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核发(变更)
主管部门: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 事项 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
| 行使 层级 |
3 |
| 基本 编码 |
0100887000 |
| 实施 编码 |
440300000000K31733448000 |
| 许可 事项 编码 |
K3173344801008870003440300 |
| 通用 事项 名称 |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 通办 范围 |
全国 |
| 承诺 办结 时限 |
1 (工作日) |
| 服务 对象 |
个人 |
| 实施 主体 性质 |
|
| 联办 机构 |
无 |
| 运行 系统 |
市级 |
| 办件 类型 |
即办件 |
| 办理 形式 |
支持在线办理 |
| 结果 名称 |
特种作业操作证 |
| 结果 样本 |
|
| 行使 内容 |
深圳市应急局实施“”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核发“”,行使内容如下:(一)新申请;(二)复审;(三)延期复审;(四)遗失补办;(五)信息变更 |
| 预约 办理 |
|
| 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 数量 限制 |
无 |
| 咨询 电话 |
|
| 监督 电话 |
0755-12345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办理窗口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行政服务大厅西厅5-43号综合办理窗口 |
根据2010年5月24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已经2012年6月2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9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年)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年)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年)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年)
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年)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年)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作业培训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培训条件,并按照国家统一的培训大纲进行。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安全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的,应当选择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
| 材料信息1 | ||
|---|---|---|
| 材料 名称 |
特种作业操作证核发申请表(变更) |
|
| 要求 |
申请表可手写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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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信息2 | ||
|---|---|---|
| 材料 名称 |
特种作业操作证 |
|
| 要求 |
填报人需填报完整证书信息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1、申请。申请人进入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深圳市,选择在线申办,填报申请事项,按要求上传申报材料电子文档,并将纸质材料邮寄到业务窗口(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行政服务大厅西厅资料流转组)。
2、受理。业务窗口接收申请材料并进行核查,材料不齐的,退回申请人补齐,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理由并现场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核查通过的,报业务处室审核。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3、审核。业务处室对申请人申请事项进行初审,初审不合格的,说明理由并将结果送达申请人,初审通过的,报处室审批。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4、审批。部门领导对申请人申请事项作出审批决定。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5、办结。审批通过后,业务处室为申请人制作证书,并将证书流转业务窗口。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6、送达。由业务窗口通知申请人到发证窗口领取(或邮寄)证书。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1.申请。申请人按照事项申请要求准备材料并到业务窗口递交。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2.受理。业务窗口接收申请材料并进行核查,材料不齐的,退回申请人补齐,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理由并现场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核查通过的,报业务处室审核。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3.审核。业务处室对申请人申请事项进行初审,初审不合格的,说明理由并将结果送达申请人,初审通过的,报部门领导审批。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4.审批。部门领导对申请人申请事项作出审批决定。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5.办结。审批通过后,业务处室为申请人制作证书,并将证书流转业务窗口。0个工作日。
6.送达。业务窗口通知申请人到发证窗口领取(或邮寄)证书。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无
无
| 行政 复议 |
部门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
|---|---|---|---|---|---|---|---|---|
| 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同心路1号市人民来访接待厅行政复议收案室 | |||||||
| 电话 | 0755-88132145 | |||||||
| 网址 | http://sf.sz.gov.cn/ | |||||||
| 行政 诉讼 |
部门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
|---|---|---|---|---|---|---|
| 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八楼深圳行政审判中心 | |||||
| 电话 | 0755-82679700、82679770 | |||||
| 网址 | http://www.shenpan.gov.c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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