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主体 | 深圳市税务局 | 类别 |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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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码 | 30000100100754391314440300 | ||
征收标准 | " 1.0升(含)以下的 每辆 180元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360元 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420元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720元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1800元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3000元 4.0升以上的 4500元 商用车 大型客车 核定载客≥20人每辆 600元 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包括电车 中型客车 核定载客10-19人每辆 480元 货 车 整备质量每吨 96元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挂车 整备质量每吨 48元 其他车辆 专用作业车 整备质量每吨 96元 不包括拖拉机 轮式专用机械车 96元 摩托车 每辆 36元 船舶 机动船舶 净吨位≤200吨每吨 3元 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净吨位201吨-2000吨每吨 4元 净吨位2001吨-10000吨每吨 5元 净吨位≥10001吨每吨 6元 游 艇 长度≤10米 每米 600元 长度指游艇总长 长度11-18米 每米 900元 长度19-30米 每米 1300元 长度≥31米 每米 2000元 辅助动力帆船 每米 600元 " | ||
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 ||
责任事项 | 事前: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以及申报辅导。事中:依法征收税款。事后:税款入库,资料归档。 | ||
问责依据及监督方式 |
1.问责依据:
无
2.监督方式: 1236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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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