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涉港澳和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涉外营业性演出审批
主管部门: 深圳市大鹏新区旅游发展和文化体育局
事项 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大鹏新区旅游发展和文化体育局 |
行使 层级 |
4 |
基本 编码 |
0100646000 |
实施 编码 |
440343000000MB2C20444001 |
许可 事项 编码 |
MB2C2044401006460014440343 |
通用 事项 名称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通办 范围 |
全国 |
承诺 办结 时限 |
8 (工作日) |
服务 对象 |
适用于具备从事举办涉港澳和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涉外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申请人。 |
实施 主体 性质 |
|
联办 机构 |
无 |
运行 系统 |
省级 |
办件 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 形式 |
支持在线办理 |
结果 名称 |
《营业性演出准予许可(备案)决定》(附带演员名单及节目单) |
结果 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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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 内容 |
无 |
预约 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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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数量 限制 |
无 |
咨询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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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电话 |
0755-12345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大鹏新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金业大道140号生命科学产业园B13栋大鹏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修订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申请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主体为演出经纪机构或文艺表演团体,且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举办国内演出的除外;
2)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记录,举办国内演出的除外;
3)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
4)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营业性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5)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a)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b)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c)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d)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e)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f)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g)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h)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i)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j)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
举办涉外涉台非歌舞娱乐场所演出活动由省文化厅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
第十四条 除演出经纪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但是,文艺表演团体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可以邀请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
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
(三)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记录。
第十五条 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二)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三)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重新报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材料信息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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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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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按要求填写,收原件,盖公章。若为非法定代表人办理,还需提供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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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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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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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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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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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收复印件,盖公章。如无法通过电子证照比对,仍需提供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窗口留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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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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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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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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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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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近2年内无违反《条例》规定的书面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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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认真阅读声明,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收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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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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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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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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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演员名单、演员有效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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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1.演员名单要列出 8项内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务、国家或地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收原件,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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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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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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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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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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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演出举办单位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的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演出地点等内容。收原件,如提交复印件需核对原件,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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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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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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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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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未成年人参加演出同意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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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收原件,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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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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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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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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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演出场所备案证明或《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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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电子证照比对未通过核验的,仍需提交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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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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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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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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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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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演出场地使用证明及演出场所的消防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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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1.演出场地使用证明为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需收取复印件,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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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消防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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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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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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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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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演出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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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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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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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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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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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依法取得的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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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属于场馆内临时搭建舞台的还应提供《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如无法通过电子证照比对,仍需提供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窗口留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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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复印件 | 1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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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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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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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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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演出节目单和与演出节目单对应的节目内容(或视听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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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提供与实际演出相符的节目单,并标注每个节目的演出人员信息。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情简介和剧本。收原件,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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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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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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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 预审
实施机关自申请人提出网上预约申请起2个工作日内(不计入承诺时限),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电子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予以预审驳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或驳回理由;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予以预审通过。
3.受理(当场受理)
网上预审通过后,申请人应及时向大鹏新区行政服务大厅邮寄(邮寄地址: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金业大道140号生命科学产业园B13栋大鹏新区行政服务大厅一楼咨询台,电话:0755-28333100)或至综合窗口递交纸质材料,受理人员接收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送达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符合的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4.审核(4个工作日)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4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批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备案)决定书》。
5.审批(4个工作日)
审批人员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6.办结(即时)
自批准之日起,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7.送达(即时)
申请人可通过快递邮寄或到场领取结果。
1.申请
申请人向大鹏新区行政服务大厅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当场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核(4个工作日)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4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批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备案)决定书》。
4.审批(4个工作日)
审批人员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5.办结(即时)
自批准之日起,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6.送达(即时)
申请人可通过快递邮寄或到场领取结果。
无
无
行政 复议 |
部门 | 深圳市龙岗区行政复议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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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深圳市龙岗区龙翔大道区政府大院1131室 | |||||||
电话 | 0755-28909635 | |||||||
网址 | http://sf.sz.gov.cn/ |
行政 诉讼 |
部门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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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2088号区行政中心东侧 | |||||
电话 | 0755-12368、0755-25228750、0755-25228778 | |||||
网址 | http://www.shenpan.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