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使主体 | 深圳市民政局 | 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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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码 | 10000500200754219513440300 | ||
| 处罚种类 | 撤销登记 | ||
| 依据 |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7号,于2005年3月29日经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 ||
| 责任事项 | 事前: 1.做好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工作,向社会公布行政职责范围; 2.对相关法律依据加强宣传; 3.加强对监管对象的日常监督检查; 4.向社会公布行政职责范围内举报投诉违法行为的方式; 5.及时核查举报投诉信息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6.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向举报投诉人说明理由,并告知法定救济途径; 7.向社会公布对本单位未依法履行行政职责进行申诉和检举的方式。事中: 1.通过日常监督检查或核查举报、投诉信息等方式,对确认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检查、收集有关证据; 3.在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6.符合听证条件的,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7.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依法组织听证; 8.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9.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责令整改通知书;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10.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整改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11.通过行政强制执行,积极推动行政处罚决定得到执行。 事后: 1.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否整改进行监督; 2.总结办案经验,提高查处违法行为的能力; 3.对涉及群众重大利益的和多发的违法行为加强监管; 4.总结相关案例依法向社会公布,加强对社会的宣传教育; 5.将行政处罚信息依法上传相关征信系统,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 ||
问责依据及监督方式 |
1.问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订)第七章“法律责任”;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一条;3.《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9年9月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发布)第十二条;4.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 12345,25832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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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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