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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结果进行备案审查
行使主体 深圳市司法局 类别 行政检查
编码 50000700200754174X13440300
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发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主席令第64号第三次修正)第四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发布,司法部令第112号)第四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五)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实行备案监督。
三、《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2011年4月8日发布,司法部令第121号)第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同时对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结果进行备案审查。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在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年度检查考核材料的同时,应当将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意见报所在地市级律师协会进行审查,由其确定考核结果。律师协会应当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按规定时间报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的律师事务所的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同时对市级律师协会报备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予以备案审查。根据审查结果,为律师事务所评定考核等次。在审查中,发现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以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初审意见、律师协会对律师的考核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重新进行审查。考核机关对律师事务所评定考核等次,应当征求市级律师协会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应当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并注明考核结果;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责任事项 "事前:市律师协会向市司法局报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
事中: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结果进行审查,对律师的考核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进行调查核实或律师协会重新进行审查。
事后:对律师年度考核结果予以确认,并加盖年度检查备案印章。"

问责依据
及监督方式

1.问责依据: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五条;2.《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9年9月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发布)第十一条;3.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 12345,83053800,83053934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