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使主体 | 深圳市民政局 | 类别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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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码 | 4403000000000075421951001000171003 | 依据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
| 责任事项 | 无 | ||
问责依据及监督方式说 |
无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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