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证,含改、扩建-告知承诺制)
主管部门: 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
| 事项 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 实施 机构 |
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 |
| 行使 层级 |
4 |
| 基本 编码 |
|
| 实施 编码 |
|
| 许可 事项 编码 |
0075431714440120017009440305 |
| 通用 事项 名称 |
|
| 法定办结时限 |
1 (工作日) |
| 通办 范围 |
全国 |
| 承诺 办结 时限 |
1 (工作日) |
| 服务 对象 |
全省辖区内各类公共场所 |
| 实施 主体 性质 |
|
| 联办 机构 |
无 |
| 运行 系统 |
非垂直系统 |
| 办件 类型 |
即办件 |
| 办理 形式 |
支持在线办理 |
| 结果 名称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
| 结果 样本 |
|
| 行使 内容 |
无 |
| 预约 办理 |
|
| 物流 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 数量 限制 |
无 |
| 咨询 电话 |
|
| 监督 电话 |
0755-12345 |
| 窗口 办理 信息 |
深圳市南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创新广场服务厅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白石路3069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9栋A座3层南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创新广场服务厅综合窗口 |
|
深圳市南山区政务服务中心 |
|
| 窗口 办理 地点 |
办理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辅路3001号深圳湾体育中心南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深圳湾体育中心东南侧独栋楼房) |
按照《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公共场所卫生的管理办法》执行。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印发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2026年)
《广东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新证);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公共场所地址方位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主要卫生设施设备清单;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需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行政许可的,提供《广东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所在辖区设区的市级、县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印发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2026年)
延续、变更和补发的卫生许可证,均沿用原卫生许可证号;
准予延续的,新证有效期为原有效期顺延四年,批准日期为准予延续日期;
准予变更或补发的,新证有效期限不变,批准日期分别为准予变更或补发之日。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印发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2026年)
设区的市级、县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60日内,对被许可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印发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202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出注销申请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印发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2026年)
《广东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注销);
卫生许可证原件;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印发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2026年)
公共场所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未在约定期限内整改的,以及在审查、核查中发现公共场所经营者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除依法撤销其卫生行政许可外,还应记入申请人诚信记录,在信用修复前对该公共场所经营者不适用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印发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2026年)
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完善投诉受理和督办机制,对群众举报投诉,应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印发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2026年)
卫生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
准予卫生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该变化直接导致卫生行政许可不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或者继续实施将危害公共卫生安全。
由此给公共场所经营者造成财产损失的,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撤回卫生行政许可的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但涉及补偿事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印发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2026年)
《广东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补发);
损毁的,提供卫生许可证原件;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印发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2026年)
调查取证;
告知、陈述申辩和听证;
审批决定;
送达;
公示。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印发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2026年)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处罚。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印发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2026年)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撤销卫生行政许可。
现场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且逾期拒不整改的;
现场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且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印发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2026年)
发证机关拟撤销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并形成调查终结报告。调查、收集证据应遵循合法、客观、全面、及时的原则,证据必须经过查证核实。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印发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2026年)
发证机关作出撤销审批决定前应当告知被许可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如涉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需要进行法制审核,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发现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同时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在本部门网站公示七日,公示期限另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被许可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依照陈述、申辩规定进行。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依照听证规定组织听证。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印发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2026年)
发证机关决定撤销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制作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
发证机关应当自作出撤销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卫生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及时公示卫生行政许可撤销信息。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印发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2026年)
《广东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延续);
卫生许可证原件;
经营场所布局、卫生设备设施如有改变,提供改变后的相关资料;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一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需提供一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行政许可的,提供《广东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印发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2026年)
设区的市级、县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受理延续申请后,应在三十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查符合要求的,设区的市级、县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准予延续的书面决定。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设区的市级、县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依法作出不予延续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延续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印发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2026年)
单位名称改变的;
单位地址名称改变但实际经营地址未改变的(非迁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改变的。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本办法第七条所列的经营项目(包括增加或减少卫生行政许可项目),或者变更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印发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2026年)
