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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广东境内律师事务所联营设立许可
行使主体 深圳市司法局 类别 行政许可
编码 00754174X01002260023440300 子项名称
审批对象 内地律师事务所、港澳律师事务所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依据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深圳市前海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实施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第三批省级管理权限调整由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实施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
责任事项

问责依据
及监督方式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