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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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消防机构查封场所、部位的处罚
行使主体 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深圳市福田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深圳市罗湖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深圳市南山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深圳市盐田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深圳市宝安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深圳市龙岗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支队) 类别 行政处罚
编码 10035300400754268913440300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拘留。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修订发布)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第六十四条第六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责任事项 事前:
1.做好消防执法主体公告工作,向社会公布行政职责范围;
2.对消防相关法律依据加强宣传;
3.加强对监管对象的日常监督检查;
4.向社会公布行政职责范围内举报投诉违法行为的方式;
5.及时核查举报投诉信息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6.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向举报投诉人说明理由,并告知法定救济途径;
7.向社会公布对本单位未依法履行行政职责进行申诉和检举的方式。
事中:
1.通过日常监督检查或核查举报、投诉信息等方式,对确认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受案;
2.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检查、收集有关证据;
3.在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5.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辨权;
6.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7.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依法组织听证;
8.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9.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责令整改通知书;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10.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整改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11.通过行政强制执行,积极推动行政处罚决定得到执行
事后:
1.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否整改进行监督;
2.总结办案经验,提高查处违法行为的能力;
3.对涉及群众重大利益和多发的违法行为及其企业加强监管;
4.总结相关案例依法向社会公布,加强对社会的宣传教育;
5.将行政处罚信息依法上传相关征信系统,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问责依据
及监督方式

1.问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订)第七章“法律责任”;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一条;3.《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9年9月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发布)第十二条;4.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 12345,0755-84465800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