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审核(林业类)
主管部门: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岗管理局
| 事项 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岗管理局 |
| 行使 层级 |
4 |
| 基本 编码 |
0100556000 |
| 实施 编码 |
440307000000G34787733001 |
| 许可 事项 编码 |
G3478773301005560013440307 |
| 通用 事项 名称 |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 通办 范围 |
全国 |
| 承诺 办结 时限 |
1 (工作日) |
| 服务 对象 |
|
| 实施 主体 性质 |
|
| 联办 机构 |
无 |
| 运行 系统 |
非垂直系统 |
| 办件 类型 |
即办件 |
| 办理 形式 |
支持在线办理 |
| 结果 名称 |
|
| 结果 样本 |
无 |
| 行使 内容 |
无 |
| 预约 办理 |
|
| 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 数量 限制 |
无 |
| 咨询 电话 |
|
| 监督 电话 |
0755-12345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龙岗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翔大道8033-1号龙岗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1.有适宜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包括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种类及数量相适应的笼舍和饲料加工、兽医、隔离观察、消毒检疫、产仔育幼等仪器设备;2.具备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人员和技术:1)申请以商业性利用为目的的,具备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野生动物或畜牧、兽医等专业技术人员1人以上(含1人);2)以科学研究、保护救护为目的的,具备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野生动物或畜牧、兽医等专业技术人员2人以上(含2人);3)以小型动物园或观赏园等观赏展览等为目的的,具备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野生动物或畜牧、兽医等专业技术人员3人以上(含3人);4)以建立野生动物园、城市动物园和大型专门观赏园等观赏展览为目的的,具备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野生动物或畜牧、兽医等专业技术人员5人以上(含5人);5.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合法;6人工繁育野生动物饲料要有保证。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林业部审批;凡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批准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由林业部统一印制。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2020年)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省人民政府决定将335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调整由相关地级以上市实施,其中22项采取下放方式,313项采取委托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3年)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严格保护和科学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建立物种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因物种保护目的确需采用野外种源的,应当遵守本法有关猎捕野生动物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3年)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不得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外种群资源,并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 材料信息1 | ||
|---|---|---|
| 材料 名称 |
国家重点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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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材料清晰、内容真实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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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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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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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2 | ||
|---|---|---|
| 材料 名称 |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
|
| 要求 |
1.材料清晰,信息真实、有效;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个人的签名。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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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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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3 | ||
|---|---|---|
| 材料 名称 |
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
|
| 要求 |
1.材料清晰,信息真实、有效;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个人的签名;3.注明与原件相符及提交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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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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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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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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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4 | ||
|---|---|---|
| 材料 名称 |
开展申请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的有关说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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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情况属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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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1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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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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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5 | ||
|---|---|---|
| 材料 名称 |
申请增加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种类的,需提交原有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的说明材料,及已经取得的人工繁育许可证和相关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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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1.材料清晰,信息真实、有效;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个人的签名;3.注明与原件相符及提交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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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1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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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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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6 | ||
|---|---|---|
| 材料 名称 |
技术人员职称资历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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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内容真实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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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1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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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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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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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7 | ||
|---|---|---|
| 材料 名称 |
与申请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种类、规模相适应的人工繁育场所使用权和必需的设施、饲养人员技术能力等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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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1.材料清晰,信息真实、有效;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个人的签名;3.注明与原件相符及提交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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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1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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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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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8 | ||
|---|---|---|
| 材料 名称 |
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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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内容真实有效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1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规划自然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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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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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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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此时限不计入承诺时限)。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至厅区政务服务中心合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核
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和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和内容审核,审核不通过则以短信方式一次性告知审核不通过原因。审核通过后,60个工作日内(不计入承诺时限)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勘查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 市林业部门审批人员根据区审核意见,作出许可决定。(即时) 5.办结
审批通过后,业务部门办结业务,出具办理结果并完成证件制作。(即时) 6.送达 证件流转至区政务服务中心出证窗口,群众凭办件回执自取或邮寄方式获取办理结果。
1.申请
(1)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可通过邮寄方式提交)
(2)窗口工作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工作(预审时间不包含在审批时限内)。符合申报条件的,可进入受理环节,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预审驳回。
2.受理
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对预审通过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生成《收文清单》,符合法定条件的,发送已受理的手机短信,并生成电子版《受理回执》;材料不全的,发送需材料补正的手机短信,并生成电子版《材料补正告知书》;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送不予受理的手机短信,并生成电子版《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核。窗口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和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和内容审核,审核不通过则以短信方式一次性告知审核不通过原因。审核通过后,60个工作日内(不计入承诺时限)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勘查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即时)
根据审核情况出具审批结果。
5.办结(即时)
予以许可的,出具《深圳市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6.送达
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在龙岗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领取或选择速递领取审批结果。
无
无
| 行政 复议 |
部门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 | ||||||
|---|---|---|---|---|---|---|---|---|
| 地址 | 龙岗区清林路77号海关大厦东座12楼1219室 | |||||||
| 电话 | 0755-28684113 | |||||||
| 网址 | http://www.lg.gov.cn/xxgk/zwgk/xzfy/ | |||||||
| 行政 诉讼 |
部门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
|---|---|---|---|---|---|---|
| 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 |||||
| 电话 | 0755-82679700 | |||||
| 网址 | http://www.shenpan.gov.c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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