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新申请)
主管部门: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事项 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行使 层级 |
3 |
基本 编码 |
0100032000 |
实施 编码 |
440300000000K31723872005 |
许可 事项 编码 |
K3172387201000320053440300 |
通用 事项 名称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通办 范围 |
全国 |
承诺 办结 时限 |
8 (工作日) |
服务 对象 |
申请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单位 |
实施 主体 性质 |
|
联办 机构 |
无 |
运行 系统 |
非垂直系统 |
办件 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 形式 |
支持在线办理 |
结果 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
结果 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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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 内容 |
150MHz、400MHz专业对讲机频率、230MHz无线数传频率指配审批 |
预约 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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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数量 限制 |
无 |
咨询 电话 |
|
监督 电话 |
0755-12345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1号市民中心B区一楼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厅5-42号综合受理窗口 |
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申请人需满足以下全部申请条件:
(一)所申请的无线电频率符合无线电频率划分和使用规定,有明确具体的用途;
(二)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技术方案可行;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频率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但下列频率除外:
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
国际安全与遇险系统,用于航空、水上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国际固定频率;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
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所申请的无线电频率符合无线电频率划分和使用规定,有明确具体的用途;
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技术方案可行;
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频率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并综合考虑国家安全需要和可用频率的情况,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应当载明无线电频率的用途、使用范围、使用率要求、使用期限等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
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延续申请。受理申请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届满前拟终止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
转让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的,受让人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交双方转让协议,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报请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确定范围内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交通运输、渔业、海洋系统(行业)使用的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分别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实施许可;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民用航空系统使用的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实施许可。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的频率除外。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所申请的无线电频率符合无线电频率划分和使用规定,有明确具体的用途;
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技术方案可行;
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频率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还应当符合空间无线电业务管理相关规定。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并综合考虑国家安全需要和可用频率的情况,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无线电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无线电管理机构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无线电频率使用人拟变更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所载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延续申请。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注销手续: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期限届满未书面申请延续或者未准予延续的;
无线电频率使用人在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内申请终止使用频率的;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因不可抗力导致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自然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法人、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无线电管理机构注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同时收回无线电频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2019年)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令第248号),省政府于2018年决定将55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期限暂定1年。根据评估论证和有关事项审批调整情况,省政府决定将其中54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上述继续委托事项的实施工作,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强化保障措施,确保相关省级行政职权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省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对实施工作及时开展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向省政府提出完善实施工作的建议。
材料信息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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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申请单位出具的使用无线电频率申请公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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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申请材料须加盖申请人公章,加盖的公章须与申请人名称完全一致,申请材料采用A4纸规格,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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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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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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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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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拟开展的无线电业务的情况说明(包括功能、用途、通信范围(距离)、服务对象和预测规模以及建设计划)。无线电频率拟用于开展的无线电业务,依法需要取得相应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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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拟开展的无线电业务的情况说明(包括功能、用途、通信范围(距离)、服务对象和预测规模以及建设计划)。无线电频率拟用于开展的无线电业务,依法需要取得相应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涉及全省统一规划的,还应当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对拟建无线电通信网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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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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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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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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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拟采用的通信技术体制和标准、系统配置情况、拟使用系统(设备)的频率特性、频率选用(组网)方案和使用率、主要使用区域的电波传播环境、干扰保护和控制措施,以及运行维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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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申请材料须加盖申请人公章,加盖的公章须与申请人名称完全一致,申请材料采用A4纸规格,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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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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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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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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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依法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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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申请材料须加盖申请人公章,加盖的公章须与申请人名称完全一致,申请材料采用A4纸规格,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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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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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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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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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开展相应无线电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技能和管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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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申请材料须加盖申请人公章,加盖的公章须与申请人名称完全一致,申请材料采用A4纸规格,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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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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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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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申请人访问、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深圳市,选择对应的事项办理,在线填写业务表单及上传电子版申请材料提交申请。
2.受理(2个工作日,不纳入承诺办结时限)。实施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备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或作行政审批不予受理决定书;材料不齐全的,发送补正通知书,要求一次性予以补正,否则作退件处理。
3.审核(4个工作日)。办理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办理,审查拟使用的频率是否符合频率规划,申请人应配合实施机关做好技术文件的相关审查工作,符合要求的启动“无线电监测”特别程序(15个工作日,不纳入承诺办结时限),必要时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出具办理审核意见。
4.审批(3个工作日)。(1)审批权限在市级的:审批人员根据办理审核意见及利益相关方意见,做出决定。(2)审批权限在省级或国家的:审批决定人员根据办理审核意见及利益相关方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5.办结(1个工作日)。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制作许可证件;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通过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具体理由和权利救济途径。
6.送达。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无
无
行政 复议 |
部门 |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深圳市司法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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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同心路1号市人民来访接待厅行政复议收案室 | |||||||
电话 | 0755-88132145 | |||||||
网址 | http://sf.sz.gov.cn/ |
行政 诉讼 |
部门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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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1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8楼(深圳行政审判中心) | |||||
电话 | 0755-82679770 | |||||
网址 | http://www.shenpan.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