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许可和无线电台识别码核发(新申请)
主管部门: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事项 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行使 层级 |
3 |
基本 编码 |
0100033000 |
实施 编码 |
440300000000K31723872002 |
许可 事项 编码 |
K3172387201000330023440300 |
通用 事项 名称 |
|
法定办结时限 |
情形1:粤港进出境车载移动电台的设置审批(新申请)     30 (工作日) 情形2:申请设置不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卫星地球站(新申请)     30 (工作日) 情形3:公众移动通信基站(新申请)     30 (工作日) 情形4:业余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新申请...     30 (工作日) 情形5:申请设置使用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卫星地球站(新申请...     30 (工作日) 情形6:其他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审批(新申请)     30 (工作日) |
承诺 办结 时限 |
情形1:粤港进出境车载移动电台的设置审批(新申请)     8 (工作日) 情形2:申请设置不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卫星地球站(新申...     8 (工作日) 情形3:公众移动通信基站(新申请)     8 (工作日) 情形4:业余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新...     8 (工作日) 情形5:申请设置使用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卫星地球站(新...     8 (工作日) 情形6:其他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审批(新申请)     8 (工作日) |
服务 对象 |
申请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 |
实施 主体 性质 |
|
联办 机构 |
无 |
运行 系统 |
非垂直系统 |
办件 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 形式 |
支持在线办理 |
通办 范围 |
全国 |
结果 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 |
结果 样本 |
|
行使 内容 |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单收无线电台(站)、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
预约 办理 |
|
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数量 限制 |
无 |
咨询 电话 |
|
监督 电话 |
0755-12345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1号市民中心B区一楼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厅5-42号综合受理窗口 |
一、设置使用个人业余电台的,申请人需满足以下全部申请条件:
(一)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
(二)具有相应的操作技术能力,依照本办法通过相应的操作技术能力验证;
(三)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型号核准(型号核准证载明的频率范围包含业余余业频段);或者使用的自制、改装、拼装等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且无线电发射频率范围仅限于业余业务频段。
二、设置使用除个人业余电台以外的其他台站的,申请人需满足以下全部申请条件:
(一)有可用的无线电频率;
(二)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
(三)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
(四)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且技术方案可行;
(五)有能够保证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拟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申请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可利用的卫星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24年)
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更换业余无线电台执照。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更换业余无线电台执照;不予延续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24年)
变更业余无线电台执照载明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24年)
终止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注销手续,交回执照并自执照注销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拆除业余无线电台及天线等附属设备并妥善处理。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24年)
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执照。
遇有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可以不经批准临时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但应当在48小时内向电台所在地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并在紧急情况消除后及时关闭。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24年)
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
具有相应的操作技术能力,依照本办法通过相应的操作技术能力验证;
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型号核准(型号核准证载明的频率范围包含业余业务频段);或者使用的自制、改装、拼装等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且无线电发射频率范围仅限于业余业务频段。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24年)
申请表(样式见附件1);
身份证明复印件;
使用依法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提交含有型号核准代码、出厂序列号等信息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照片;使用自制、改装、拼装等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提交该设备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条件的说明材料。
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还应当提交其监护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申请人与监护人关系的说明材料。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24年)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24年)
业余无线电台呼号停止使用的,应当依法予以注销。
除业余中继台、业余信标台呼号外,其他业余无线电台呼号注销1年后,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将相关电台呼号重新投入分配。
电台呼号重新投入分配前,申请人再次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无线电管理机构经审查决定颁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应当同时核发申请人已注销的电台呼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
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
单收无线电台(站);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
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业余无线电台外,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可用的无线电频率;
