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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处罚
行使主体 深圳市司法局 类别 行政处罚
编码 10002500300754174X13440300
处罚种类 警告
依据 一.《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5号2005年9月30日公布)第二十九条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三)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2017年6月16日)第三十一项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的;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违反保密和回避 规定的;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责任事项 事前:向社会公布执法主体、职责范围、举报投诉方式等。
事中: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及时核查举报投诉信息等事中:在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等。 事后: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否整改进行监督;对涉及群众重大利益的和多发的违法行为及其企业加强监管。

问责依据
及监督方式

1.问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订)第七章“法律责任”;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一条;3.《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9年9月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发布)第十二条;4.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 12345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