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使用许可
主管部门: 深圳市光明区教育局
事项 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光明区教育局 |
行使 层级 |
4 |
基本 编码 |
0101075000 |
实施 编码 |
440309000000MB2C20399000 |
许可 事项 编码 |
MB2C2039901010750004440309 |
通用 事项 名称 |
|
法定办结时限 |
情形1:校车使用许可新增     14 (工作日) 情形2:校车使用许可临时备案     14 (工作日) 情形3:随车人员信息变更     14 (工作日) 情形4:校车使用许可注销     14 (工作日) 情形5:校车使用许可续办     14 (工作日) |
承诺 办结 时限 |
情形1:校车使用许可新增     7 (工作日) 情形2:校车使用许可临时备案     7 (工作日) 情形3:随车人员信息变更     7 (工作日) 情形4:校车使用许可注销     7 (工作日) 情形5:校车使用许可续办     7 (工作日) |
服务 对象 |
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
实施 主体 性质 |
|
联办 机构 |
教育,交通运输,公安 |
运行 系统 |
市级 |
办件 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 形式 |
支持在线办理 |
通办 范围 |
全国 |
结果 名称 |
中小学、幼儿园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 |
结果 样本 |
|
行使 内容 |
受委托单位按照以下权限负责实施本辖区所属(辖)学校(含幼儿园,下同)的校车行政执法及管理工作: (一)根据委托单位的委托依法行使校车的使用许可审批权。 (二)根据委托单位的委托依法行使校车使用的监督及管理权,主要包括一下内容: 1.使用校车审查信息系统,对校车信息进行备案登记。 2.指导、监督学校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3.对有校车服务需求的学校、幼儿园的数量及校车的运行情况进行统计,并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城市道路管理机构对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校车停靠站点标牌和标线的数量及设置进行统计和规划。 4.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管工作,督促学校做好校车安全源头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对学校的安全教育及应急演练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监督学校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应急预案和安全管理台账。 5.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拓宽群众监督的途径。 6.依法办理校车使用许可注销、公告校车使用许可失效、受理临时变更备案。 |
预约 办理 |
|
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数量 限制 |
无 |
咨询 电话 |
|
监督 电话 |
0755-12345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光明区区政务服务中心2-18号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光明区德雅路298号区政务服务中心2-18号综合窗口 |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2015年)
第十四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使用校车,应当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填写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向县级或者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校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
(三)校车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并取得的合格证明;
(四)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人的驾驶证;
(五)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在内的校车运行方案;
(六)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七)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凭证。
校车服务提供者还应当提交校车租赁合同、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由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成立的校车服务提供者,还应当提交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公交线路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于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涉及城市道路的,还应当送同级城市道路管理机构征求意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城市道路管理机构收到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回复意见。
校车行驶线路超出教育行政部门所在市、县的,收到申请材料的教育行政部门还应当向相关县级或者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城市道路管理机构的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
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也可以委托指定的行政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4号)深圳市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若干规定(2017年)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使用校车,应当取得校车使用许可。
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填写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通过校车审查信息系统向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校车使用许可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一)校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
(三)驾驶人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证;
(四)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在内的校车运行方案;
(五)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六)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凭证。
校车所有人为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申请单位在向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校车使用许可部门提交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交校车租赁合同、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公共汽车特许经营授权书。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4号)深圳市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若干规定(2017年)
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校车使用许可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于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校车审查信息系统分别送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征求意见。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校车审查信息系统向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校车使用许可部门回复意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且车辆申请安全技术检验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校车审查信息系统向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校车使用许可部门回复意见。
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校车使用许可部门应当自收到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校车使用许可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材料信息1 | ||
---|---|---|
材料 名称 |
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 |
|
要求 |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2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2 | ||
---|---|---|
材料 名称 |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
|
要求 |
上传原件扫描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3 | ||
---|---|---|
材料 名称 |
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 |
|
要求 |
上传原件扫描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4 | ||
---|---|---|
材料 名称 |
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
|
要求 |
上传原件扫描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5 | ||
---|---|---|
材料 名称 |
校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凭证 |
|
要求 |
上传原件扫描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企事业单位(保险机构)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6 | ||
---|---|---|
材料 名称 |
已经交通运输部门审查通过的校车运行方案 |
|
要求 |
上传原件扫描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交通运输部门)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7 | ||
---|---|---|
材料 名称 |
校车服务提供者的客运经营许可证 |
|
要求 |
校车所有人为校车服务提供者的,需上传原件扫描件,其他情况不用提供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交通运输(公路、航道、港航)主管部门)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8 | ||
---|---|---|
材料 名称 |
校车服务提供者的客运租赁合同和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 |
|
要求 |
校车所有人为校车服务提供者的,需上传原件扫描件,其他情况不用提供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9 | ||
---|---|---|
材料 名称 |
