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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新领)

主管部门: 深圳市福田区应急管理局
网上申办到现场不超过
0次
承诺期限(工作日)
1
基本信息
事项
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实施
机构
深圳市福田区应急管理局
行使
层级
4
基本
编码
实施
编码
许可
事项
编码
K3173339201008950013440304
通用
事项
名称
法定
办结
时限

情形1:非纯贸易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新领)     30 (工作日)

情形2:纯贸易经营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新领)     30 (工作日)

承诺
办结
时限

情形1:非纯贸易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新领)     1 (工作日)

情形2:纯贸易经营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新领)     1 (工作日)

服务
对象
依法登记注册并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申请条件的企业。
实施
主体
性质
联办
机构
运行
系统
市级
办件
类型
即办件
办理
形式
支持在线办理
通办
范围
全国
结果
名称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结果
样本
行使
内容
预约
办理
物流
快递
支持物流快递
数量
限制

咨询
电话
监督
电话
0755-12345
窗口
办理
信息

福田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窗口
办理
地点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国际创新中心F座3楼(深南大道1006号)福田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 14:00-17:45(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指引:位置指引:地铁:10号线/坂田线;11号线/机场线;14号线/东部快线;2号线(8号线)地铁16口;公交站:岗厦地铁站1(公交站)101路 113路 204路 223路 303路 320路326路326路大站快车 M103路 M106路 M133路M190路M447区间M447路 M448路高峰专线119路高峰专线221号 高快巴士40路;岗厦北地铁站2(公交站)101路 223路326路 M102路 高峰专线221号;第一职业技术学校2(公交站)13路;第一职业技术学校1(公交站)13路M448路;第一职业技术学校(公交站)M448路;人才大厦(公交站)107路 236路 M192路M213路M476路M555路

受理条件

1)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
  2)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3)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5)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6)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以上1-5条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7)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以上1-5条要求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b)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c)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d)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格;
  e)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 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设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条款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二)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三)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四)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三)安全评价报告。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四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 (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
(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 (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一)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期的;
(二)终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
(三)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四)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发证机关注销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发布公告,并通报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七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一)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期的;
(二)终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 (三)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四)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发证机关注销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发布公告,并通报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三十五条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申请材料
业务情形
材料信息
材料信息1
材料
名称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要求

加盖公章。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2
材料
名称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要求

验原件收复印件加盖公章。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3
材料
名称

不动产权电子证书

要求

验原件

份数
(份/套)
原件 0
复印件 1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国土资源部门)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4
材料
名称

特种作业操作证

要求

特种作业证件为通过考试取得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证件,同时提供持证人员在申请企业内的近3个月社保。

份数
(份/套)
原件 0
复印件 1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应急管理部门)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5
材料
名称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要求

收复印件加盖公章。

份数
(份/套)
原件 0
复印件 1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城管、环卫、园林绿化、供水、排水)部门)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6
材料
名称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要求

加盖公章。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7
材料
名称

带有储存设施的,须提交储存设施文件资料,租赁的,须提交租赁文件;新建、改建、扩建的,须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要求

危险化学品带储存经营企业、加油站须提交本材料。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8
材料
名称

带有储存设施的,须提交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

要求

危险化学品带储存经营企业、加油站须提交本材料。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9
材料
名称

带有储存设施的,须提供安全评价报告

要求

加盖公章。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1
材料
名称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要求

加盖公章。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2
材料
名称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要求

验原件收复印件加盖公章。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3
材料
名称

不动产权电子证书

要求

验原件

份数
(份/套)
原件 0
复印件 1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国土资源部门)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4
材料
名称

特种作业操作证

要求

特种作业证件为通过考试取得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证件,同时提供持证人员在申请企业内的近3个月社保。

份数
(份/套)
原件 0
复印件 1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应急管理部门)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5
材料
名称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要求

收复印件加盖公章。

份数
(份/套)
原件 0
复印件 1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城管、环卫、园林绿化、供水、排水)部门)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6
材料
名称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要求

加盖公章。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7
材料
名称

带有储存设施的,须提交储存设施文件资料,租赁的,须提交租赁文件;新建、改建、扩建的,须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要求

危险化学品带储存经营企业、加油站须提交本材料。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8
材料
名称

带有储存设施的,须提交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

要求

危险化学品带储存经营企业、加油站须提交本材料。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9
材料
名称

带有储存设施的,须提供安全评价报告

要求

加盖公章。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材料信息10
材料
名称

关于申请(无储存)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的告知承诺书

要求

该业务可使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份数
(份/套)
原件 1
复印件 0
纸质版/
电子版
纸质/电子化
来源
渠道
申请人
范本
表格
空白
表格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网上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深圳市大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网上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预审不通过的,要提出预审意见并告知申请人;预审通过后,申请人现场或邮寄提交材料到窗口。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3.审核 受理后,市或区应急管理局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可根据需要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或现场进行核查,审核时间不超过6个工作日,需要进行整改的,应要求企业根据要求进行整改,整改时间不超过25个工作日。
4.审批 审核完成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5.办结 作出审批决定后立即办结
6.送达 已经作出审批决定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邮寄给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领取,对不予通过的,应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或邮寄给申请人。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在窗口提出申请,并向市或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窗口受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场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3.审核 受理后,市或区应急管理局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可根据需要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或现场进行核查,审核时间不超过6个工作日,需要进行整改的,应要求企业根据要求进行整改,整改时间不超过25个工作日。
4.审批 审核完成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5.办结 作出审批决定后立即办结
6.送达 已经作出审批决定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邮寄给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领取,对不予通过的,应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或邮寄给申请人。

特殊环节
    无
许可收费
  不收费
中介服务
  无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行政
复议
部门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 深圳市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行政复议收案室
电话 0755-88101165
网址 http://www.szft.gov.cn/xxgk/ztbd/xzfyzn/index.html
行政诉讼
行政
诉讼
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北路6003号
电话 0755-83535000
网址 https://shenpan.gov.cn/index.aspx
权利来源
-------这是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