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主管部门: 深圳市南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事项 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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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机构 |
深圳市南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行使 层级 |
4 |
基本 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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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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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 事项 编码 |
MB2D297064440128004005440305 |
通用 事项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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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30 (工作日) |
通办 范围 |
全国 |
承诺 办结 时限 |
1 (工作日) |
服务 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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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主体 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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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 机构 |
无 |
运行 系统 |
市级 |
办件 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 形式 |
支持在线办理 |
结果 名称 |
许可证注销通知书 |
结果 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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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 内容 |
无 |
预约 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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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数量 限制 |
无 |
咨询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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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电话 |
0755-12345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南山区政务服务中心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辅路3001号深圳湾体育中心南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深圳湾体育中心东南侧独栋楼房) |
1.以下项目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体政字〔2013〕40号,2013年5月1日起施行)、《体育总局关于修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文件的通知》(体政字〔2014〕37号)、《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申请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1)游泳项目:
a)游泳池、救生设施、救生器材等设施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1-2013);
b)有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1-2013)数量要求的游泳救生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
c)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游泳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2)潜水项目:
a)潜水用池、设施等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10-2005);
b)具有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10-2005)数量要求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潜水);
c)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潜水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3)攀岩项目:
a)攀岩壁、设施等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4-2005);
b)有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4-2005)数量要求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攀岩);
c)有安全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攀岩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4)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项目:
a)滑雪道、设施设备等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6-2013);
b)至少配备5名社会体育指导员(滑雪);
c)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滑雪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5)漂流项目、蹦极项目、射击项目、射箭项目、卡丁车项目、轮滑项目、滑翔伞项目、动力滑翔伞项目、热气球项目:
a)经营者是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
b)体育场所符合安全、消防、卫生和环保条件;
c)体育器材、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规范标准;
d)有符合规定的经过岗位培训,具备专业知识的从业人员;e)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广东省行政区域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
漂流项目、蹦极项目、射击项目、射箭项目、卡丁车项目、轮滑项目、滑翔伞项目、动力滑翔伞项目、热气球项目:
a)经营者是已经登记注册的单位、企业或个人;
b)体育场所符合安全、消防、卫生和环保条件;
c)体育器材、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规范标准;
d)有符合规定的经过岗位培训,具备专业知识的从业人员;
e)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3年)
把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方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2020年修正)(2021年)
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的材料。
材料信息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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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注销申请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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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提交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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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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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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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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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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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提供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如有代理人,还需补充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代理人身份证核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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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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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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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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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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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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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收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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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体育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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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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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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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4 | ||
---|---|---|
材料 名称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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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体育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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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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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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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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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法人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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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出具。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需法人签字,申请公司盖章。收原件 【以分公司形式申请的需提供总公司法人出具的法人授权委托书,需总公司法人签字,申请分公司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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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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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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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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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名称 |
企业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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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申请注销的,需核验公司营业执照原件,收加盖公司公章的复印件【以分公司形式申办的,核验分公司营业执照原件,无需核验总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同步收取总公司和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申请分公司公章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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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复印件 | 0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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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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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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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 预受理。2个工作日内(非承诺时限)对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作出预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通过,并告知申请人通过邮政速递或窗口递交纸质材料,接件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核对无误后予以接收。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不通过,并通过短信形式通知申请人。
3.受理(即时)。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4. 审核。1个工作日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审查意见。发现材料需补正的依法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
5.审批(即时)。审核审查结果并签发决定。
6.办结(即时)。对决定予以批准的进行制件;对决定不予批准的出具《不予许可(备案)决定书》。
7.送达(当场)。申请人通过邮政速递或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1.申请。申请人在政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即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3.审核。1个工作日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审查意见。发现材料需补正的依法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
4.审批(即时)。审核审查结果并签发决定。
5.办结(即时)。对决定予以批准的进行制件;对决定不予批准的出具《不予许可(备案)决定书》。
6.送达(当场)。申请人通过邮政速递或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无
无
行政 复议 |
部门 | 深圳市南山区司法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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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2号区政府大楼A1318 | |||||||
电话 | 0755-26542145 | |||||||
网址 | http://www.szns.gov.cn |
行政 诉讼 |
部门 |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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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号大中华交易广场8楼 | |||||
电话 | 0755-82679770,0755-82679711 | |||||
网址 | http://www.shenpan.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