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主体 | 深圳市税务局 | 类别 |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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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码 | 30001700100754391311440300 | ||
征收标准 | 契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契税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土地与房屋交换的,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计税依据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有权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广东省法定契税税率为3%。 | ||
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1997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4号发布)第九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 ||
责任事项 | 事前: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以及申报辅导。事中:依法征收税款。事后:税款入库,资料归档。 | ||
问责依据及监督方式 |
1.问责依据:
无
2.监督方式: 12366-2,具体电话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各主管地方税务局、各稽查局单位地址和联系监督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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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