多次提前还贷的,建议职工提供的还款明细中包括提前还贷的汇总金额。
(5)签订按月协议时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名下共计一套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不超过每月实际提前还贷金额;签订协议时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得超过职工月应缴存额的60%,且不超过职工月实际还款额。
10.变更还贷委托提取顺序:
(1)职工或其配偶如需要变更提取顺序,可由任一方办理提取业务信息变更的相关手续。
(2)还贷委托提取期间,职工申请变更还贷提取顺序当月生效,申请前已发出委托提取支付指令的,在支付指令执行后生效。
11.终止还贷委托提取协议:
(1)共同委托人是指针对同一笔个人住房贷款,与职工共同委托公积金中心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的缴存职工。
(2)职工或共同委托人均可申请终止任一方的协议,或申请同时终止双方协议。终止申请当月生效,终止申请前公积金中心已按协议发出委托提取支付指令的,在支付指令执行后生效。
(3)还贷委托提取期间,职工如需办理其他类型的提取业务(除大病、低保、社保存量提取、提前还贷提取外),须先终止协议。
(4)纯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已结清,则协议自动终止。针对组合贷款中未结清的商业贷款部分,职工可重新签订协议(按照商业贷款签订协议)。已按组合贷或商转公签订按月还贷委托提取协议,且在2019年12月以后单独结清公贷或商贷部分的,协议不会自动终止。两者均结清的,协议自动终止。
12.首套房月提取额为实际月供,二套房月提取额为申请月应缴存额的6成。一年一次还贷提取最多可追溯前24个月的未提取额。
13.如须变更婚姻关系,需提供婚姻证明材料。

提取规则:
1.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不包括深汕特别合作区)合计仅有一套住房的:

(1)纯公积金贷款可提取额不超过上个月实际还款额;

(2)纯商业贷款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按等额本息法计算的月应还款额;

(3)组合贷款可提取额不超过组合贷款公贷部分上个月实际还款额与组合贷款商贷部分月应还款额之和。

2.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不包括深汕特别合作区)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

(1)纯公积金贷款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60%,且不超过上个月实际还款额;

(2)纯商业贷款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60%,且不超过申请时按等额本息法计算的月应还款额;

(3)组合贷款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60%,且不超过组合贷款公贷部分上个月实际还款额与组合贷款商贷部分月应还款额之和。

3.2010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范围内、不包括深汕特别合作区),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本市范围内、不包括深汕特别合作区)不予提取。