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
要求 |
上传原件扫描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公安机关)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10 | ||
---|---|---|
材料 名称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
|
要求 |
上传原件扫描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机动车安全检测站)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11 | ||
---|---|---|
材料 名称 |
随车照管人员和驾驶人身份证明 |
|
要求 |
请提供全部随车照管人员和驾驶人身份证明,上传原件扫描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侨务部门)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1 | ||
---|---|---|
材料 名称 |
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 |
|
要求 |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2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2 | ||
---|---|---|
材料 名称 |
随车照管人员和驾驶人身份证明 |
|
要求 |
请提供全部随车照管人员和驾驶人身份证明,上传原件扫描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侨务部门)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1 | ||
---|---|---|
材料 名称 |
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 |
|
要求 |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2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2 | ||
---|---|---|
材料 名称 |
随车照管人员和驾驶人身份证明 |
|
要求 |
请提供全部随车照管人员和驾驶人身份证明,上传原件扫描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侨务部门)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1 | ||
---|---|---|
材料 名称 |
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 |
|
要求 |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2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2 | ||
---|---|---|
材料 名称 |
校车使用许可注销申请表 |
|
要求 |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1 | ||
---|---|---|
材料 名称 |
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 |
|
要求 |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2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2 | ||
---|---|---|
材料 名称 |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
|
要求 |
上传原件扫描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3 | ||
---|---|---|
材料 名称 |
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 |
|
要求 |
上传原件扫描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4 | ||
---|---|---|
材料 名称 |
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
|
要求 |
上传原件扫描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5 | ||
---|---|---|
材料 名称 |
校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凭证 |
|
要求 |
上传原件扫描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企事业单位(保险机构)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6 | ||
---|---|---|
材料 名称 |
已经交通运输部门审查通过的校车运行方案 |
|
要求 |
上传原件扫描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交通运输部门)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7 | ||
---|---|---|
材料 名称 |
校车服务提供者的客运经营许可证 |
|
要求 |
校车所有人为校车服务提供者的,需上传原件扫描件,其他情况不用提供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交通运输(公路、航道、港航)主管部门)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8 | ||
---|---|---|
材料 名称 |
校车服务提供者的客运租赁合同和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 |
|
要求 |
校车所有人为校车服务提供者的,需上传原件扫描件,其他情况不用提供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9 | ||
---|---|---|
材料 名称 |
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
要求 |
上传原件扫描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公安机关)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10 | ||
---|---|---|
材料 名称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
|
要求 |
上传原件扫描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机动车安全检测站)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材料信息11 | ||
---|---|---|
材料 名称 |
随车照管人员和驾驶人身份证明 |
|
要求 |
请提供全部随车照管人员和驾驶人身份证明,上传原件扫描件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侨务部门) |
|
范本 表格 |
||
空白 表格 |
||
1.收件。申请单位可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或者深圳市校车使用许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在线填写并上传《深圳市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若干规定》明确申请校车使用许可所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提交至辖区教育行政部门。
2.初审。辖区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材料初审(2个工作日,该环节时间不纳入承诺办结时限内)。材料初审不符合要求的,以邮件或短信方式告知申请单位进行修改补齐。
3.受理。初审材料符合要求的,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当天予以受理,并通过深圳市校车使用许可系统分送至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征求出具审批意见。
4.审查。交通运输部门(3个工作日,该环节为特殊程序,办理时间不纳入承诺时限内)对校车行驶线路、停靠站点、开行时间等进行现场审核,线路审核不通过的,以邮件或短信方式告知学校进行修改。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3个工作日,该环节为特殊程序,办理时间不纳入承诺时限内)对车况及驾驶员资质等进行审核,审核不通过的,现场通知或短信方式告知学校进行修改。以上两部门审核通过后,出具审批意见通过深圳市校车使用许可系统反馈至辖区教育行政部门。
5.决定。辖区教育行政部门(2个工作日)收到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反馈的审查结果后,作出审批决定。
6.制证。符合申请要求和审批条件的,当天内出具《深圳市中小学、幼儿园校车使用许申请表》,加盖实施机关公章并予以公示,许可有效期不超过3年。
7.送达。审批部门以邮件、短信或电话联系方式通知申请单位审批结果,申请单位可自行前往辖区教育局行政部门领取,或采用快递、物流方式送达。(按约定时间送达)
1.收件。申请单位可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或者深圳市校车使用许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在线填写并上传《深圳市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若干规定》明确申请校车使用许可所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提交至辖区教育行政部门。
2.初审。辖区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材料初审(2个工作日,该环节时间不纳入承诺办结时限内)。材料初审不符合要求的,以邮件或短信方式告知申请单位进行修改补齐。
3.受理。初审材料符合要求的,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当天予以受理,并通过深圳市校车使用许可系统分送至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征求出具审批意见。
4.审查。交通运输部门(3个工作日,该环节为特殊程序,办理时间不纳入承诺时限内)对校车行驶线路、停靠站点、开行时间等进行现场审核,线路审核不通过的,以邮件或短信方式告知学校进行修改。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3个工作日,该环节为特殊程序,办理时间不纳入承诺时限内)对车况及驾驶员资质等进行审核,审核不通过的,现场通知或短信方式告知学校进行修改。以上两部门审核通过后,出具审批意见通过深圳市校车使用许可系统反馈至辖区教育行政部门。
5.决定。辖区教育行政部门(2个工作日)收到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反馈的审查结果后,作出审批决定。
6.制证。符合申请要求和审批条件的,当天内出具《深圳市中小学、幼儿园校车使用许申请表》,加盖实施机关公章并予以公示,许可有效期不超过3年。
7.送达。审批部门以邮件、短信或电话联系方式通知申请单位审批结果,申请单位可自行前往辖区教育局行政部门领取,或采用快递、物流方式送达。(按约定时间送达)
无
无
行政 复议 |
部门 | 1.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2.深圳市教育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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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1.深圳市光明区公共服务平台656室;2.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C区二层 | |||||||
电话 | 0755-88212751、0755-88125630 | |||||||
网址 | http://www.szgm.gov.cn/xzfy/ |
行政 诉讼 |
部门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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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2088号区行政中心东侧 | |||||
电话 | 0755-25228836 | |||||
网址 | https://ssfw.gdcourts.gov.cn |
1.权责划分(区、县)辖区内校车使用许可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