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使主体 | 深圳市司法局 | 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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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码 | 10002300900754174X13440300 | ||
| 处罚种类 | 警告,责令停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主席令第39号)第四十一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 ||
| 责任事项 | """事前:1.日常监督检查;2.受理公众投诉;3.其他部门转办。""""事中:1.在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2.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前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3.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之前,应告知当事人给予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4.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责令停止执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6.在当事人履行罚款处罚后,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事后:1.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对没收的非法财物进行处理,并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3.有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情形的,上报省司法厅;4.将行政处罚信息报送广东省司法厅;5、将处罚信息抄送市公证协会;6.将行政处罚信息抄送公证机构及所在区司法局;7.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 ||
问责依据及监督方式 |
1.问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订)第七章“法律责任”;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一条;3.《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9年9月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发布)第十二条;4.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 12345,83053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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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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