设定依据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2014年)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可以按照本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和其他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每年度均可以按照本规定提取一定额度的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消费。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五条 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发生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住房(含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或者保障性住房,下同);  (二)支付房租;  (三)偿还购买本市范围内住房的贷款本息;  (四)其他住房消费。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2014年)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买本市范围内住房的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职工月实际还贷额;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百分之六十,且不超过月实际还贷额;2010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职工本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应当是前款规定中应偿还贷款本息住房的权利人。本条第一款规定中职工选择按月还贷委托提取的,每月提取一次;未选择按月还贷委托提取的,每年度申请提取一次,提取申请应当自每次还贷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本条规定中的每月可提取额应当根据职工住房贷款银行或者征信系统提供的还贷数据,经公积金中心审查后确定。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银行开展归集、提取等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并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受委托银行开展归集、提取等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义务及责任。  
受委托银行应当接受公积金中心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受委托银行挪用住房公积金或者承办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经考核后不合格的,公积金中心应当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受委托银行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移交住房公积金及相关资料。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申请材料
业务情形
材料信息
材料信息1
材料
名称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个人授权、承诺书
要求 办理签订按月还贷委托提取协议、偿还本市范围内住房的贷款本息(一年一次)提取、提前还贷提取业务的:还贷信息属于配偶的,个人授权、承诺书上须配偶签字。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2
材料
名称
居民身份证件
要求 1.需提供原件。
2.大陆居民使用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及外籍人士需提供开户时使用的证件。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士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港澳地区居民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台湾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已登记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作为辅助证件的,可以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其余外国人士提供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3
材料
名称
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要求 需提供提取人联名卡原件,刷卡验密。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4
材料
名称
授权委托证明材料
要求 1.委托配偶办理时须提供:
(1)结婚证原件(婚姻登记地在广东省内的无需提供,如联网查询无法核查的仍需提供);
(2)配偶身份证件原件;
(3)配偶办理变更还贷委托提取顺序的,无需提供结婚证;
(4)配偶办理终止还贷委托提取的,且未共同签订委托提取协议的,需提供结婚证办理。
2.委托他人办理时须提供:
(1)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2)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
3.在线委托:职工可通过“数字空间”微信小程序或“i深圳”APP在线授权委托他人办理。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广东省司法厅、民政局)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1
材料
名称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个人授权、承诺书
要求 办理签订按月还贷委托提取协议、偿还本市范围内住房的贷款本息(一年一次)提取、提前还贷提取业务的:还贷信息属于配偶的,个人授权、承诺书上须配偶签字。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2
材料
名称
居民身份证件
要求 1.需提供原件。
2.大陆居民使用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及外籍人士需提供开户时使用的证件。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士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港澳地区居民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台湾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已登记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作为辅助证件的,可以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其余外国人士提供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3
材料
名称
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要求 需提供提取人联名卡原件,刷卡验密。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4
材料
名称
住房贷款合同
要求 1、纯公贷:深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抵押合同或深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原件一份(如无法提供原件的,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复印件无须加盖贷款银行印章),均无法提供的可以由柜员查询获取。
2、组合贷:深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合同或深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合同补充协议原件一份(如无法提供原件的,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复印件无须加盖贷款银行印章),均无法提供的可由柜员查询获取。
3、商业贷款:住房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一份(如无法提供原件的,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复印件,但须加盖贷款银行印章)。
4、商转公贷款:办理商转公贷款的原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一份(如无法提供原件的,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复印件,但须加盖贷款银行印章);深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抵押合同-适用于商转公抵押贷款原件一份(如无法提供原件的,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复印件无须加盖贷款银行印章)。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5
材料
名称
抵押合同
要求 1、纯公贷:深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抵押合同或深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原件一份(如无法提供原件的,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复印件无须加盖贷款银行印章),均无法提供的可以由柜员查询获取。
2、组合贷:深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合同或深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合同补充协议原件一份(如无法提供原件的,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复印件无须加盖贷款银行印章),均无法提供的可由柜员查询获取。
3、商业贷款:住房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一份(如无法提供原件的,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复印件,但须加盖贷款银行印章)。
4、商转公贷款:办理商转公贷款的原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一份(如无法提供原件的,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复印件,但须加盖贷款银行印章);深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抵押合同-适用于商转公抵押贷款原件一份(如无法提供原件的,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复印件无须加盖贷款银行印章)。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6
材料
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要求 职工已婚,但婚姻信息联网核查失败,或查询结果与系统预留信息不一致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民政部门)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7
材料
名称
配偶身份证件
要求 1.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配偶住房贷款的,须提供配偶身份证原件。若因配偶死亡无法提供配偶身份证的,可使用配偶的死亡证明或者户籍注销证明代替。