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
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
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且技术方案可行;
有能够保证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拟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申请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可利用的卫星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
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导航)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15瓦以上的短波无线电台(站)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其他重要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2019年)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令第248号),省政府于2018年决定将55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期限暂定1年。根据评估论证和有关事项审批调整情况,省政府决定将其中54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
材料信息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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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粤港车载无线电设备设台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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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申请人为单位的材料须加盖申请人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的材料须签字,加盖的公章或签字须与申请人名称完全一致,申请材料采用A4纸规格,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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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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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 | ||
---|---|---|
材料 名称 |
《卫星地球站设置使用申请表》(盖章电子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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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材料应通过“广东省无线电台站资料填报系统(http://www.gdradio.gd.gov.cn:18084/RsApply/)”填写准确完整,导出excel格式的数据文件(文件名称无需修改)作为申请材料,然后再将导出文件打印成纸质件盖章,对材料签章确认后,材料的纸质件可通过扫描、拍照等方式形成电子件,作为申请材料。受理后,请将纸质盖章件报送(可EMS邮寄)至受理单位。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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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2 | ||
---|---|---|
材料 名称 |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开展无线电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技能和管理措施) |
|
要求 |
申请材料须加盖申请人公章,加盖的公章须与申请人名称完全一致,申请材料采用A4纸规格,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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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3 | ||
---|---|---|
材料 名称 |
卫星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或承诺书(设置天线直径不超过4.5米的地球站,站址周围视距传播范围内不存在别的同频段无线电台的,可以不提交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
|
要求 |
视情况提交,仅广播电台、雷达站、微波、卫星地球站、基站等大功率无线电台站需提供,设置天线直径小于4.5米的卫星地球站,站址周围视距传播范围内不存在其他同频段无线电台的,可以不提交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提供设台地点符合设台的电磁环境的承诺说明。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4 | ||
---|---|---|
材料 名称 |
拟开展的无线电业务的情况说明(包括功能、用途、通信范围(距离)、服务对象、干扰保护和控制措施,以及运行维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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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适用容缺收件。申请材料须加盖申请人公章,加盖的公章须与申请人名称完全一致,申请材料采用A4纸规格,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5 | ||
---|---|---|
材料 名称 |
卫星传输链路计算材料 |
|
要求 |
申请材料须加盖申请人公章,加盖的公章须与申请人名称完全一致,申请材料采用A4纸规格,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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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6 | ||
---|---|---|
材料 名称 |
使用卫星地球站的书面申请函 |
|
要求 |
申请材料须加盖申请人公章,加盖的公章须与申请人名称完全一致,申请材料采用A4纸规格,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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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 | ||
---|---|---|
材料 名称 |
公众移动通信基站设置使用申请表 |
|
要求 |
申请人为单位的材料须加盖申请人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的材料须签字,加盖的公章或签字须与申请人名称完全一致,申请材料采用A4纸规格,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2 | ||
---|---|---|
材料 名称 |
公众移动通信基站GUID清单 |
|
要求 |
请将本次申请所涉及且已上传至基站数据交互系统的基站GUID信息逐个填入第一列,首行信息必须为“GUID”,每行只可填入一个基站GUID。请务必保证与上传信息一致。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1 | ||
---|---|---|
材料 名称 |
《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使用申请表》(签名电子件) |
|
要求 |
材料应通过“广东省无线电台站资料填报系统(http://www.gdradio.gd.gov.cn:18084/RsApply/)”填写准确完整,导出excel格式的数据文件(文件名称无需修改)作为申请材料,然后再将导出文件打印成纸质件签名,对材料签名确认后,材料的纸质件可通过扫描、拍照等方式形成电子件,作为申请材料。受理后,请将纸质签名件报送(可EMS邮寄)至受理单位。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2 | ||
---|---|---|
材料 名称 |
设置中继台的,需提交书面申请公函,详细说明申请原因、设台用途、台站覆盖范围;中继台管理措施及承诺书。 |
|
要求 |
视情况提交,仅设置使用业余中继台需提供。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3 | ||
---|---|---|
材料 名称 |
设备照片(详见填报需知) |
|
要求 |