《广东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变更);
卫生许可证原件;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公安部门等出具的相关变更证明材料复印件(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单位地址名称)。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印发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2026年)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可以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适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卫生许可的,由设区的市级、县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所需材料以及违反承诺应承担的后果与法律责任,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发证机关当场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印发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2026年)
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主动服务,指导申请人正确完整填写办证申请材料。申请人提出事前进行公共场所卫生现场指导需求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现场指导服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
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25年)
宾馆、旅店、招待所;
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商场(店)、书店;
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25年)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签发。
| 材料信息1 | ||
|---|---|---|
| 材料 名称 |
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
|
| 要求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2 | ||
|---|---|---|
| 材料 名称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
|
| 要求 |
A4打印,加盖公章。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3 | ||
|---|---|---|
| 材料 名称 |
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
|
| 要求 |
A4纸打印,加盖公章。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4 | ||
|---|---|---|
| 材料 名称 |
办理人受申请单位或法人委托的书面证明材料 |
|
| 要求 |
授权委托书原件;附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5 | ||
|---|---|---|
| 材料 名称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
| 要求 |
双面打印,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2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6 | ||
|---|---|---|
| 材料 名称 |
居民身份证 |
|
| 要求 |
1.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身份证。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7 | ||
|---|---|---|
| 材料 名称 |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报告 |
|
| 要求 |
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及与原件相符章。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1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8 | ||
|---|---|---|
| 材料 名称 |
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 |
|
| 要求 |
绘制四置图或打印标注清楚的地图软件截图均可。加盖单位公章。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9 | ||
|---|---|---|
| 材料 名称 |
公共场所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
|
| 要求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1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10 | ||
|---|---|---|
| 材料 名称 |
一年内的卫生检测报告(是否容缺受理由各地决定) |
|
| 要求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11 | ||
|---|---|---|
| 材料 名称 |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报告或评价报告 |
|
| 要求 |
验原件收复印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加盖单位公章。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12 | ||
|---|---|---|
| 材料 名称 |
从业人员的名单 |
|
| 要求 |
加盖单位公章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13 | ||
|---|---|---|
| 材料 名称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
| 要求 |
网上申报时,如调用了电子证照,可以不提供原件复印件,如不愿调用电子证照,需提供原件核验,并收取复印件。由窗口收件人员核验原件,复印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机构编制主管部门)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14 | ||
|---|---|---|
| 材料 名称 |
营业执照 |
|
| 要求 |
未选择关联电子证照的须提供原件核验,提交纸质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0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电子化 | |
| 来源 渠道 |
行政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 材料信息15 | ||
|---|---|---|
| 材料 名称 |
主要卫生设施设备清单 |
|
| 要求 | ||
| 份数 (份/套)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0 | |
| 纸质版/ 电子版 |
纸质 | |
| 来源 渠道 |
申请人 | |
| 范本 表格 |
||
| 空白 表格 |
||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网上服务窗口,首次登录需注册账号,选择相关业务,并按要求提出网上预约申请,如需邮政快递送证服务,网上申请时,应按要求填写收件人相关信息。
2.预审
实施机关自申请人提出网上预约申请起2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电子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予以预审驳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或驳回理由;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予以预审通过。预审时间不包含在审批时限内。
3.受理(当场)
(1)接收材料:网上预约通过后,申请人应及时向政务服务中心邮寄或至窗口递交纸质材料,窗口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申请材料齐全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收件凭证,并及时通知实施机关后台工作人员办理。
(2)受理审核: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申请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当场退回申请人补全相应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4.审查(1个工作日)
审核人员审核受理材料,作出审核结论。
5.决定 (当场)
决定人根据审查人的审查结论,当场做出准予通过或不予通过的决定。
6.制证(当场)
准予通过的,当场向申请人核发证件,当场审查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7.送达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现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申请人凭收件回执原件领取。
1.申请
申请人向政务服务中心递交纸质材料,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申请材料齐全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收件凭证,并及时通知实施机关后台工作人员办理。
2.受理(当场)
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申请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当场退回申请人补全相应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1个工作日)
审核人员审核受理材料,作出审核结论。
4.决定 (当场)
决定人根据审查人的审查结论,当场做出准予通过或不予通过的决定。
5.制证(当场)
准予通过的,当场向申请人核发证件,当场审查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6.送达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现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申请人凭收件回执原件领取。
无
无
| 行政 复议 |
部门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 | ||||||
|---|---|---|---|---|---|---|---|---|
| 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2号区政府大楼A1318室 | |||||||
| 电话 | 0755-26542145 | |||||||
| 网址 | https://www.szns.gov.cn/ztzl/xzfybszn/index.html | |||||||
| 行政 诉讼 |
部门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
|---|---|---|---|---|---|---|
| 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号大中华交易广场8楼 | |||||
| 电话 | 0755-82679770,0755-82679711 | |||||
| 网址 | http://www.shenpan.gov.cn/ | |||||
1.权责划分(市级)列入菜篮子工程企业(包括大型连锁经营企业)及建设面积大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大型项目。
2.权责划分(区、县)除在市***的其他企业,均在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新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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