2. 委托配偶办理的,须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原件。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广东省公安厅)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8
材料
名称
居民户口簿
要求 职工用于偿还未成年子女住房贷款的,须提供户口簿原件一份(不能提供户口簿的或者户口簿不能体现家庭关系的,可提供须提供出生证明或由公安部门出具的其他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9
材料
名称
贷款银行出具的商业贷款部分近两年还款明细
要求 还款明细内容需包括还款人姓名、贷款金额、每月还款记录等信息,并加盖贷款银行印章。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10
材料
名称
共同借款人身份证件
要求 需提供原件。职工与非家庭成员为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共同借款人,若从职工的个人征信报告中无法获取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信息,则须由能获取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信息的共同借款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到柜台进行书面授权。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广东省公安厅)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11
材料
名称
授权委托证明材料
要求 1.委托配偶办理时须提供:
(1)结婚证原件(婚姻登记地在广东省内的无需提供,如联网查询无法核查的仍需提供);
(2)配偶身份证件原件;
(3)配偶办理变更还贷委托提取顺序的,无需提供结婚证;
(4)配偶办理终止还贷委托提取的,且未共同签订委托提取协议的,需提供结婚证办理。
2.委托他人办理时须提供:
(1)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2)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
3.在线委托:职工可通过“数字空间”微信小程序或“i深圳”APP在线授权委托他人办理。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广东省司法厅、民政局)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1
材料
名称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个人授权、承诺书
要求 办理签订按月还贷委托提取协议、偿还本市范围内住房的贷款本息(一年一次)提取、提前还贷提取业务的:还贷信息属于配偶的,个人授权、承诺书上须配偶签字。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2
材料
名称
居民身份证件
要求 1.需提供原件。
2.大陆居民使用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及外籍人士需提供开户时使用的证件。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士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港澳地区居民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台湾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已登记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作为辅助证件的,可以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其余外国人士提供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3
材料
名称
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要求 需提供提取人联名卡原件,刷卡验密。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4
材料
名称
住房贷款合同
要求 1、纯公贷:深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抵押合同或深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原件一份(如无法提供原件的,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复印件无须加盖贷款银行印章),均无法提供的可以由柜员查询获取。
2、组合贷:深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合同或深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合同补充协议原件一份(如无法提供原件的,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复印件无须加盖贷款银行印章),均无法提供的可由柜员查询获取。
3、商业贷款:住房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一份(如无法提供原件的,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复印件,但须加盖贷款银行印章)。
4、商转公贷款:办理商转公贷款的原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一份(如无法提供原件的,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复印件,但须加盖贷款银行印章);深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抵押合同-适用于商转公抵押贷款原件一份(如无法提供原件的,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复印件无须加盖贷款银行印章)。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5
材料
名称
抵押合同
要求 1、纯公贷:深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抵押合同或深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原件一份(如无法提供原件的,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复印件无须加盖贷款银行印章),均无法提供的可以由柜员查询获取。
2、组合贷:深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合同或深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合同补充协议原件一份(如无法提供原件的,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复印件无须加盖贷款银行印章),均无法提供的可由柜员查询获取。
3、商业贷款:住房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一份(如无法提供原件的,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复印件,但须加盖贷款银行印章)。
4、商转公贷款:办理商转公贷款的原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一份(如无法提供原件的,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复印件,但须加盖贷款银行印章);深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抵押合同-适用于商转公抵押贷款原件一份(如无法提供原件的,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复印件无须加盖贷款银行印章)。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6
材料
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要求 职工已婚,但婚姻信息联网核查失败,或查询结果与系统预留信息不一致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民政部门)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7
材料
名称
配偶身份证件
要求 1.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配偶住房贷款的,须提供配偶身份证原件。若因配偶死亡无法提供配偶身份证的,可使用配偶的死亡证明或者户籍注销证明代替。
2. 委托配偶办理的,须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原件。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广东省公安厅)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8
材料
名称
居民户口簿
要求 职工用于偿还未成年子女住房贷款的,须提供户口簿原件一份(不能提供户口簿的或者户口簿不能体现家庭关系的,可提供须提供出生证明或由公安部门出具的其他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9
材料
名称
共同借款人身份证件
要求 需提供原件。职工与非家庭成员为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共同借款人,若从职工的个人征信报告中无法获取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信息,则须由能获取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信息的共同借款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到柜台进行书面授权。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广东省公安厅)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10
材料
名称
授权委托证明材料
要求 1.委托配偶办理时须提供:
(1)结婚证原件(婚姻登记地在广东省内的无需提供,如联网查询无法核查的仍需提供);
(2)配偶身份证件原件;
(3)配偶办理变更还贷委托提取顺序的,无需提供结婚证;
(4)配偶办理终止还贷委托提取的,且未共同签订委托提取协议的,需提供结婚证办理。
2.委托他人办理时须提供:
(1)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2)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
3.在线委托:职工可通过“数字空间”微信小程序或“i深圳”APP在线授权委托他人办理。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广东省司法厅、民政局)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11
材料
名称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还贷委托提取协议
要求 职工签订《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还贷委托提取协议》后,每月委托住房公积金中心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12
材料
名称
“跨省通办”业务办理申请表
要求 加盖中心管理部业务审核章或公章;本申请表一式两份,受理地中心、缴存地中心各留存一份。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1
材料
名称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个人授权、承诺书
要求 办理签订按月还贷委托提取协议、偿还本市范围内住房的贷款本息(一年一次)提取、提前还贷提取业务的:还贷信息属于配偶的,个人授权、承诺书上须配偶签字。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2
材料
名称
居民身份证件
要求 1.需提供原件。
