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使主体 | 深圳市司法局 | 类别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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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码 | 50000900200754174X13440300 | ||
| 依据 | 一、《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2010年4月8日司法部令第123号)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一)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二)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三)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四)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五)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六)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七)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八)司法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九)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粤府办【2015】8号,省司法厅委托地级以上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投诉进行调查。 | ||
| 责任事项 | 事前: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投诉材料后,应当即时填写《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登记表》。登记表应当载明投诉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职业、住址、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姓名(名称)、投诉事项、投诉请求、投诉理由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目录,投诉的方式和时间等信息。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投诉材料后发现投诉人提供的信息不齐全或者无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补充。 事中: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可以要求被投诉人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可以调阅被投诉人有关业务案卷和档案材料,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核实情况、收集证据,可以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事后:省司法厅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鉴定机构,市司法局配合监督落实情况 | ||
问责依据及监督方式 |
1.问责依据:
无
2.监督方式: 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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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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