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主体 | 深圳市民政局 | 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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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码 | 10002800200754219513440300 | ||
处罚种类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
依据 |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责任事项 | 事前:1.做好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工作,向社会公布行政职责范围;2.对相关法律依据加强宣传;3.加强对监管对象的日常监督检查;4.向社会公布行政职责范围内举报投诉违法行为的方式;5.及时核查举报投诉信息是否符合立案条件;6.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向举报投诉人说明理由,并告知法定救济途径;7.向社会公布对本单位未依法履行行政职责进行申诉和检举的方式。事中:1.通过日常监督检查或核查举报、投诉信息等方式,对确认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2.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检查、收集有关证据;3.在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4.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5.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6.符合听证条件的,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7.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依法组织听证;8.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9.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责令整改通知书;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10.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整改通知书送达当事人;11.通过行政强制执行,积极推动行政处罚决定得到执行。 | ||
问责依据及监督方式 |
1.问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订)第七章“法律责任”;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一条;3.《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9年9月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发布)第十二条;4.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 12345,123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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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