2.大陆居民使用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及外籍人士需提供开户时使用的证件。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士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港澳地区居民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台湾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已登记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作为辅助证件的,可以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其余外国人士提供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3
材料
名称
配偶身份证件
要求 1.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配偶住房贷款的,须提供配偶身份证原件。若因配偶死亡无法提供配偶身份证的,可使用配偶的死亡证明或者户籍注销证明代替。
2. 委托配偶办理的,须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原件。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广东省公安厅)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4
材料
名称
共同借款人身份证件
要求 需提供原件。职工与非家庭成员为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共同借款人,若从职工的个人征信报告中无法获取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信息,则须由能获取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信息的共同借款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到柜台进行书面授权。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广东省公安厅)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5
材料
名称
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要求 需提供提取人联名卡原件,刷卡验密。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6
材料
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要求 职工已婚,但婚姻信息联网核查失败,或查询结果与系统预留信息不一致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民政部门)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7
材料
名称
住房贷款合同
要求 1、纯公贷:深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抵押合同或深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原件一份(如无法提供原件的,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复印件无须加盖贷款银行印章),均无法提供的可以由柜员查询获取。
2、组合贷:深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合同或深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合同补充协议原件一份(如无法提供原件的,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复印件无须加盖贷款银行印章),均无法提供的可由柜员查询获取。
3、商业贷款:住房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一份(如无法提供原件的,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复印件,但须加盖贷款银行印章)。
4、商转公贷款:办理商转公贷款的原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一份(如无法提供原件的,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复印件,但须加盖贷款银行印章);深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抵押合同-适用于商转公抵押贷款原件一份(如无法提供原件的,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复印件无须加盖贷款银行印章)。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8
材料
名称
抵押合同
要求 1、纯公贷:深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抵押合同或深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原件一份(如无法提供原件的,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复印件无须加盖贷款银行印章),均无法提供的可以由柜员查询获取。
2、组合贷:深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合同或深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合同补充协议原件一份(如无法提供原件的,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复印件无须加盖贷款银行印章),均无法提供的可由柜员查询获取。
3、商业贷款:住房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一份(如无法提供原件的,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复印件,但须加盖贷款银行印章)。
4、商转公贷款:办理商转公贷款的原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一份(如无法提供原件的,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复印件,但须加盖贷款银行印章);深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抵押合同-适用于商转公抵押贷款原件一份(如无法提供原件的,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复印件无须加盖贷款银行印章)。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9
材料
名称
贷款银行出具的提前还贷还款明细
要求 还款明细内容需包括还款人姓名、贷款金额、提前还贷金额等信息,并加盖贷款银行印章。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10
材料
名称
授权委托证明材料
要求 1.委托配偶办理时须提供:
(1)结婚证原件(婚姻登记地在广东省内的无需提供,如联网查询无法核查的仍需提供);
(2)配偶身份证件原件;
(3)配偶办理变更还贷委托提取顺序的,无需提供结婚证;
(4)配偶办理终止还贷委托提取的,且未共同签订委托提取协议的,需提供结婚证办理。
2.委托他人办理时须提供:
(1)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2)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
3.在线委托:职工可通过“数字空间”微信小程序或“i深圳”APP在线授权委托他人办理。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广东省司法厅、民政局)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1
材料
名称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个人授权、承诺书
要求 办理签订按月还贷委托提取协议、偿还本市范围内住房的贷款本息(一年一次)提取、提前还贷提取业务的:还贷信息属于配偶的,个人授权、承诺书上须配偶签字。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2
材料
名称
居民身份证件
要求 1.需提供原件。
2.大陆居民使用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及外籍人士需提供开户时使用的证件。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士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港澳地区居民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台湾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已登记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作为辅助证件的,可以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其余外国人士提供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3
材料
名称
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要求 需提供提取人联名卡原件,刷卡验密。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4
材料
名称
授权委托证明材料
要求 1.委托配偶办理时须提供:
(1)结婚证原件(婚姻登记地在广东省内的无需提供,如联网查询无法核查的仍需提供);
(2)配偶身份证件原件;
(3)配偶办理变更还贷委托提取顺序的,无需提供结婚证;
(4)配偶办理终止还贷委托提取的,且未共同签订委托提取协议的,需提供结婚证办理。
2.委托他人办理时须提供:
(1)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2)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
3.在线委托:职工可通过“数字空间”微信小程序或“i深圳”APP在线授权委托他人办理。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广东省司法厅、民政局)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选择个人提取业务中的“变更还贷委托提取顺序”/“终止还贷委托提取协议”,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后提交。
2受理:系统当场自动受理。
3审核:系统当场自动审核。
4审批:符合办理条件的,系统当场审批通过。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审批当场审批不通过。
5办结:审批通过后业务当场办结。(一个工作日内)
6送达:系统当场自动出业务受理回执,申请人自行打印。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或者住房公积金银行自助终端通过“提取业务办理预约”情形选择“发起预约-还贷提取(一次性)”/“发起预约-签订委托还贷提取协议”/“发起预约-提前还贷提取”/“发起预约-变更还贷委托提取顺序”/“发起预约-终止还贷委托提取协议”,填报相关信息后提交。系统当场审核申请,审核通过的,申请人携带相关资料到预约柜台办理。审核不通过的,退回重新填报相关信息。
2 受理:柜员当场检查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给予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 审核:柜员当场进一步审核材料后在业务系统录入相关材料信息。
4 审批:符合办理条件的,柜员录入系统后当场审批通过。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审批不通过并当场告知审批不通过的原因。
5 办结:审批通过后业务当场办结。(一个工作日内)
6 送达:申请人当场领取业务受理回执。

服务收费
  不收费
-------这是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