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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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
行使主体 深圳市税务局 类别 行政征收
编码 30001100100754391311440300
征收标准 深圳全市范围内,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责任事项 事前: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以及申报辅导。
事中:依法征收税款。
事后:税款入库,资料归档。

问责依据
及监督方式

1.问责依据: 无
2.监督方式: 12366-2,具体电话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各主管地方税务局、各稽查局单位地址和联系监督电话》。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