业余无线电台专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的,应同时提供能反映设备型号、出产厂家、型号核准代码、出厂编号的设备照片1份(套)。否则,应提供具备相应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含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无线电监测机构)出具的验机检测合格报告电子件1份,报告中必须有设备照片。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4 | ||
---|---|---|
材料 名称 |
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应当提交其监护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申请人与监护人关系的说明材料 |
|
要求 |
申请人为单位的材料须加盖申请人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的材料须签字,加盖的公章或签字须与申请人名称完全一致,申请材料采用A4纸规格,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5 | ||
---|---|---|
材料 名称 |
对于没有固定台址的业余无线电台,其设置区域超出申请人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申请人需提交跨区域设置业余无线电台必要性的说明材料 |
|
要求 |
申请人为单位的材料须加盖申请人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的材料须签字,加盖的公章或签字须与申请人名称完全一致,申请材料采用A4纸规格,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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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1 | ||
---|---|---|
材料 名称 |
《卫星地球站设置使用申请表》(盖章电子件) |
|
要求 |
材料应通过“广东省无线电台站资料填报系统(http://www.gdradio.gd.gov.cn:18084/RsApply/)”填写准确完整,导出excel格式的数据文件(文件名称无需修改)作为申请材料,然后再将导出文件打印成纸质件盖章,对材料签章确认后,材料的纸质件可通过扫描、拍照等方式形成电子件,作为申请材料。受理后,请将纸质盖章件报送(可EMS邮寄)至受理单位。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2 | ||
---|---|---|
材料 名称 |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开展无线电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技能和管理措施) |
|
要求 |
申请材料须加盖申请人公章,加盖的公章须与申请人名称完全一致,申请材料采用A4纸规格,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3 | ||
---|---|---|
材料 名称 |
卫星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或承诺书(设置天线直径不超过4.5米的地球站,站址周围视距传播范围内不存在别的同频段无线电台的,可以不提交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
|
要求 |
视情况提交,仅广播电台、雷达站、微波、卫星地球站、基站等大功率无线电台站需提供,设置天线直径小于4.5米的卫星地球站,站址周围视距传播范围内不存在其他同频段无线电台的,可以不提交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提供设台地点符合设台的电磁环境的承诺说明。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4 | ||
---|---|---|
材料 名称 |
使用卫星地球站的书面申请函 |
|
要求 |
申请材料须加盖申请人公章,加盖的公章须与申请人名称完全一致,申请材料采用A4纸规格,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5 | ||
---|---|---|
材料 名称 |
可利用的、由合法经营者提供的卫星频率资源使用说明材料 |
|
要求 |
申请材料须加盖申请人公章,加盖的公章须与申请人名称完全一致,申请材料采用A4纸规格,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1 | ||
---|---|---|
材料 名称 |
《地面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申请表》(盖章电子件) |
|
要求 |
材料应通过“广东省无线电台站资料填报系统(http://www.gdradio.gd.gov.cn:18084/RsApply/)”填写准确完整,导出excel格式的数据文件(文件名称无需修改)作为申请材料,然后再将导出文件打印成纸质件盖章,对材料签章确认后,材料的纸质件可通过扫描、拍照等方式形成电子件,作为申请材料。受理后,请将纸质盖章件报送(可EMS邮寄)至受理单位。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2 | ||
---|---|---|
材料 名称 |
申请单位或个人出具的申请公函(含承诺书) |
|
要求 |
申请人为单位的材料须加盖申请人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的材料须签字,加盖的公章或签字须与申请人名称完全一致,申请材料采用A4纸规格,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3 | ||
---|---|---|
材料 名称 |
电磁环境测试报告或承诺说明(卫星地球站、微波站、雷达站、民航铁路专用台站对电磁环境有严格要求的重要无线电台站需提供) |
|
要求 |
视情况提交,仅卫星地球站、微波站、雷达站、民航铁路专用台站对电磁环境有严格要求的重要无线电台站需提供。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4 | ||
---|---|---|
材料 名称 |
台站管理措施 |
|
要求 |
视情况提交,仅广播电台、雷达站、微波、卫星地球站、基站等大功率无线电台站需提供。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1.申请。申请人访问、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深圳市,选择对应的事项办理,在线填写业务表单及上传电子版申请材料提交申请。
2.受理(2个工作日,不纳入承诺办结时限)。实施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备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或作行政审批不予受理决定书;材料不齐全的,发送补正通知书,要求一次性予以补正,否则作退件处理。
3.审核(5个工作日)。办理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办理,审查拟使用的频率是否符合频率规划,申请人应配合实施机关做好技术文件的相关审查工作,符合要求的启动“无线电监测”特别程序(15个工作日,不纳入承诺办结时限),必要时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出具办理审核意见。
4.审批(2个工作日)。(1)审批权限在市级的:审批人员根据办理审核意见及利益相关方意见,做出决定。(2)审批权限在省级或国家的:审批决定人员根据办理审核意见及利益相关方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5.办结(1个工作日)。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制作许可证件;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通过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具体理由和权利救济途径。
6.送达。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无
无
行政 复议 |
部门 |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深圳市司法局) | ||||||
---|---|---|---|---|---|---|---|---|
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同心路1号市人民来访接待厅行政复议收案室 | |||||||
电话 | 0755-88132145 | |||||||
网址 | http://sf.sz.gov.cn/ |
行政 诉讼 |
部门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
---|---|---|---|---|---|---|
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1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8楼(深圳行政审判中心) | |||||
电话 | 0755-82679770 | |||||
网址 | http://www.shenpan.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