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
主管部门: 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
| 事项 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 |
| 行使 层级 |
4 |
| 基本 编码 |
0100573000 |
| 实施 编码 |
440307000000G34787733000 |
| 许可 事项 编码 |
G3478773301005730004440307 |
| 通用 事项 名称 |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 通办 范围 |
全国 |
| 承诺 办结 时限 |
1 (工作日) |
| 服务 对象 |
进入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许可的单位、企业、个人等。 |
| 实施 主体 性质 |
|
| 联办 机构 |
无 |
| 运行 系统 |
市级 |
| 办件 类型 |
即办件 |
| 办理 形式 |
支持在线办理 |
| 结果 名称 |
林区野外用火许可 |
| 结果 样本 |
|
| 行使 内容 |
无 |
| 预约 办理 |
|
| 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 数量 限制 |
无 |
| 咨询 电话 |
|
| 监督 电话 |
0755-12345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龙岗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翔大道8033-1号龙岗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 ;2.采取必要的防火安全隔离、扑救措施;3.不违反上级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的规定 ;4.用火面积超过500亩以上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2026年)
防火期内,禁止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在防火区内进行非军事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防火期内,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进入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的,应当事前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并通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年)
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野外用火申请。
申请野外用火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向审批单位提交包括用火目的、地点、面积以及防火安全措施等内容的书面用火申请,身份证明,林地、林木权属证明或者权利人同意用火的书面意见,以及用火范围图。
审批单位收到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查验防火安全措施。
审批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批准野外用火的,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事先开设防火隔离带,组织扑救人员,在三级以下森林火险和二级风以下天气条件用火;用火结束后,应当检查清理火场,确保火种彻底熄灭,严防失火。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年)
在森林防火区,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勘察、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其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野外用火。
| 材料信息1 | ||
|---|---|---|
| 材料 名称 |
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许可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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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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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2 | ||
|---|---|---|
| 材料 名称 |
居民身份证 |
|
| 要求 |
一、签章是否齐全有效;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1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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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3 | ||
|---|---|---|
| 材料 名称 |
提出需要用火的原因及用火的时间、地点、范围的申请报告 |
|
| 要求 |
A4纸规格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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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4 | ||
|---|---|---|
| 材料 名称 |
林业站、镇、(街)的情况说明 |
|
| 要求 |
A4纸规格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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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步: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并上传电子版申报材料确认申请;
2.第二步:受理,材料符合要求的,给予受理,出具受理回执;(当天)
3.第三步: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一次告
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4.第四步:收到合格申请材料之日起在承诺办理时限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证件;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第五步:制证发证,通过邮寄方式送达。
1、申请:根据预约时间,到龙岗区行政服务大厅办事窗口提交材料;
2、受理:材料符合要求的,给予受理,当天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当天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4、决定:收到合格申请材料当天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证件;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根据提交材料时候申请人的需求,证件通过窗口自取或快递寄送。
无
无
| 行政 复议 |
部门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 | ||||||
|---|---|---|---|---|---|---|---|---|
| 地址 | 龙岗区清林路77号海关大厦东座12楼1219室 | |||||||
| 电话 | 0755-28684113 | |||||||
| 网址 | http://www.lg.gov.cn/xxgk/zwgk/xzfy/ | |||||||
| 行政 诉讼 |
部门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
|---|---|---|---|---|---|---|
| 地址 | 深圳福田区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 |||||
| 电话 | 0755-82679700 | |||||
| 网址 | http://www.shenpan.gov.c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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