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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征收
行使主体 深圳市税务局 类别 行政征收
编码 30000100100754391314440300
征收标准 " 1.0升(含)以下的 每辆 180元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360元
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420元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720元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1800元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3000元
4.0升以上的 4500元
商用车 大型客车 核定载客≥20人每辆 600元 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包括电车
中型客车 核定载客10-19人每辆 480元
货 车 整备质量每吨 96元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挂车 整备质量每吨 48元
其他车辆 专用作业车 整备质量每吨 96元 不包括拖拉机
轮式专用机械车 96元
摩托车 每辆 36元
船舶 机动船舶 净吨位≤200吨每吨 3元 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净吨位201吨-2000吨每吨 4元
净吨位2001吨-10000吨每吨 5元
净吨位≥10001吨每吨 6元
游 艇 长度≤10米 每米 600元 长度指游艇总长
长度11-18米 每米 900元
长度19-30米 每米 1300元
长度≥31米 每米 2000元
辅助动力帆船 每米 600元 "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责任事项 事前: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以及申报辅导。
事中:依法征收税款。
事后:税款入库,资料归档。

问责依据
及监督方式

1.问责依据: 无
2.监督方式: 12366-2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