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证,含改、扩建)
主管部门: 深圳市坪山区卫生健康局
事项 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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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机构 |
深圳市坪山区卫生健康局 |
行使 层级 |
4 |
基本 编码 |
0100689000 |
实施 编码 |
440310000000MB2C17405005 |
许可 事项 编码 |
MB2C1740501006890054440310 |
通用 事项 名称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通办 范围 |
全国 |
承诺 办结 时限 |
6 (工作日) |
服务 对象 |
全省范围内各类公共场所 |
实施 主体 性质 |
|
联办 机构 |
无 |
运行 系统 |
非垂直系统 |
办件 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 形式 |
支持在线办理 |
结果 名称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
结果 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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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 内容 |
无 |
预约 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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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数量 限制 |
无 |
咨询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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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电话 |
0755-12345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深圳市坪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17-24号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坪山区金牛西路12号坪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17-24号 |
按照《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推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各类公共场所《许可告知承诺书》中所列的“法定条件”执行。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
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材料信息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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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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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1、交原件。 2、按表中的内容如实填写,并在申请单位处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处签字,注明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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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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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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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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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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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加盖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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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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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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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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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卫生管理小组职责和人员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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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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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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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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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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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办理人受申请单位或法人委托的书面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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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加盖单位公章,附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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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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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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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5 | ||
---|---|---|
材料 名称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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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网上申报时,如调用了电子证照,可以不提供原件复印件,如不愿调用电子证照,需提供原件核验,并收取复印件。由窗口收件人员核验原件并复印,复印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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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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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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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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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6 | ||
---|---|---|
材料 名称 |
公共场所地址方位平面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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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绘制或打印标注清楚的地图软件截图均可。加盖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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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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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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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7 | ||
---|---|---|
材料 名称 |
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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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及与原件相符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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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指定办理健康证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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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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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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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8 | ||
---|---|---|
材料 名称 |
一年内的卫生检测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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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1.含评价报告。检测评价报告中的检测评价标准需与拟申请的许可项目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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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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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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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9 | ||
---|---|---|
材料 名称 |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报告或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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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按样例要求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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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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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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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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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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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1.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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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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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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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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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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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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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网上申报时,如调用了电子证照,可以不提供原件复印件,如不愿调用电子证照,需提供原件核验,并收取复印件。由窗口收件人员核验原件,复印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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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机构编制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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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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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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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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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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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未选择关联电子证照的须提供原件核验,提交纸质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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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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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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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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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网上服务窗口,首次登录需注册账号,选择相关业务,并按要求提出网上申请,如需邮政快递送证服务,网上申请时,应按要求填写收件人相关信息。
2.预审(2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自申请人提出网上申请起2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电子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予以预审驳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或驳回理由;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予以预审通过。预审时间不包含在审批时限内。
3.受理(0个工作日)
(1)接收材料:网上预审通过后,申请人应及时邮寄或至窗口递交纸质材料,政务服务中心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如果不能当场进行审核与作出受理决定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若可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则进入到下一办理环节。
(2)受理审核:实施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当场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3)材料补正: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30个自然日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4)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出具送达受理决定书或手机短信告知申请人通过受理,申请不被受理的,实施机关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3.审查(3个工作日)
(1)审核方式:采用书面审核和现场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施机关组织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2)书面审核:在行政审批申请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由审核人进行审核,主要审核审批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对经书审核全部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核人作出符合的结论。对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不符合的结论,同时提出具体理由,并将审核结论告知申请人。
(3)现场审核:在书面审核合格后2个工作日内,由实施机关指派至少2名审查人员进行现场审核,审核结束后应形成《现场笔录》,如需整改,应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整改时间不计入承诺办理时限内),并向政务服务中心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加盖公章)。
4.决定 (1个工作日)
由决定人根据审查人的审查结论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通过或不通过的行政审批决定。
5.制证(2个工作日)
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应于在2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审批证件。
6.送达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凭收件回执原件领取。
如收件回执原件遗失的,应提交申请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 如是委托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
1.申请
申请人邮寄或至窗口递交纸质材料,窗口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申请材料齐全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收件凭证,并及时通知实施机关后台工作人员办理。
2.受理(0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当场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出具送达受理决定书或手机短信告知申请人通过受理,申请不被受理的,实施机关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3.审查(3个工作日)
(1)审核方式:采用书面审核和现场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施机关组织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2)书面审核:在行政审批申请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由审核人进行审核,主要审核审批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对经书面审核全部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核人作出符合的结论。对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不符合的结论,同时提出具体理由,并将审核结论告知申请人。
(3)现场审核:在书面审核合格后2个工作日内,由实施机关指派至少2名审核人员进行现场审核,审核结束后应形成《现场笔录》,如需整改,应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整改时间不计入承诺办理时限内),并向政务服务中心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加盖公章)。
4.决定 (1个工作日)
由决定人根据审核人的审核结论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通过或不通过的行政审批决定。
5.制证(2个工作日)
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应于在2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审批证件。
6.送达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凭收件回执原件领取。
如收件回执原件遗失的,应提交申请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 如是委托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
无
无
行政 复议 |
部门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
---|---|---|---|---|---|---|---|---|
地址 | 深圳市坪山区坪山大道2007号创新广场A座20楼行政复议办公室 | |||||||
电话 | 0755-84538709 | |||||||
网址 | https://www.szpsq.gov.cn/zwgk/xzfy/index.html |
行政 诉讼 |
部门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
---|---|---|---|---|---|---|
地址 | 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2088号 | |||||
电话 | 0755-25228750、0755-25228778 | |||||
网址 | https://www.shenpan.gov.cn/ |
1.权责划分(市级)以下两类在市***:1、列入市政府享受便利直通车服务的大企业;2、建设面积大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大型项目。
2.权责划分(区、县)除在市***的其他企业,均在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新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