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申请
主管部门: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事项 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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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机构 |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承诺 办结 时限 |
1 (工作日) |
服务 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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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事项 编码 |
4403000000006955832481001000290002 |
办件 类型 |
即办件 |
结果 名称 |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省外) |
结果 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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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数量 限制 |
无 |
咨询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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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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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 办理 信息 |
龙华区社会保障服务厅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泉路御璟中心C座1楼108-119号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厅(龙华区分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宝安区福永社会保障服务厅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兴华路北110号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厅(宝安区福永分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龙华区大浪社会保障服务厅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华区龙胜老村一区523号(龙华中学斜对面)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厅(龙华区大浪分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宝安区石岩社会保障服务厅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上屋路267号2栋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厅(宝安区石岩分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光明区公明社会保障服务厅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光明区公明风景北路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厅(光明区公明分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宝安区西乡社会保障服务厅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流塘新村路4号流塘村委旁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厅(宝安区西乡分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南山区社会保障服务厅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南新路3032号(原南山法院)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厅(南山区分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坪地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铺仔路9号 |
窗口 办理 信息 |
宝安区松岗社会保障服务厅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燕罗路30号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厅(宝安区松岗分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宝安区沙井社会保障服务厅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企安路4号企业大厦A栋1-4楼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厅(宝安区沙井分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宝安区新安社会保障服务厅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34区雅然居一栋二楼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厅(宝安区新安分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坪山区社会保障服务厅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江边路70号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厅(坪山区分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人才园服务厅6-15号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人才园服务厅6-15号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龙岗区龙岗站社会保障服务厅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植物园路325号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厅(龙岗区龙岗分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南山区蛇口社会保障服务厅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雷岭路13号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厅(南山区蛇口分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宝安区社会保障服务厅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新安二路211号紫云大厦一楼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 保障服务厅(宝安区分厅)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信息 |
大鹏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大鹏新区葵涌街道金业大道140号生命科学产业园B13栋 |
参保人在新就业地参保缴费,已办理减员,不存在养老保险欠费。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2010年)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2010年)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年)
第三条 参保人在新就业地继续参保后,应当向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索取养老保险参保凭证,交由新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本人养老保险关系并存档。
第四条 在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同时,原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地方养老金总额实账转入新参保地。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年)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前,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并按规定提供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原参保地社保机构与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核对缴费信息后,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并告知转移接续条件。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告知欠费情况并提醒其及时补缴。
材料信息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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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 |
要求 | 身份证原件,自助机办理或窗口办理需提供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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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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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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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选择需办理的事项后,点击“立即办理”;
2.受理:点击“转移申请管理”,选择所需的对应转出功能——根据系统提示,录入转出信息(即时);
3.审核:系统审核打印内容(即时),审核不通过的系统反馈不通过理由;
4.审批:系统审批打印内容(即时),审批不通过的系统反馈不通过理由;
5.办结:系统审办完毕,该事项办结(即时) ;
6.送达:出具参保凭证,由申请人自行打印。
【后续流程】:(1)申请人携带缴费凭证凭证到转入地;(2)转入地同意后,转入地向深圳发送联系函(15个工作日,属于转出地办理机构办理环节,不纳入承诺时限);(3)收到转入地的联系函,审核并完成信息表和基金转移(10个工作日)(4)准予转出的,审批寄出信息表和转移基金(5个工作日)。
1.申请:申请人流动到异地就业或确定退休地在异地的,前往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社会保障服务厅综合窗口;
2.受理:到达办事大厅后,工作人员指引参保人使用自助终端,自助终端自动判断是否符合自助打印条件,符合条件的,自助终端审核审批,打印参保缴费凭证,自助终端无法办理的,申请人前往社保经办窗口取号,受理窗口审核是否符合条件(即时):(1)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出具《受理告知书》;(2)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3)材料不齐全的,当场退回,并出具《业务指引告知书》。
3.审核:当场审核(即时),审核不通过不允许打印;
4.审批:当场审批(即时),审批不通过不允许打印;
5.办结:自助终端审办完毕,该事项办结(即时);
6.送达:出具参保凭证,由申请人自行打印。
【后续流程】: (1)申请人携带转保凭证到转入地;(2)转入地同意后,转入地向深圳发送联系函(15个工作日,属于转出地办理机构办理环节,不纳入承诺时限);(3)收到转入地的联系函,审核并完成信息表和基金转移(10个工作日);(4)准予转出的,审批寄出信息表和转移基金(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